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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煤炭工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的意见
发文文号: 黔府发[2017]9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7-5-4
实施时间: 2017-5-4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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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推进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加快煤炭工业转型升级,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践行新发展理念,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能源战略和煤炭产业政策,深化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定不移淘汰落后产能,加快培育释放先进产能,坚持去放结合减量化置换替代、安全高效智能机械化开采、清洁集约绿色化利用,坚持安全第一、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最大限度降低开采成本、最大限度延长煤炭产业链、最大限度保护生态环境,促进高碳能源低碳发展、黑色能源绿色发展,做好“煤文章”、打好“能源牌”,全力推动贵州煤炭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加快建成全国重要能源基地。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形成全省煤矿全部为30万吨/年及以上、基本实现机械化开采、全面实现智能化控制、稳定保障电煤供应和其他用煤需要、符合集约安全高效绿色要求的现代新型煤炭工业体系。
    ——生产供给结构显著优化。2017年全部淘汰退出9万吨/年煤矿,2019年底前全部淘汰退出15万吨/年煤矿和21万吨/年煤矿,确保完成国家下达我省“十三五”期间淘汰7000万吨落后产能任务。到2020年,全省煤矿全部为30万吨/年及以上,其中大中型煤矿产能占80%以上。力争单一煤矿主体企业集团规模达到300万吨/年以上。
    ——有效供给能力显著增强。立足省内市场、服务南方市场,通过减量置换、优化布局,到2020年,全省煤炭年产能2.28亿吨,产量1.92亿吨,省内用煤1.35亿吨,外调5500万吨。其中省内电煤供应量7800万吨,建材(水泥)用煤1400万吨,化工用煤2400万吨,冶金用煤1100万吨,民用及其他用煤800万吨。
    ——智能机械化水平显著提升。到2020年,生产煤矿采煤机械化率达到96%,综采煤矿316处、产能20055万吨/年,综采率达到88%。高档普采煤矿44处、产能1770万吨/年。掘进机械化率达到75%,智能工作面综采煤矿达到60处,煤矿辅助系统智能化、信息化服务管理和监控覆盖率均达到100%。采煤工作面人数减少50%以上,全员劳动工效达到1300吨/人年。
    ——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显著提高。到2020年,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率力争达70%,煤矸石综合利用率力争达80%,矿井水100%达标排放、综合利用率力争达80%,煤炭入选率达到80%以上。加快毕水兴煤层气开发基地建设,建成一批煤制烯烃、煤制清洁燃料等现代新型煤化工项目。
    ——安全保障能力显著加强。煤矿安全基础设施明显改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持续下降,百万吨死亡率较“十二五”末累计下降20%。
    三、重点任务
    (一)坚决淘汰落后产能。
    1.实施“淘汰落后产能三年攻坚行动”。利用产能置换、兼并重组等产业政策,积极争取国家奖补资金,加大省级财政支持力度,逐步淘汰退出30万吨/年以下煤矿。2017年关闭退出9万吨/年煤矿175处,15万吨/年、21万吨/年及其他资源枯竭、开采条件差的煤矿29处,2018年关闭退出15万吨/年煤矿114处,2019年关闭退出15万吨/年煤矿64处、21万吨/年煤矿6处和资源枯竭、开采条件差的30—60万吨/年煤矿51处,累计关闭退出煤矿439处、产能6708万吨。
    2.建立关闭退出倒逼机制。54处未参与兼并重组和330处兼并重组未明确处置意见的煤矿,须于2017年12月底前明确处置意见,未明确处置意见的由煤矿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关闭计划实施。按照力争单一主体企业集团生产规模300万吨/年标准,鼓励119家煤矿主体企业再兼并、再重组。
    (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安全监管局、省国资委)
    (二)加快培育释放先进产能。
    1.科学安排改造提升和建设时序。与“淘汰关闭落后产能三年攻坚行动”有效衔接,2017—2020年累计改造提升和建设完成257处煤矿。2017年,完成13处煤矿改造提升和建设,并通过提高现有生产煤矿5个百分点的产能利用率,使全年产量达到1.23亿吨;2018年,完成66处煤矿改造提升和建设,并通过提高生产煤矿5个百分点的产能利用率,使全年产量达到1.48亿吨;2019年,完成132处煤矿改造提升和建设,并通过提高生产煤矿5个百分点的产能利用率,使全年产量达到1.76亿吨;2020年,完成46处煤矿改造提升和建设,并通过提高生产煤矿7个百分点的产能利用率,使全年产量达到1.92亿吨,有效保障2020年省内1.35亿吨煤炭需求和国家安排我省5500万吨外调任务需要。
