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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2017年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工商办[2017]107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7-5-18
实施时间: 2017-5-18
法规类型: 工商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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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工商局各处室、检查总队、机场分局,各事业单位:
  现将《2017年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5月18日
  2017年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2017年市工商局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国家工商总局的部署及要求,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进一步健全政务公开制度体系,更好地服务于放管服等重大改革措施,根据市政府办公厅《2017年上海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扩大公众参与,增强政务公开工作实效,进一步提升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一、以政务公开促改革
  (一)推进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公开工作
  加强与市审改办等相关部门的联系,根据工商权责事项取消、下放、承接情况,对《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行政责任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在市工商局门户网站清单集中发布页面增加在线提交意见建议功能,让公众了解放权情况、监督放权进程、评价放权效果。(法制处、人事处)
  (二)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
  加快行政审批事项办理过程公开,完善市工商局门户网站“网上办事”栏目“行政审批事项”下相应栏目的调整,强化线上线下一体化联动。(注册处、外资处、网监处、广告处)。
  2017年年底前完成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编制工作,通过市工商局门户网站集中全面公开,并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全面接入网上政务大厅,加快实体办事窗口与网上大厅的融合,推行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做到政务服务事项“应上尽上、全程在线”。(各有关处室)
  (三)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围绕2017年年内监管全覆盖目标,汇总形成并公布全市工商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发布市工商局随机抽查年度工作任务,组织开展本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监管处)
  (四)推进财政信息公开工作
  着力于制度化和机制化建设,梳理机关运行经费安排、财政专项支出以及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国有资产、政府购买服务等相关信息,进一步加大对外公开力度。同时,加大政府债务情况的公开力度。(财务处、办公室)
  优化市工商局门户网站“财政信息”专栏,编制公开目录,对公开内容进行分类、分级,方便公众查阅和监督。(财务处、办公室)
  二、以政务公开助监管
  (一)推进消费者诉求数据分析结果和消费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企业投诉情况公开试点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推进落实《上海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投诉信息公示办法(试行)》,进一步拓展公示范围、加大公示力度、提高公示成效。在元旦、五一、国庆、春节等重要时间节点,通过市工商局门户网站发布投诉举报数据统计分析。开展消费投诉处理结果信息公示,通过市工商局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发布消费提示,引导消费升级。(消保处)
  (二)推进商品质量监管政策法规、内容、标准、程序、进度和结果公开
  根据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总局有关文件要求,做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加大涉及抽检内容、标准、程序、进度的政策法规的公开力度,并及时公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结果。及时发布联合执法、专项整治等行动开展情况以及产生重大影响的典型案件信息。(消保处)
  (三)推进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
  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要求,做好“双公示”信息向“信用中国”网站推送工作,不断完善长效工作机制。(信息中心)
  (四)推进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的归集并向社会公示
  制定本市工商系统监管事项清单和联合惩戒目录,明确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的范围和内容。研究形成区级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向区级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的数据归集共享工作机制,将涉企信息记于企业名下。2017年年底前实现市、区两级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涉企信息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监管处)
  (五)推进政务数据资源开放利用
  以社会需求为导向,重点围绕民生保障服务相关领域,同时结合市工商局数据资源目录编制情况,梳理市工商局数据资源目录中“公开方式”属性为“公开”或“依申请公开”但尚未向社会开放的数据资源,制定2017年度市工商局拟向社会开放数据资源目录。审核确认市政府各委、办、局间政务数据资源共享需求清单,依托共享平台完成部门间资源共享。优化数据资源目录,对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自查自纠。(办公室、信息中心)
