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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7-7-13
实施时间: 2017-8-13
失效时间: 2020-8-12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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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临时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自然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对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不需要或者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不包括有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在临时从事生产、经营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对其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额无法准确计算的,统一按照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2017年8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12日止。
  特此公告。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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