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杭州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关于启动企业缴费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比对和部分申报方式改变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杭州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
发文时间: 2017-3-28
实施时间: 2017-4-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杭州
阅读人次: 491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加强企业缴费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管理,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和杭州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联合启动企业缴费单位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申报缴费基数与个人缴费基数比对、部分申报方式改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动时间
  从2017年4月1日,缴费单位申报所属期2017年3月社会保险费起。
  二、比对规则说明
  1、个人缴费基数的形成
  根据系统比对规则要求,个人缴费基数必须=费额÷费率(反之不能通过逻辑审核),所以社会保险费月度申报表中各费种的个人缴费基数,由所对应费种的费额除以该费种的费率计算所得。由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部分费额由社保核定的按2%比例缴纳的费额和每人每月定额4元的重大疾病补助、医疗互助救济两部分内容组成,所以根据上述费额换算所得的个人缴费基数略大于其它费种,并非其实际个人缴费基数与其它费种个人缴费基数不一致,请忽略。
  社保核定的个人部分缴费费额由其根据当月核定的正常应缴、补缴等各种应征数据合计而成,当月申报表中个人部分应缴费额与社保核定数据一致就不存在问题。
  2、比对规则
  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个费种的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缴费基数是统一的,因此比对规则设定,一是相对应费种的单位部分缴费基数不低于社保核定的个人部分缴费基数,二是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四个费种单位部分缴费基数不低于养老单位部分缴费基数。
  三、申报要求
  缴费单位进行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月度申报时,《社会保险费月度申报表》“缴费基数”一栏,必须按实际发放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进行填报,如当月应申报单位部分缴费基数低于当月社保核定的个人部分缴费基数的,必须先按不低于社保核定的个人部分缴费基数申报单位部分缴费基数,全年申报工资总额在社会保险费年度申报时进行清算,经地税部门审核后多退少补。缴费单位应按上述要求申报,实现月度申报的顺利完成。
  四、部分申报方式改变后缴费单位申报要求
  1、原社保核定的非机关事业单位,核定方统一修改为地税核定,单位部分由其根据社保核定的当月个人缴费基数通过浙江省国地税联合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www.zjds.etax. )自行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
  2、新开户单位补缴社保登记之前时段、非正常单位恢复参保后补缴之前暂停时段的,其单位缴费部分由单位向主管税务分局进行申报。
  3、用人单位当月发生第二单位工伤保险参保、应缴未缴数、各种原因发生基金调整的,其中由社保核定的单位缴费部分需用人单位至主管税务分局上门缴纳,社保部门在办理相关业务同时事先进行告知。
  五、咨询服务
  缴费单位如有不明事宜可拨打12366浙江财税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杭州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
  2017年03月28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 国家税务总局四 2020/11/1
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2014年度参保单位及参保人 青人社办字[201 2013/12/12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困难企业中灵活 津劳局[2004]49 2004/2/19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关 2022/6/14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费适用最低工资缴费标 2015/8/1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社会保险 青政办[2003]23 2003/2/14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转 市人社函[2022] 2022/5/26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 2019/1/1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 国家税务总局上 2023/12/1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多征、错征 穗地税发[2002] 200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