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出口退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退税审批权的公告
发文文号: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发文部门: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7-4-27
实施时间: 2017-5-1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州
阅读人次: 336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便民办税服务,提升税收管理效率,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退税审批权有关工作的意见》(闽国税函[2017]88号),现就下放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退税审批权工作公告如下:
  一、下放时间安排
  2017年5月1日起,外贸企业税务登记所属主管税务机关为福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福清市国家税务局、长乐市国家税务局、闽侯县国家税务局、连江区国家税务局、罗源县国家税务局、闽清县国家税务局、永泰县国家税务局的出口货物劳务退税业务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二、业务办理范围
  外贸企业应自出口货物劳务退税审批权下放之日起向以上承接审批权的县(区)局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以下业务:
  (一)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退税备案、变更、撤回;
  (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申报;
  (三)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退税证明类业务;
  (四)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退税分类管理级别调整申请;
  (五)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退税其他管理、服务事项。
  对审批权下放前已受理尚未办结的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退税业务,由原受理机关办结。
  特此公告。
  附件:
  1.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退税审批权下放公告的解读
  2.5月1日起承接审批权的县市(区)国税局主要联系人及电话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4月27日

相关附件:
附件.rar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 京商财务字[202 2022/7/27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津国税退[2001] 2001/9/17
广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 粤财法[2013]25 2013/4/10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 京商财务字[202 2022/7/27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出口货物“免、抵、退 鲁国税发[2003] 2003/6/1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14/8/28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申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认证管理有 陕国税发[2000] 2000/8/1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 川国税发[2002] 2002/5/1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准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各分公司 国税函发[1994] 1994/5/19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攀枝花市出口企业从保税区海关出口 川国税函[2001] 200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