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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7-8-21
实施时间: 2017-8-21
法规类型: 资源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376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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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确保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2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第二条中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以下简称“三下”)的具体范围如下:
  建筑物是指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的非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建筑物的底层建筑占地面积为建筑物占地面积,构筑物按垂直投影方法确定占地面积。
  铁路是指城际轨道交通线、城市轨道交通线。铁路按路基范围确定占地面积。
  水体是指天然河道(江、河、湖)和人工河道(水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水渠、山塘)。水体按两岸堤坝之间水域范围确定占地面积,无堤坝的,按照历史最高洪水位形成的水域范围确定占地面积。
  二、《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第四条第(一)款第2项和第九条第(二)款中“三下”压覆的矿产储量按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压矿评估报告》中确定压覆矿产储量的方法确定。
  三、在计算压覆的矿产储量占全部储量比例或剩余可采储量占原设计可采储量比例时,可以采用矿石(物)量,也可以采用金属量(元素量),但必须同口径采用。
  四、享受“三下”充填开采资源税减税政策的纳税人,开采方式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在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三下”充填开采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五、主管税务机关可会同国土资源、水利、财政等部门对辖区内资源税减免税情况进行核实,不定期组织专家评审。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7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尚未办理资源税减免备案的减免税事项,按《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和本公告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减免税事宜。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8月21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政策解读
  为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我局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对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梳理和明确,发布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纳税人和全省各级地税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自2016年7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为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规定的资源税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2号),对有关申报、审核等征管事项进行了明确。考虑到各地矿产资源管理方式的实际情况,对“三下”的具体范围等事项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为确保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在我省落实到位,明晰政策执行标准,避免征纳双方争议,需要对相关政策进行明确。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公告》第一条明确了建筑物、铁路、水体的具体范围,包括建筑物、铁路、水体的种类,建筑物、铁路、水体占地面积的确定方法。
  (二)《公告》第二条明确了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压覆的矿产储量的确定方法,即按照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压矿评估报告》中确定压覆矿产储量的方法进行确定。
  (三)《公告》第三条明确了在计算压覆的矿产储量占全部储量比例或剩余可采储量占原设计可采储量比例时,可以采用矿石(物)量,也可以采用金属量(元素量),但必须同口径采用。
  (四)《公告》第四条对不再享受资源税减税政策的情形进行了补充。《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2号)第八条仅对衰竭期矿山不再享受资源税减税政策的情形进行了说明,本公告对符合条件的“三下”充填开采不再享受资源税减税政策的情形进行了补充说明。
  (五)《公告》第五条明确了减免税备案后续管理的具体措施。落实好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的核心是衰竭期矿山和充填开采的正确认定,但两者的认定技术性和专业性较强,税务部门难以独立确认。因此,主管税务机关可会同国土资源、水利、财政等部门对辖区内企业资源税减免税情况进行核实,不定期组织专家评审。
  三、关于《公告》执行时间
  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的执行时间是2016年7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是对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有关申报、审核等征管事项的明确,本公告则是对《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中具体事项的明确和补充,因此,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7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尚未办理资源税减免备案的减免税事项,按《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和本公告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减免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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