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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开发区转型升级促进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政发[2017]28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7-7-7
实施时间: 2017-7-7
法规类型: 国土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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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全省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会议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晋发[2016]50号)和《关于建设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的实施方案》(晋发[2016]51号)工作部署,促进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现就加快开发区转型升级、促进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统筹管控作用,积极做好开发区用地服务保障工作
  土地是开发区建设的重要基础支撑要素。各级人民政府在开发区规划布局中,要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的基本国策,紧紧抓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的契机,统筹安排开发区用地规划。
  (一)科学合理安排开发区用地空间布局。
  全省总体按2%左右的国土面积规划开发区空间布局。根据整合、改制、扩区、调规的思路,按照“一次规划到位、分步滚动开发”的要求,实现“十三五”期间“一市一国家级、一县一省级”开发区空间布局基本安排到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在安排开发区布局时应重点把握以下原则:
  1.坚持严格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开发区布局要合理避让基本农田集中区,尽量占用低丘缓坡、重度盐碱地等未利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特别是尽量不占等级较高的耕地。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实事求是,宜大则大、宜小则小,优先考虑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坚持土地集约高效利用,倡导立体开发、一区多园。
  2.坚持土地规划托底、多规协调。严格落实《山西省主体功能区规划》(晋政发[2014]9号)要求,统筹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避让禁止开发区、生态红线和生态敏感目标;避开采空区、沉陷区等地质灾害严重地区。尽量在规划的全省重点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城镇布局工业类开发区;在限制和禁止开发区域内,原则上不设立工业类开发区,可适当布局生态文化旅游类开发区或现代农业产业开发区。开发区用地布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充分与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进行衔接,要统筹做好开发区内“多规合一”工作,确保各个规划的相互协调、衔接、统一,确保规划的权威性和科学性。
  3.坚持整合优先、规模适度。开发区布局要优先整合原有市、县、乡三级各类园区、产业集聚区,在整合现有园区的基础上,适度进行扩展。开发区设置要因地制宜、立足实际,与所在地中心城区规模、建设用地规模、人口规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适度布局开发区规模,不搞平均主义、不摊大饼。发挥重点城市和经济带的引领和辐射作用,在重点城市(镇)进行重点布局。
  4.坚持一次规划到位、分步实施。全省按3200平方公里左右进行开发区空间布局,总体规划、分步实施,部署未来15-20年的发展空间。
  在坚持以上原则基础上,按照“一市一国家级”在各设区市布局国家级开发区,全省共布局10个国家级开发区,用地规模1600平方公里左右,太原、晋中两市积极整合现有开发区,布局600平方公里左右,推进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建设;大同开发区布局200平方公里左右,其他8个设区市每市布局1个国家级开发区,每个开发区布局100平方公里左右。大同、长治、晋城等已有国家级开发区的市要做好整合和扩区工作,其他6市原省级开发区整合扩区后,要争取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按照“一县一省级”在各县布局省级开发区,安排工业类项目为主的开发区80个左右,生态文化旅游或现代农业产业开发区20个左右,用地规模1600平方公里左右。已设省级开发区可在原有开发区基础上适当扩区,一般不超过30平方公里,新设省级开发区原则上布局10—20平方公里。对位于沿黄等生态脆弱和敏感的县以及主体功能定位为限制开发的农产品主产区的县,一般不布局工业类开发区,可布局生态文化旅游开发区和现代农业产业开发区,空间规模可适当扩大。
  (二)落实开发区转型升级用地布局。
  市、县人民政府要在现有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的基础上,统筹安排好开发区的整合、扩区和新设工作,特别是开发区起步区用地要纳入本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允许建设用地区,认真落实开发区用地指标和规划布局。市、县规划期内剩余的用地规划指标最大限度地向开发区集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中下达市、县的新增规划指标优先向开发区集中;积极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市、县要大力实施闲置凋敝宅基地整治盘活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把流量用地规划指标向开发区集中,贫困县的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要优先向各开发区投放;调整使用已批未征用地指标优先向开发区安排;依法依规调整开发区规划涉及的基本农田;加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2017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各级规划调整方案要专门说明开发区用地布局情况。
  (三)着力提升开发区用地审批服务效率。
  今后每年切块单列全省开发区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应保尽保重点项目落地。进一步优化用地审批流程,各市、县人民政府本着“依法合规、快捷高效”的原则,涉及开发区的土地转用、征收、储备、供应、登记等各个环节,都要做到审批时间最短,提高审批速度,加快土地供应。进一步简化用地审批程序,开发区四至范围内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等必须由省人民政府审批的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开发区直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开发区范围的土地出让、不动产登记发证等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开发区实施。
  二、坚守耕地红线,严格落实开发区耕地占补平衡
  认真贯彻严格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持耕地保护优先、数量质量并重,统筹抓好开发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一)落实耕地保护主体责任。
  市、县人民政府是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各开发区管委会承担开发区管辖范围内耕地保护的主体责任,开发区范围内耕地在建设项目批准之前必须严格保护,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占用。
