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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京海关公告2016年第5号
发文文号: 南京海关公告2016年第5号
发文部门: 南京海关
发文时间: 2016-6-8
实施时间: 2016-6-8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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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加快复制推广上海自贸试验区海关监管创新制度,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南京海关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信息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系统”)保税展示交易、二级账册等功能模块进行了优化。为做好特殊区域系统优化更新和上线应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特殊区域系统功能优化的说明
  (一)优化临时进出区“商品展示”业务功能。
  将特殊区域系统中临时进出区“商品展示”业务模块修改为“保税展示交易”,并对保税展示交易申报表的有效期、担保核扣方式等逻辑控制方式进行了优化。
  1.申报表备案环节。办理保税展示交易业务前,企业需在特殊区域系统中填报申报表,并在表头部分填写担保申报表编号。保税展示交易申报表有效期为6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企业应向主管海关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申报表表体部分需录入每项商品的单价,商品单价作为计算核放单项下商品对应税款金额及核扣担保额度的依据,与交易后报关的价格不作比对。
  2.核放单申报环节。保税展示交易业务担保金额占用核扣由目前的申报表备案环节转为在核放单出区环节实施动态管理。企业将核放单数据发送至海关端时,特殊区域系统根据该核放单项下商品所对应的税款金额足额扣除企业的可用担保额度。可用担保额度不足时,企业将无法向海关端发送核放单。如出现核放单被场站退单、海关退单等情况,企业可以将该核放单作废,所占担保将自动返还至企业可用担保额度。
  3.销售申报环节。保税货物出区展示过程中发生内销交易的,企业应当在内销交易的当日在特殊区域系统中填报销售核放单,特殊区域系统对销售核放单做自动放行处理。销售核放单不核扣担保可用额度。销售核放单的放行日期即为企业保税展示货物内销交易的日期。
  4.集中申报环节。企业应当在特殊区域系统中将已放行的销售核放单汇总生成集报单,并且在销售核放单放行之日的次月底前完成集中申报。在报关单(备案清单)放行后,企业将区内企业的备案清单及区外企业的报关单号码回填至对应的集报单项下,集报单经海关审核通过后,完成集报的销售核放单项下货物所占用的担保将全部返还至企业可用担保额度。
  保税展示货物内销交易后,企业未在销售核放单放行之日的次月底之前完成集中申报,并经海关审核通过的,申报表将被特殊区域系统锁定,企业无法填报出区核放单,但仍可填报入区核放单或办理集报、结案等业务操作。
  (二)优化二级账册功能。
  特殊区域系统在原有二级账册备案、BOM核销核算功能的基础上,对料号级数据变更审核、启动核销、预报核申报及比对、正式报核申报、核销补税和核销结案等业务管理进行了优化,进一步严密了数据逻辑校验。
  (三)优化“区区流转”、“区内跨片流转”业务功能。
  特殊区域系统在原有关区内区区流转、区内跨片流转业务模块中,增加了退货功能。在流转货物进出区后、集中申报前,企业可以在原申报表下填报核放单,实现区区流转、区内跨片流转货物退货业务操作。
  (四)优化临时进出区“外发加工”业务功能。
  在外发加工业务中,取消了有效期为6个月的逻辑控制,修改为由企业在申报表备案环节自行填报有效期,特殊区域系统根据海关审批通过的申报表有效期进行管控。
  (五)新增工单核销功能。
  在原有二级账册BOM核销核算业务管理之外,新增工单式核销核算业务功能。
  二、关于特殊区域系统更新上线的工作安排
  (一)上线时间。
  特殊区域系统优化功能定于6月13日正式上线。6月13日17:00特殊区域系统停用,进行上线更新。
  (二)企业准备事项。
  1.及时完成客户端系统更新测试工作。特殊区域系统优化功能上线后,保税展示交易和二级账册数据报文将发生变化,有关报文规范可在南京海关官方网站查阅。用vpn导入方式接入系统的区内企业,应当及时完成客户端配套修改工作,并于6月13日前联系南京海关技术处完成客户端联调测试,保证系统更新上线应用。
  2.提前做好业务安排,确保在6月13日前完成商品展示申报表的结案工作。出区展示商品较多确实难以及时运送返区的,企业可以向主管海关申请保持货物在区外展示状态,并在特殊区域系统中办理商品展示申报表结案手续。结案后,原商品展示申报表所占用的担保返回至企业可用担保额度。
  3.特殊区域系统优化功能上线后,已有保税货物在区外展示的企业应当及时办理保税展示交易申报表的备案手续,并在新备案的保税展示交易申报表项下,将原商品展示申报表项下未运送返区的展示货物填报形式出区核放单,系统自动核扣相应担保额度。
  特此公告。
  南京海关
  2016年6月8日

相关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公告2016年第5号.doc    
相关材料:报文规范.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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