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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简化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管理程序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金[2017]30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7-7-20
实施时间: 2017-7-20
法规类型: 相关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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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级有关部门:
  根据财政部《关于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2〕410号)精神,结合我省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实际,为进一步简化我省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管理程序,方便各用汇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因公临时出国(境)考察和培训团组的用汇审批,由用汇单位按开支标准直接至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办理购汇,并在原单位办理核销
  (一)对于有明确标准的用汇项目,如住宿费(培训的住宿费需凭发票在标准以内据实报销)、伙食费、公杂费、培训费等,预算内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汇单位)按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4〕30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因公短期出国培训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4〕31号)的经费开支标准自行核汇(包括有副省级以上领导干部参加的出国(境)团组),并到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以下简称省中行)直接办理购汇审批。回国以后15个工作日内在原单位办理核销。
  (二)对于财政部没有明确标准的城市间交通费,我厅委托省中行预核200美元/人,回国后由用汇单位的财务部门对国外城市间公共交通工具的原始票据进行审核,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超出200美元/人的,由出国(境)人员先自行垫付,回国后凭符合日程安排的城市间公共交通的原始票据到省中行办理补购汇手续,用汇单位的财务部门据实报销。
  (三)预算内省级部门组织的跨部门、跨地区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由省级组团单位统一按规定办理购汇手续。
  (四)参加中央单位组团的出国(境)团组,其用汇原则上由中央组团单位负责,如需要在当地办理购汇手续的,必须提供加盖用汇单位公章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出国赴港澳任务确认件”或“赴台确认件”原件。
  (五)预算内省级部门与企业混合组团的团组中省级部门出国(境)人员的用汇由用汇单位至省中行办理用汇审批。团组中企业出国(境)人员用汇由企业自行购汇。
  (六)用汇单位因公临时出国(境)购汇需提供以下材料:
  1.浙江省省本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审核表或者浙江省省本级因公短期出国培训经费预算审核表;
  2.盖有供汇联章的出国(境)任务批件原件、挂浙政函文号的浙江省人民政府文件或盖有单位公章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出国赴港澳任务确认件”或“赴台确认件”原件;
  3.加盖组团单位公章、有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的《浙江省省级预算内单位因公出国用汇审核表》(见附件,用汇单位可在浙江省财政厅网站自行下载;网址:http://www.zjczt.gov.cn);
  4.外方邀请函及中文译文;
  5.日程安排;
  6.培训团组需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省外国专家局批文。
  省中行审核上述材料后,为各用汇单位供汇。
  (七)用汇单位办理核销时,用汇单位的财务部门须根据以下材料进行审核:
  1.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决算表或因公短期出国培训经费决算表;
  2.加盖组团单位公章、有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的《浙江省省级预算内单位因公出国用汇审核表》(一式2份,见附件);
  3.省中行出具的购汇当日的水单;
  4.出国培训团组须提供住宿费、培训费发票;
  5.国外城市间公共交通的原始票据。
  二、除以上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用汇以外的其他用汇项目(以下简称专项活动用汇),由用汇单位自行审批,回国后在原外汇审核部门办理核销
  (一)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出国开展招商引资、旅游促销、文化交流、合作办学、人才引进等专项活动所需的用汇,如场租费、设备租赁费、仓储运输费、以及驻外机构用汇、留学生用汇、国际组织会费、对外宣传用汇等,由省级用汇单位自行审批用汇预算,并到省中行办理购汇,回国后15个工作日内到原外汇审核部门办理核销。
  (二)预算内省级部门下属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预算内省属高校、医院除外)的专项活动用汇由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预算内省属高校、医院可自行办理用汇审批。
  (三)用汇单位专项活动购汇需提供的材料:
  1.加盖组团单位公章、有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的《浙江省省级预算内单位因公出国用汇审核表》(见附件);
  2.协议或合同原件。因各种原因无法在办理用汇预算时提供协议或合同原件的,必须在办理用汇核销时提供;
  3.需交税的专项活动,如合作办学,须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且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中付汇银行请填写“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中心”;
  4.加盖用汇单位公章的费用清单。
  省中行审核上述材料后,为各用汇单位供汇。
  (四)用汇单位核销时,其财务部门须审核以下材料:
  1.加盖组团单位公章、有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的《浙江省省级预算内单位因公出国用汇审核表》(一式2份,见附件1);
  2.发票原件;
  3.省中行出具的购汇当日的水单。
  三、用汇核销后如有剩余的外汇,用汇单位应凭《浙江省省级预算内单位因公出国用汇审核表》在团组回国后5个工作日内到省中行办理退汇手续。如有补购外汇的情况,用汇单位应凭《浙江省省级预算内单位因公出国用汇审核表》在团组回国后5个工作日内到省中行办理补购汇手续。
  四、办理完用汇核销、退汇及补购汇手续后,各用汇单位按省财政厅的相关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五、浙江省省级预算内单位因公出国用汇审核表须保存在用汇单位以供省财政厅监督检查使用。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管理程序简化以后,各用汇单位应进一步加强和细化人民币预算的编制和管理,省财政厅将进一步加强此项工作的监督管理,采取预算单位自查、省财政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等措施,对查出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省财政厅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六、浙江省财政厅印发的《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工作规程》的通知(浙财外金字〔2002〕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管理的通知》(浙财外金字〔2002〕48号)、《关于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申领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外金字〔2004〕16号)、《关于委托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办理省级预算内单位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审核有关事宜的函》(浙财外金字〔2004〕17号)自2017年8月1日起废止。此前使用的浙江省省级预算内单位因公出国用汇预算表、浙江省省级预算内单位因公出国用汇核销表、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申请书、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退汇申请书等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作废。
  附件:浙江省省级预算内单位因公出国用汇审批表.xls
  浙江省财政厅
  2017年7月20日
相关附件:
附件:浙江省省级预算内单位因公出国用汇审批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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