  (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完善耕地占补平衡责任落实机制,开发区建设占用耕地的,管委会或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履行补充耕地义务,无法自行补充数量、质量相当耕地的,应当通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易地调剂落实补充耕地任务,或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县级人民政府落实补充耕地任务。编制开发区设立或扩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按照“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先补后占、以补定占”的要求,专门编制开发区拟占用耕地占补平衡方案,落实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
  (三)拓宽耕地占补平衡途径。
  开发区耕地占补平衡以其所在的县域自行平衡为主、市域内调剂为辅、省域适度统筹为补充。市、县人民政府要统筹谋划本行政区内开发区耕地占补平衡事宜,详细调查本行政区内耕地后备资源潜力,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中合理安排土地整治项目。拓宽补充耕地途径,统筹实施土地整治、治沟造地、高标准农田建设、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表土剥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移民搬迁村庄土地复垦、闲置凋敝宅基地整治盘活利用、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采煤沉陷区治理等,新增耕地经核定后可用于开发区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在严格保护生态前提下,科学开发宜耕未利用地,在黄土覆盖丘陵沟壑区开展治沟造地试点。逐步改进政府投资土地整治模式,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根据土地整治规划投资或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多渠道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四)规范耕地指标易地交易。
  县级人民政府无法在本行政区内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可在市域内相邻的县(市、区)调剂补充,仍无法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可在省域内资源条件相似地区调剂补充。规范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易地交易管理,由县级人民政府将拟交易的指标统一纳入省或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有偿交易,通过交易获得的指标优先保障开发区耕地占补平衡。
  三、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全面提升开发区土地利用水平
  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集约用地,适应开发区创新驱动、转型升级的现实要求,保障开发区可持续发展。
  (一)以集约用地促进开发区产业集聚。
  各市要按照国家供地政策,制定开发区产业政策目录,突出重点和特色产业,运用土地调控这个手段,引导产业集聚,更新替代传统产业,淘汰落后产业,发展新兴产业。每个开发区都要结合交通区位、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和现实条件,确定主导产业,积极引进和培育新兴产业、文化旅游、会展创意等行业龙头企业。今后,除矿山和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工业项目外,新建工业类项目要全部进入开发区,开发区外不再向工业类项目供地。原城市工业项目要加快“退二进三”、腾地进区步伐,政府主导的工业项目搬迁进入开发区可采取协议方式供地。各开发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建设一定规模的标准厂房吸纳小微企业入区。
  创新工业用地供地方式,推行租赁、先租后让和缩短出让年期等供地方式,对项目用地实行“整体规划、分期供地”的模式,严格审查企业用地效益和定额,根据资金到位、建设进度等情况,合理确定土地供应量,既降低企业用地投资成本,又预防土地闲置和低效利用。
  鼓励开发区大力发展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鼓励发展现代服务业、“互联网+”、大数据等新产业、新业态,在确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比照工业用地价格执行。
  鼓励开发区企业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兴办众创空间,5年内可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暂不补交地价。5年期满或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和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
  鼓励开发区发展科技孵化器,孵化器可比照工业用地建设,非生产性用地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在不改变孵化用途的前提下,部分用房可向入驻企业和服务机构分割转让。
  (二)以节约用地促进开发区转型升级。
  强化开发区节约用地管理,最大限度盘活存量土地,鼓励立体开发,建设多层厂房、标准厂房,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坚决防止“宽马路、大广场、花园式工厂”等“摊大饼”式的粗放建设。国家级开发区新上工业项目的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省级开发区新上工业项目的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200万元/亩;工业项目容积率不低于1.0,建筑密度不低于30%,绿地率不超过20%,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工业项目总面积的7%,达不到要求的项目不得供地。开发区位于大城市的主干道不大于70米(包括绿化带)、中等城市不大于55米(包括绿化带)、小城市和建制镇不大于40米(包括绿化带)。以发展工业为主的开发区,产业用地比例应占到60%以上,其中,工矿仓储用地不低于70%,住宅用地不高于15%,其他用地(街区、商业、绿化等)控制在15%左右。
  (三)以奖惩激励机制促进开发区规范用地。
  每3年开展一次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全面评价,每年更新数据,连续3年(含)未按要求参与评价的开发区,不予扩区升级。推广合同资源管理模式,项目入区时开发区管委会要与项目单位签订用地投资效益承诺书,对项目单位用地投入和产出进行量化,开展土地利用强度和用地效益年度考核,企业未能履行承诺的投入和产出指标,应无偿退出未使用或低效使用的土地,从源头上控制闲置和低效用地。
  建立土地批后监管约束机制。各级开发区要加快批后土地征地、供应,避免形成批而未供土地,及时处置闲置土地,闲置土地认定后一年内处置率(除涉案外)要达到100%,闲置土地处置率不达要求的开发区,省国土资源厅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限制用地审批等措施。
  省国土资源厅和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开发区用地的考核指导,定期通报全省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考核评价情况,给予考核排名前20%的开发区奖励年度用地计划指标,通报批评连续3年排名倒数5%的开发区,责令限期整改,并暂停用地审批。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7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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