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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京海关公告2016年第10号
发文文号: 南京海关公告2016年第10号
发文部门: 南京海关
发文时间: 2016-12-27
实施时间: 2017-1-1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京
阅读人次: 2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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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深化加工贸易监管改革,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南京海关决定全面实施加工贸易监管一体化改革,在南京关区实施相关加工贸易业务集中作业模式。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区域范围
  南京关区的加工贸易电子化手册、电子账册业务(以下简称“加工贸易手账册业务”)分为三个区域集中办理。
  (一)南京片区。
  在金陵海关设立“南京海关加贸一体化集中作业中心(金陵),集中办理金陵、镇江、常州、扬州、泰州、靖江等6个海关及其办事处辖区内的加工贸易手账册业务。
  (二)苏州片区。
  在苏州海关设立”南京海关加贸一体化集中作业中心(苏州)“,集中办理苏州、苏州工业园区、江阴、张家港、张家港保税港区、无锡、昆山、常熟、吴江、太仓等10个海关及其办事处辖区内的加工贸易手账册业务。
  (三)南通片区。
  在南通海关设立”南京海关加贸一体化集中作业中心(南通)“,集中办理连云港、南通、徐州、盐城、淮安、宿迁、如皋、如东、启东等9个海关及其办事处辖区内的加工贸易手账册业务。
  二、企业范围
  南京关区采取电子化手册或电子账册方式办理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以及保税监管场所内的企业除外)。
  三、业务内容
  (一)加工贸易电子化手册的设立(变更)、核销;
  (二)加工贸易电子账册的设立(变更)、核销;
  四、作业指南
  (一)系统授权。
  企业在首次采用加工贸易一体化集中作业模式办理业务前,应当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南京海关加工贸易监管一体化企业承诺书》(见附件),办理”南京海关加工贸易监管一体化管理信息化系统“(以下简称”一体化系统“)的授权。
  (二)业务办理。
  企业经过中国电子口岸身份认证后,通过计算机联网方式或者数据接口,向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所属集中作业中心如实申报上述加工贸易的业务信息,并且接受所在地主管海关验证。
  (三)业务查询。
  企业可以通过登录一体化系统(企业端)或者海关提供的数据接口查询手账册业务办理进度。
  五、法律责任
  企业应当按照海关的法律规定和数据格式申报上传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电子数据和随附单证,与留存的纸质单证保持一致,并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保存加工贸易业务单证,以备海关(含缉私部门)核查。
  六、公告下发前设立的加工贸易电子化手册的变更、核销业务仍按原模式在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
  七、公告下发前未到核销周期的加工贸易电子账册,企业仍按原模式向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本周期的核销业务。
  八、企业与海关联网的数据接口规范、操作指南可以在南京海关网站(http://nanjing.customs.gov.cn)公告栏中自行获取。
  九、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南京海关加工贸易监管一体化企业承诺书
  南京海关
  2016年12月27日

相关附件:
宁关公告201610相关材料1.南京加工贸易联网监管辅助管理系统报文规范 (一体化).doc    
宁关公告201610相关材料2.加工贸易监管一体化100问.doc    
宁关公告201610相关材料3.操作手册(企业端)V1.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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