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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自行车运营补助暂行办法和绩效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市政办发[2017]15号
发文部门: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7-2-27
实施时间: 2017-1-1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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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公共自行车运营补助暂行办法》、《西安市公共自行车运营绩效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2月27日
  西安市公共自行车运营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完善城市生活功能,不断增强城市综合承载力,持续推进缓堵保畅,解决“治堵难”,促进公共自行车系统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自行车运营补助按照“财政补助、统筹包干、自负盈亏、企业增效、奖惩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公共自行车运营补助分为运行经费和绩效奖励两部分,经市财政局核定后列入城建计划,由西安城市公共自行车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统筹使用。
  第二章 运行经费核定
  第四条 运行经费由人工成本、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三部分组成。
  第五条 每年年终,西安城投集团应随同部门预算上报下年度公共自行车运营补助预算。
  第六条 人工成本。综合考虑年社平工资增幅、同行业水平等因素,管理人员的工资、社保参照公交总公司相应级别标准核定;其他人员参照西安城投集团其他单位临聘人员工资标准核定,社保按市级部门编制外人员标准核定;其他人工费,按现行规定核定;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均享受取暖、降温费等。
  人员的配备标准,应综合考虑外地同业、自行车总量等因素合理设置。人员配备如有变动,需经西安城投集团批准同意,并向市财政局备案。
  第七条 管理费用。参照同级全额事业单位标准核定。
  第八条 其他费用。包括服务站点水电维护费,自行车维护维修保险费以及调运车辆燃修费等,据实核定。
  第三章 绩效奖励
  第九条 绩效奖励按照《西安市公共自行车运营绩效考核奖励办法》执行。
  第十条 绩效奖励包括考核奖励和超收奖励两部分。考核奖励根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按当年运行经费的4%总额控制;超收奖励指当年资源开发收入超过年度考核指标的,对超收部分按比例给予奖励,具体比例按《西安市公共自行车运营绩效考核奖励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年度终了,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公共自行车运营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确定绩效奖励档次。
  第十二条 绩效奖励主要用于弥补经费不足、弥补亏损、改善办公条件、个人奖励等支出。
  第十三条 绩效奖励政策暂定三年,政策到期后,视建设任务、服务水平、工作量等因素,相应调整奖励政策。
  第四章 运行经费分担机制
  第十四条 城六区运行经费由市本级负担,长安区、各开发区运行经费自行负担,分担比例按照上年末各辖区自行车数量占比全市公共自行车总数核定。绩效奖励由市本级全额负担。
  第十五条 分担资金通过年终市区两级财政上下结算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暂定三年,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西安市公共自行车运营绩效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自行车运营管理,充分调动从业人员积极性,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市政府专项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总量考核与绩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三条 考核指标分为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一级指标是对考核指标的总括分类,包括总量指标和绩效指标两类;二级指标是对一级指标的具体细化(见附件1)。
  第四条 总量指标。衡量公共自行车运营年度任务总量的绝对值指标,包括收入指标、运营成本指标、服务水平指标、建设进度指标以及安全事故指标等。通过总量指标的考核促进公共自行车整体建设水平的提高。
  第五条 绩效指标。衡量公共自行车运营投入与产出占比的单位成本指标,包括单车成本指标、人均管理费用指标、人员配备指标等。通过绩效指标的考核进一步挖掘潜力。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六条 指标下达。每年年初由西安城市公共自行车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自行车公司)根据年度计划提出,经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作为年度考核指标下达。
  第七条 公共自行车考核指标的确定,应以运营历史数据、外地同行业指标及财务检查、审计结果、绩效评价等为依据。
  第八条 年度终了,由市财政局组织相关部门对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量化打分。市财政局负责绩效指标及涉及财务的指标考评,市建委负责建设进度指标考评,市交委会负责服务水平、安全事故及周转率等指标考评。
  第九条 绩效指标及涉及财务的指标,应通过账簿账表检查、绩效评价等方式进行;建设进度、服务水平、安全事故、周转率指标,应通过实地检查、随机抽查、调查问卷、客服投诉统计等方式进行,具体办法由责任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计分方法。考核指标总分为100分,对未完成的指标实行扣分制,在指标分值范围内扣完为止。
  第十一条 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细化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市自行车公司要将考核指标分解落实到具体岗位和责任人,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实行主要负责人责任追究制。
  对考核结果不理想的,要分析原因,强化管理,挖掘增收节支潜力。
  第四章 绩效奖励
  第十二条 根据考核结果,市财政对市自行车公司给予绩效奖励,绩效奖励包括考核奖励和超收奖励两部分。
  第十三条 考核奖励根据考核结果分为四个档次,按当年运行经费的4%总额控制:95分(含95分)以上为优秀,按全年自行车运行经费的4%给予奖励;80—95分(含80分)为良好,按3%给予奖励;65—80分(含65分)为合格,不予奖励,也不予处罚;65分以下为不合格,不予奖励,同时核减当年4%的运行经费。
  第十四条 超收奖励指当年资源开发收入超过年度考核指标的,对超收部分按比例给予奖励(见附件2)。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暂定三年,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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