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纳税信用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7-3-1
实施时间: 2017-3-1
法规类型: 纳税信用等级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州
阅读人次: 357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加强全市纳税信用管理工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7]16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17]20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地税发[2016]124号)的要求,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2016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形式
  国税局、地税局共同管辖的纳税人,由主管国税、地税机关联合进行评价;国税局单独管辖的纳税人(海洋石油类纳税人)由主管国税机关单独组织评价。
  二、评价依据
  本次评价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等文件规定的原则、指标、方式、口径进行。
  三、评价范围
  本次纳税信用评价工作,评价范围为2015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不纳入本次评价范围。此外,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有下列6种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也不参加本期的评价:
  (一)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
  (二)本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
  (三)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四)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五)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六)其他不应参加本期评价的情形。
  2016年度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范围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期限应连续计算,尤其是由于营改增工作变更登记的纳税人,管辖国税、地税机关要做好税务登记数据的比对、衔接,确保此类纳税人可以正常参评。
  四、评价级别
  本次评价采取年度指标得分(指标满分为100分,采取扣分方式)和直接判级方式确定纳税人A、B、C、D四级信用级别,其中,90分及以上的评为A级(不包括属于当期不能评为A级的纳税人);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评为B级;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评为C级:不满40分或直接判级的为D级。
  纳税信用3A级纳税人(2014-2016年度连续3年被评为A级)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统一确定、公布。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3月1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开展2014年度 四川省国家税务 2015/4/23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延期发布2021年度纳税信用 2022/5/22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纳税信用评价 黔国税函[2015] 2015/5/4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开展2015年度 赣国税函[2016] 2016/3/30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电子税务局提供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2017/9/22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16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的通知 2017/4/1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税务总局广 2023/10/27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 青岛市国家税务 2018/4/1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14年度纳税 厦地税发[2015] 2015/2/10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4年度纳税 2015/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