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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国驰名商标审核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工商商标字[2017]8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7-6-2
实施时间: 2017-6-2
法规类型: 工商商标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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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工商、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中国驰名商标认定推荐工作,提高申报的工作质量,省局制定《江西省中国驰名商标审核申报管理办法》,并经2017年省局第五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工商局
  2017年6月2日
  江西省中国驰名商标审核申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省申请驰名商标认定审核申报工作,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现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关于当事人投诉商标违法案件的驰名商标保护请求。
  第三条  申请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主体,仅限于在江西省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各类市场主体或者社会团体组织。
  第四条  当事人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书面承诺保证事实及所提交证据材料的真实性。
  第五条  推荐申请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商标,遵循商标已达驰名程度、商标侵权行为实际发生的原则,如不及时予以申请人注册商标扩大范围的保护,足以使相关公众造成混淆和误导。不以将驰名商标认定作为荣誉称号为申请意图。
  第六条  推荐申请驰名商标认定坚持正确产业导向,以下行业或产业优先推荐:
  1、江西战略性新兴产业: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型光电、航空制造、新能源、新材料产业。
  2、江西优势产业:瓷器、有色金属、光伏、家具、建筑卫生陶瓷等产业。
  3、江西特色农产品:蔬菜、水果、茶叶、生猪、家禽、淡水产品。
  4、汽车及零部件产业:高效节能发动机、自动变速器、汽车电子等关键零部件和整车。
  5、节能环保产业:节能锅炉窑炉、稀土永磁电机及拖动设备、低温膨胀螺杆发电机组、地源热泵、高效变压器和环境监测、污水处理、气体净化技术及装备。
  6、新兴业态服务、绿色生态、老字号产品;
  7、其他符合国家鼓励发展政策导向的产业。
  以下情况不予推荐:
  1、设备陈旧、技术落后的国家淘汰行业;
  2、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的行业;
  3、属于国家准入负面清单的行业。
  第七条  当事人请求案件发生所在地设区市工商、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查处商标违法行为,并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提交证明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受理投诉的工商、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应当对投诉材料予以核查,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工商、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驰名商标保护请求及相关证据材料是否符合《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九条规定进行初步核实和审查。经初步核查符合规定的,提交局长办公会审查通过。审查通过的,立案机关将驰名商标认定请示(同时抄送当事人)、驰名商标证明材料正副本、案件材料副本一并报送省局商标局,并录入国家工商总局驰名商标申报平台。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立案机关应当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八条  商标局收到驰名商标保护请求材料后,按以下流程办理:
  1、内勤人员负责建立驰名商标保护请求专门台账,进行收文登记,呈送省局商标局负责人,并即时向送文推荐单位出具“驰名商标保护请求收文通知书”。
  2、省局商标局负责人根据工作任务情况,指派专人对申报书面及电子材料进行核实和审查。审查人员独立进行材料核实和审查,不受外因干扰,并在5日内提出具名审查意见。有关材料需原件而不是原件的,应当电话一次性告知在5日内补换一次。
  3、省局商标局召开局务会讨论审查意见,符合规定的,呈送省局分管领导签批后,审查人员负责草拟提交省工商局局长办公会审议的报告;不符合规定的,呈送省局分管领导签批后,由商标局3日内退回原送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4、经省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由审查人员负责草拟请求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进行驰名商标保护的报告,自收文之日起30日内发出;未获得通过的,由商标局3日内退回原送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省局商标局审查人员对当事人提交的驰名商标保护请求及相关证据材料是否符合《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九条规定进行核实和审查。重点核实和审查申请驰名商标认定保护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
  (一)立案材料要求
  1、立案机关是设区市或者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授权的省直管试点县(市)工商、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涉案商标系未注册商标,与申请认定保护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基本相同,且在涉案商品上不能作为一般商标侵权处理;
  3、涉案商品与申请认定的商品具有较强关联性,容易导致混淆或误导公众致使权利人可能受到损害;
  4、报送时间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
  (二)证明商标驰名的材料
  1、当事人为商标注册人;
  2、证明该商标持续使用的证据;
  3、证明该商标宣传情况的证据;
  4、证明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证据;
  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经济数据及经营情况证据材料(证明地理标志商标的商品销售额、利润,由统计局提供证明原件;证明其它商品或服务的销售额、利润,由具有相关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报告原件;证明税收数据应当提供税务部门或海关纳税证明原件);
  6、其他证明该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三)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证明
  凡是涉及食品、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应当提供省级以上监管部门出具的近3年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情况的证明文件原件。
  第十条  需要送文推荐单位核实相关情况的,由省局商标局出具协助核实相关情况的函,送文推荐单位限期协助完成。
  第十一条 核实和审查材料过程中,如有疑问,省局商标局可以函调,也可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二条 省局商标局做好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沟通汇报工作,跟踪驰名商标保护申请认定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驰名商标一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省局商标局要在3日内将批复意见通知给原送文推荐单位,并限其60日内对商标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寄送省局商标局。省局商标局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将案件处理情况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报送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
  第十四条  参与驰名商标核实和审查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驰名商标申报有关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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