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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十六]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7-4-11
实施时间: 2017-4-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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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列应按贷款服务征税的“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那些收入?
  答: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2、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到期赎回时,是否应按转让金融商品征税?
  答:纳税人购入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到期赎回,属到期收回投资,不认定为转让金融商品,不按转让金融商品征税;纳税人购入的资产管理产品在产品存续期间转让的,应按转让金融商品征税。
  3、哪些单位发放贷款后,可执行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规定?
  答:这些单位包括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
  “发放贷款”业务,是指纳税人提供的贷款服务,具体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中“贷款服务”税目注释的范围掌握。
  4、2016年1-4月份征收营业税时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负差,5月1日营改增后能否继续抵减销售额?
  答:2016年1-4月份征收营业税时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2016年5-12月份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5、资管产品具体指什么?
  答:资管产品,是资产管理类产品的简称,比较常见的包括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银行提供的投资理财产品等。简单说,资产管理的实质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6、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哪些?
  答:各类资管产品中,受投资人委托管理资管产品的基金公司、信托公司、银行等就是资管产品的管理人。
  7、资管产品管理人具体有哪些增值税应税行为?
  答:资管产品管理人,其在以自己名义运营资管产品资产的过程中,可能发生多种增值税应税行为。例如,因管理资管产品而固定收取的管理费(服务费),应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运用资管产品资产发放贷款取得利息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运用资管产品资产进行投资等,则应根据取得收益的性质,判断其是否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应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8、纳税人提供财税[2016]140号文件规定应予免征或不征增值税的服务,此前已经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的,应如何处理?
  答:以该业务对应的销项税额抵减以后月份的销项税额,同时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纳税人已就应予不征增值税业务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将增值税发票收回(即:按规定做“作废”处理或开具红字发票);纳税人已就应予免征增值税业务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将增值税发票收回(即:按规定做“作废”处理或开具红字发票)并按规定重新开具。
  纳税人已就应予免征或不征增值税业务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回后方可享受免征或不征增值税政策。
  9、纳税人提供财税[2016]140号文件规定应予免征或不征增值税的服务,此前已经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的,应如何处理?
  答:以该业务对应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纳税人已就应予不征增值税业务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将增值税发票收回(即:按规定做“作废”处理或开具红字发票);纳税人已就应予免征增值税业务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将增值税发票收回(即:按规定做“作废”处理或开具红字发票)并按规定重新开具。
  纳税人已就应予免征或不征增值税业务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回后方可享受免征或不征增值税政策。
  10、境外单位将持有的境内企业的股票转让给另一境外单位,是否应该征收增值税?
  答:股票转让行为属于金融服务中的“金融商品转让”。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是指服务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境外单位将持有的境内企业的股票转让给另一境外单位,其销售方和购买方均不在境内,因此,在总局尚未另行明确之前,暂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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