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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实名办税的公告
发文文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7-7-21
实施时间: 2017-9-1
失效时间: 2018-6-15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375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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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优化纳税服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税法遵从,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降低涉税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在办税人员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实行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名办税的含义
  实名办税是指办税人员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需要提供有效的能够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或资料,并由税务机关对其身份信息进行采集、核实和确认。
  办税人员是指代表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自然人,包括办理涉税事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购票人、税务代理人。
  二、信息采集的内容
  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包: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影印件、电话号码、人像信息及相关资料等。
  采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以下证件的原件为有效身份证件:
  (一)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四)外国公民护照。
  三、信息采集的方式
  办税人员在我省国税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须提供以下信息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身份信息核实采集后方可办理。纳税人的办税人员为多人的,将分别采集其身份信息。
  (一)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二)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购票人,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三)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
  黑龙江省电子税务局将开通网上实名信息采集功能,已在黑龙江省电子税务局注册的纳税人可登录黑龙江省电子税务局(客户端)自行完成实名信息采集。
  四、实名办税的事项
  办税人员办理以下涉税事项时须实名办理:
  (一)未实行“一照一码”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设立、变更、注销的;
  (二)实行“一照一码”的纳税人首次办理国税业务及办理登记信息变更的;
  (三)办理发票种类核定与调整、发票领用、发票代开、发票真伪鉴别的;
  (四)开具清税证明、完税证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等税收证明的;
  (五)未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因临时经营需要代开发票的;
  (六)开通网上办税功能、变更注册用户的。
  五、信息采集的过渡期
  本公告实施前已在我省国税机关办理登记的纳税人,办税人员需办理本公告第四条规定涉税事项的,应在本公告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身份信息的采集。
  六、信息采集的要求
  国税机关在采集、核实和确认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办税人员应提供有效证件和真实身份信息,并予以配合。
  属于下列类型的纳税人,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本人到国税机关采集身份信息。
  (一)被国税机关列为重点监控的高税收遵从风险的;
  (二)被国税机关评定纳税信用等级为C或D级的;
  (三)被国税机关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黑名单)》的。
  办税人员拒绝出示有效证件,拒绝提供其证件上所记载的身份信息,冒用他人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经告知未按期到所属国税机关采集身份信息的,将暂停为其办理本公告第四条规定的涉税事项。
  七、其他事项
  (一)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二)办税人员办理本公告第四条所列涉税事项时,应在所属国税机关进行身份信息核实、确认后方可办理。身份信息未通过核实、确认的办税人员,国税机关将先行采集其身份信息,经核实、确认后方可办理。
  (三)办税人员变动或办税人员的电话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国税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本公告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规范实名办税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18-6-15
实施时间:2018-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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