    2.大力提高产能利用率。优化生产矿井采掘接替,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95条对采掘工作面的相关规定,确保开拓、准备、安全(高瓦斯及突出矿井抽采达标煤量)、回采煤量“四量”平衡。
    3.建立煤矿改造升级和建设倒逼机制。逐项研究制定加快办理兼并重组保留煤矿矿区范围划定、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环评、水保等手续的具体方案,明确具体办理流程和时限,按照责任分工抓好落实并进行问责考核。严格落实矿业权市场退出制度,切实解决矿产资源圈而不探、围而不采、非法倒卖、炒买炒卖等问题。
    4.机械化改造新增产能合法化。对兼并重组批复保留的煤矿,在其现有矿权范围内实施机械化改造的,批复其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并验收认可其能力。加快新增矿区范围的勘查进程及相关手续的办理。
    (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安全监管局)
    (三)全力保障电煤供应。
    1.按年度落实电煤生产供应计划。确保满足2017—2020年电煤6900万吨、7300万吨、7600万吨、7800万吨需求量,其中电厂存煤分别达到400万吨、600万吨、800万吨、800万吨。
    2.切实落实煤电企业电煤供应中长期合同。按照“矿矿有电煤任务,厂厂有采购责任”的要求,下达电煤供应和采购计划并进行督查考核。选择毕节等地开展电煤成本调查监审,为签订电煤供应中长期合同提供重要参考依据。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煤质检验制度,切实发挥省煤炭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的作用,在毕节、黔西南等地增设煤质检验机构。实行电煤中长期合同履行与发电权益分配、电煤存煤与基础发电计划分配“双挂钩”制度。加强煤电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对电煤供应中长期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实行红名单、黑名单制度,实行联合激励或惩戒。
    3.完善电煤储备制度。严格执行发电企业电煤储备最低和最高库存制度,鼓励煤炭企业按总产量的5%左右实行电煤储备。支持毕节、六盘水、黔西南、遵义等地建设区域性电煤储备交易中心。通过以上措施,加快实现电厂与配套煤矿对应关系基本固化,煤电利益关系基本和谐,能源工业运行新机制基本建立。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质监局、国家能源局贵州监管办、贵州电网公司)
    (四)大力推进智能机械化开采。
    1.大力推进智能化、机械化。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促进煤炭行业转型升级,坚持智能化与机械化相融合,根据我省煤层赋存和地质条件,重点推进兼并重组保留煤矿采掘机械化改造、智能化建设升级,建设协同控制智能化井群、一体化控制智能矿井,建设“贵州能源云”数据资源中心和统一集成服务平台。到2020年,基本实现生产矿井采掘机械化全覆盖、辅助系统智能化全覆盖、信息化服务管理和监控全覆盖。2017—2020年累计实施煤矿生产辅助系统智能化改造393处,实施综合机械化改造203处。2017年实施煤矿生产辅助系统智能化改造20处,实施综合机械化改造11处,综采率达到48.9%;2018年实施智能化改造150处,实施综合机械化改造30处,综采率达到53.3%;2019年实施智能化改造180处,实施综合机械化改造94处,综采率达到82.5%;2020年实施智能化改造43处,实施综合机械化改造68处,综采率达到88%。
    2.积极开展采掘智能机械化试点示范。2017年选择盘江精煤火铺矿等矿井开展智能工作面机械化采煤试验,积累应用参数和智能化设备使用经验,探索符合贵州实际的智能机械化采煤工艺,总结形成经验逐步推广。
    3.制定我省智能机械化煤矿建设与验收办法。
    (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安全监管局、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五)大力实施“三利用”工程。
    1.大力开展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对煤炭规划区实行“先抽后建”、准备区实行“先抽后掘”、生产区实行“先抽后采”。大力推进盘县、织金、播州等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示范县(区)建设,加快盘江矿区、织纳矿区和黔北长岗—鸭溪区三大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基地建设。建设盘江、水城2个5亿立方米级,织金、纳雍、金沙3个2亿立方米级,六枝、大方、黔西、播州、桐梓5个1亿立方米级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规模化矿区。到2020年,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量33.4亿立方米,利用量24.2亿立方米;建成储气设施30座以上和煤层气专用管道200公里以上,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装机容量达到61.4万千瓦,民用气用户达60万户以上。制定支持煤矿瓦斯发电及上网政策。
    2.大力开展煤矸石综合利用。大力推广沿空留巷技术,利用煤矸石回填采煤沉陷区和道路建设等,该类利用量占煤矸石产生总量比重达到55%。支持和鼓励在重点产煤市县建设一批煤矸石砖厂、水泥厂、建材厂等,鼓励水泥厂利用煤矸石代替粘土生产水泥或作水泥混合材料,力争该类利用量占煤矸石产生总量的比重达到25%。
