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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涉税信息采集共用的公告
发文文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7-3-22
实施时间: 2017-3-22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2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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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进一步规范、简并纳税人向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报送的涉税资料,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对有关涉税资料实行一次采集,双方共享共用,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依法应向其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报送相同的报表资料和其他涉税信息时,国税机关、地税机关通过密切合作,实行纳税人只向其中一方报送,由受理机关对涉税资料一次采集、按户存储,供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双方共享共用。
  二、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办理以下涉税事项时,应对其报送的涉税资料实施一次采集:
  (一)税务登记。主要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停业登记、复业登记、注销登记。
  (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主要包括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开具、报验、核销等。
  (三)账户账号及财务制度报备。主要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报告。
  (四)涉税申请。主要包括简并征期申请、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申请。
  (五)纳税申报及财务报表报送。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及其地方附加税费申报、财务报表报送。
  (六)重大事项报告。主要包括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纳税人涉税信息一次采集清单详见附件。
  三、纳税人按照本公告向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任意一方报送涉税资料,受理机关按规定规范实施采集,并对涉税信息的完整性、一致性负责,纳税人可不再向另一方税务机关另行报送。
  四、对纳税人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终端等途径以电子形式报送的涉税资料,由信息系统即时完成信息采集。对纳税人报送的需手工录入的涉税资料,受理机关原则上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采集工作。
  五、纳税人报送的纸质资料,由受理机关存档。对需要查阅、复印纸质资料原件的,受理机关应协助办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涉税信息采集共用资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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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涉税信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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