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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对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王全洲、杨轶辉、王权生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17-4-24
实施时间: 2017-4-24
法规类型: 会计师事务所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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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经查明,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王全洲、杨轶辉、王权生在担任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欣泰电气”)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签字会计师期间,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欣泰电气于2015年11月27日披露的《关于对以前年度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与追溯调整的公告》和《关于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重要前期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2015〕京会兴专字第01010096号)称,“公司2011-2014年存在虚构收回应收账款并于下一会计期初转出资金、转回应收账款情况,导致公司少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相关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不准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调整2011年少确认应收账款,调增应收账款期末余额10,156万元,影响2011年度净利润-560.86万元。
  二、调整2012年少确认应收账款,调增应收账款期末余额11,792.23万元,影响2012年度净利润-617.69万元。
  三、调整2013年少确认应收账款,调增应收账款期末余额18,377.54万元;影响2013年度净利润-1,054.04万元。
  四、调整2014年少确认应收账款,调增应收账款期末余额7,262.37万元;影响2014年度净利润255.14万元。
  但是,王全洲、杨轶辉作为欣泰电气财务报告审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原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签字会计师,在2013年9月15日出具的《审计报告》(〔2013〕京会兴审字第01010038号)称,“丹东欣泰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丹东欣泰2010年12月31日、2011年12月31日、2012年12月31日和2013年6月30日的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10年度、2011年度、2012年度和2013年1-6月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杨轶辉、王权生作为欣泰电气2013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签字会计师在2014年4月14日出具的《审计报告》(〔2014〕京会兴审字第01010004号)称,“欣泰电气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欣泰电气2013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13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在2015年4月23日出具的《审计报告》((2015)京会兴审字第01010083号)称,“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贵公司2014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14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王全洲、杨轶辉、王权生作为欣泰电气的签字会计师,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财务报表、2013年及2014年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3条的相关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6.5条的相关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决定对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王全洲、杨轶辉、王权生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王全洲、杨轶辉、王权生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本所重申:创业板上市公司、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7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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