    3.大力开展矿井水综合利用。选择一批矿井开展综合利用试点示范,重点用于矿井生产、煤炭洗选加工、煤化工等企业用水及工业园区生态环境用水,减少新鲜水取水量。到2020年,矿井水排放量2.8亿立方米,综合利用量2.24亿立方米,赤水河等重点流域水环境敏感区矿井水综合利用率达到90%。
    (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安全监管局、国家能源局贵州监管办、贵州电网公司)
    (六)大力提升“四个能力”。
    1.提高采掘平衡调控能力。建立采掘调度机制、采掘失调预警机制、采掘平衡倒逼机制,分级调度不同类型煤矿采掘情况,根据采掘接替失调程度,采取核减生产能力等方式倒逼企业优化调整采掘接替。2017年采掘失调煤矿由上年209处下降到99处,到2020年基本实现采掘平衡、均衡生产。
    2.提高煤炭产业带动能力。坚持煤电结合、煤运结合、煤化结合,大力推进“四个一体化”,打造全产业链。加快织金60万吨煤制烯烃、毕节200万吨煤制清洁燃料等重点项目建设;支持省内装备制造企业抢抓智能机械化改造机遇,研发生产适合我省实际的煤机配套设备,提高省内煤机配套市场占有率;推动煤炭物流标准化建设,发展煤炭绿色物流,建成黄桶、大龙、盘南等煤炭物流园区。力争到2020年全省煤炭工业增加值达到1000亿元左右。
    3.提高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能力。加强煤炭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培训,提高企业经营决策水平。鼓励企业创新管理模式,压缩管理层级,精简机构人员,降低运营成本。支持煤炭企业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完善现代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加强煤炭行业文化品牌建设。
    4.提高政府调控监管能力。完善“十三五”煤炭产业发展规划和相关调控政策体系,强化规划、产业政策、标准的引导和约束作用。建好用好“贵州能源云”和“安全云”,重点加强煤炭运行、电煤保障、安全生产、项目建设等实时调度和动态监管。建设省煤炭交易信息共享平台。完善煤炭统计监测体系。创新监管方式,完善“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变人力监管调控为数据监管调控、事后监管调控为实时监管调控、个体监管调控为整体监管调控。
    (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省安全监管局、国家能源局贵州监管办、贵州电网公司、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七)着力强化“五大支撑”。
    1.安全支撑。以煤矿瓦斯、水、顶板等灾害治理和智能机械化改造为重点,强力推进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全面提升安全装备技术保障能力。扎实开展煤矿水害大普查,采取综合措施做好水害防治。编制实施新一轮采煤沉陷区治理规划。利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推进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煤炭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加强煤矿职业病防治和健康监护。
    2.人才支撑。支持省内大中专院校、职业院校开设煤矿机械、瓦斯抽采、煤层气勘探等相关专业。支持职业院校联合大型煤矿主体企业建设人才培养实训基地,探索产教深度融合、校企协调育人培养新模式。指导企业制定执行人才引进管理办法和科学用人制度,对引进的煤炭高层次人才给予我省引进人才政策规定待遇,提高企业配套奖励标准。建设省、市、县、矿“四级”煤矿技术工人培训机构,将煤矿技术工人纳入职业教育培训计划,开展特殊工种技能培训和认证,培养培训一批技术熟练、素养较高的煤炭产业技术工人。
    3.技术支撑。积极推广煤田高精度勘探、石门揭煤、智能综采工作面、无煤柱开采、薄煤层急倾斜煤层机械化开采、岩巷快速掘进、中小煤矿瓦斯治理及中低浓度瓦斯利用、瓦斯地质及瓦斯动态预测可视化、井下排矸、矿井水利用等十大先进工艺技术,重点攻关绿色安全无人开采、煤层气(煤矿瓦斯)压裂抽采技术、煤炭污染控制、煤炭井下液化(气化)开采等关键技术,大力建设发展“智慧矿山”。整合社会资源,鼓励省内科研院所、中介服务机构、装备制造企业合作组建区域性设备租赁站、区域性技术服务中心和专业化技术服务队伍。大力推进产学研结合。加强行业工程研究中心研发能力建设,支持省煤矿设计研究院、省非常规天然气勘探开发利用工程研究中心等联合开展科研攻关、试验示范和应用推广。支持开展智能化开采示范工作面、煤层气勘探开发和瓦斯治理示范项目建设。
    4.配套支撑。与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相结合,加快煤矿供电相关配套输变电项目建设,解决煤矿机械化、智能化改造供电瓶颈。统筹省内省外运煤需要,分级负责加强对现有运煤公路养护,规划建设一批与高速公路连接的县乡级运煤专线,构建以重点煤炭生产地区为骨架的煤炭物流节点网络,确保煤炭运输便捷、通畅。
    5.体制机制支撑。建立“规划一批、生产一批、新建一批、改造一批、淘汰一批”的煤矿产能接续制度,建立煤矿产能弹性生产、产能动态调节储备制度。健全煤矿关闭退出机制,妥善安置关闭退出煤矿职工。推动国有和民营煤炭企业、煤炭和电力企业相互参股,推进一批主体企业集团整体上市。
