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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会[2017]6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7-3-17
实施时间: 2017-3-17
法规类型: 具体会计准则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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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区直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17]4号,以下简称《通知》),为扎实做好我区贯彻实施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切实抓好贯彻实施工作
  财政部印发的《〈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与已经发布的《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同步实施。纳入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范围的各行政事业单位,在试点工作中应当参照应用指南所规定的折旧年限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各地、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上述文件精神,增强贯彻执行《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和《〈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意识,自觉将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披露和计提折旧工作列入财务会计工作重要内容,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切实抓好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贯彻实施工作。
  二、严格遵循《通知》规定,认真做好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工作
  《通知》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折旧计提时点分别作出了规定。其中,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方面,将固定资产划分为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三类分别确定折旧年限,要求政府会计主体在遵循应用指南和主管部门有关折旧年限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其折旧年限。各单位在具体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时,应当考虑以下三方面因素:一是固定资产预计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的期限。二是固定资产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三是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固定资产使用的限制。
  《通知》明确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因改建、扩建等原因而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应当重新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政府会计主体盘盈、无偿调入、接受捐赠以及置换的固定资产,应当考虑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按照其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通知》还对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时点作出明确规定,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不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实物管理。
  各地、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严格遵循上述制度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准确界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计提折旧时点,认真做好固定资产折旧计提工作,确保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贯彻落实到位。
  三、加强业务指导,切实加强固定资产财会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相关单位人员学习、培训,做好《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业务指导、宣传培训等工作,督促行政事业单位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各有关单位准确确认、计量、处置和披露固定资产,并正确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对执行《〈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厅(会计管理处)。文件可在“财政部会计司网站”(kjs.mof.gov.cn)、“广西财政会计网”(www.gxczkj.gov.cn)上自行下载。
  联系人:财政厅(会计管理处)张文娟;联系电话:0771—5331595,5318020(传真)。
  附件: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3月17日

相关附件: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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