  三、构建“三位一体”格局,完善政务公开工作机制
  (一)推进政策文件发布、解读、回应“三位一体”格局的建立
  1.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文公开发布实施办法》、《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工作的通知》,研究制定市工商局公文公开发布实施细则,对公文属性源头认定、发布方式、是否发布政策解读等事项在公文发布前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切实做好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各处室每年1月初要对本处室上一年未主动公开的公文进行全面自查,发现应公开未公开的信息应当公开,自查整改情况要报送办公室。公文在局领导签发后,应于20个工作日内在市工商局门户网站发布,并根据“谁起草、谁倒查”的原则,做好对文件发布状况的核查。建立公开内容动态扩展和定期审查机制,对已公开的公文进行动态调整,在废止、失效等情况出现20个工作日内,在市工商局门户网站已发布的原文件上显著位置作出明确标注。(各有关处室)
  2.切实执行《上海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对于《上海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规定应当进行解读以及文件内容涉及应当由社会公众广泛性知晓的事项的,起草处室必须进行解读,做到政策文件与解读材料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发布。在文件执行过程中,要密切跟踪舆情,持续开展解读,及时解疑释惑。在市工商局门户网站开设政策解读平台,通过图片、图表、音视频等方式丰富解读形式,处室主要负责人要通过参加发布会、接受访谈、撰写文章等多种方式,带头解读政策,传递权威信息。(各有关处室)
  3.按照处室职能分工“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处室应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回应机制,明确政务舆情的回应责任。围绕重大决策部署、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以及媒体和公众集中关切的事项,加强舆情收集和研判,区别不同情况分类处理。对建设性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要对外公开。对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研究处置情况要及时发布。对不了解情况、存在模糊认识或错误看法的,要主动发布权威信息,澄清事实。对虚假和不实信息,要在及时回应的同时,将涉嫌违法的有关情况和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网络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各处室应严格执行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最迟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的时限要求。(各有关处室)
  (二)推进完善权力运行全流程公开机制
  严格执行《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各处室应积极发挥市工商局门户网站“网上互动”栏目的平台作用,通过“我要咨询”“人民建议征集”“网上征询”等栏目,全面实现民意调查、听证、征求公众意见等要求。公开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公布时要说明理由。梳理本处室与民生领域关系密切的事项,建立健全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的制度,市工商局年内至少召开1次此类会议,扩大工作参与度。(各有关处室)
  (三)推进政务公开平台建设
  加强市工商局门户网站建设和管理,优化栏目设置,对重要政策、重大突发事件设立专题实时发布有关举措、进展情况等信息。栏目创建需求提出处室牵头负责对网站各栏目信息进行动态调整,防止市工商局门户网站成为“僵尸”网站。加强政府网站群协同联动,对市政府或国家工商总局网站发布的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政策信息及时充分转载。继续发挥“上海工商”政务微信、微博、移动APP、报刊、广播、新闻发布会等信息公开平台的作用,通过主动向媒体提供素材等方式,进一步扩大政府信息传播范围和影响力。(各有关处室)
  (四)推进政务公开标准化建设
  2017年年底前,在梳理工商系统应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制定工商系统的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研究推进主动公开标准化体系建设,进一步明确各领域“五公开”的主体、内容、时限、方式。(各有关处室)
  (五)推进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
  进一步做好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对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广泛关注的建议提案,原则上都要公开答复全文。(各有关处室)
  (六)推进依申请公开工作规范化
  加强依申请公开工作受理和答复实体、程序的合法化、规范化,对全系统依申请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指导研究。对公众申请较为集中的政府信息,可以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研究推广全流程网上办理,提高依申请公开工作信息化水平。(各有关处室)
  (七)推进组织保障能力的提升
  各处室设立一名政务员,主要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联络工作。加强政务公开工作专项业务培训,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分值权重不低于4%。加强监督检查,每年对政务公开工作专项督查不得少于1次。(办公室、人事处)
  各处室要结合实际,根据本要点,研究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任务安排,明确时间节点,落实工作责任。各处室政务员名单与工作计划于本工作要点公布后30日内报送办公室备案。办公室将对本工作要点的落实情况进行统筹协调、跟踪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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