    (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省安全监管局、国家能源局贵州监管办、贵州电网公司、省政府金融办、贵州证监局)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成立由省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省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市(州)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的贵州省煤炭工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解决煤炭工业转型升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能源局,负责具体日常工作。重点产煤市(州)、县(市、区)要比照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抓好责任落实。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切实落实责任,共同做好各项工作。(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旅游发展委、省林业厅、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金融办、省国税局、贵州银监局、国家能源局贵州监管办、贵州电网公司)
    (二)下大力解决突出问题和化解矛盾纠纷。成立由省有关单位和相关地方政府参加的两个工作专班,分别负责协调解决煤矿证照手续办理和煤矿涉法涉诉问题,为淘汰落后产能和加快培育释放先进产能创造必要条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解决上述两个问题对于煤炭工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发展的极端重要性,增强大局意识,切实统一思想,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确保去产能和培育释放先进产能工作按计划推进。(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安全监管局、省工商局、省司法厅、省政府法制办)
    (三)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全力争取中央化解过剩产能奖补资金、中央预算内煤矿安全技改资金、煤矿瓦斯抽采利用补助资金等资金支持。2017年至2020年,省财政每年安排10亿元,重点用于淘汰落后产能、智能机械化改造、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奖补,由省能源局统筹使用。各级财政要配套一定比例资金,用于上述三项重点工作。加快设立贵州省煤炭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重点投向煤矿改造升级、智能机械化和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等。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煤炭企业信贷支持,开发专项金融产品,重点用于解决煤炭企业流动资金问题,支持煤炭企业通过上市、发行债券等方式融资。(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贵州银监局、贵州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四)大力开展煤炭行业降成本行动。建立完善减轻煤炭企业负担督查检查长效机制,对《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减轻煤炭企业负担促进煤炭行业平稳发展工作措施的通知》(黔府办发[2015]22号)明确的各项政策落实情况开展一次大督查。完善煤炭税费优惠政策,落实煤炭企业增值税抵扣、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等政策和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通过清理不合理收费、取缔违规设立的各项收费基金、落实降低实体经济成本等各项措施,使煤炭企业税费成本有明显下降。(责任单位:省政府督查室、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地税局、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省政府金融办、省国税局、贵州银监局、贵州电网公司)
    (五)加强督促检查和考核问责。将本意见的落实情况纳入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目标绩效考核和省政府督查程序,组织重点督查,增加督查频次,加大督查力度。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相关责任人要严肃问责、绝不姑息。要督促煤矿及相关企业加快实施进度,将推进不力、进展缓慢、影响计划实施的企业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并通过“贵州能源云”和“安全云”予以曝光。(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安全监管局、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附件:1.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三年攻坚行动实施方案(2017—2019年)
    2.推进煤矿智能机械化改造建设实施方案(2017—2020年)
    3.煤层气(煤矿瓦斯)煤矸石矿井水综合利用实施方案(2017—2020年)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17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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