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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农民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温政发[2017]12号
发文部门: 温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7-3-17
实施时间: 2017-3-17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温州
阅读人次: 295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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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农民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民自建房新建和改扩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住建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建村[2016]28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7]18号)等规定,结合温州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农民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把农民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作为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全面推动农民自建房建设依法依规实行“五个必须”,即必须要有建设规划管控、必须要有房屋结构设计、必须要有合格的施工主体、必须要有技术指导和管理队伍、必须要有竣工检查验收,落实行政管理责任,规范农民建房行为,优化技术指导服务,不断提高农民自建房建设管理能力和水平,力争到2017年底实现农民自建房建设管理全覆盖。
  二、工作内容
  (一)必须要有建设规划管控。加快实现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全覆盖,村庄建设规划应与土地利用、防台、防洪、地质灾害防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强化村庄建设规划对农房建设的基础性指导地位。切实加强农房建设的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管理,对农房选址、层数、层高等内容进行审核管控;合理避让自然灾害隐患点,特别是存在台风、洪涝、山体滑坡及地质条件不稳定等隐患的区域,确保农房选址安全;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建新”必须“拆旧”;鼓励建造套房式公寓,控制独立式单体(单间通天房)建造,确需建造独立式单体的,必须集中联建并严格控制层高层数;注重建筑风貌特色控制,农民自建房须符合“一村一貌”的要求,能够和谐融入村庄布局和景观。
  (二)必须要有房屋结构设计。各地要依法将勘察设计纳入农房规划建设许可的必要条件。农民自建房设计须达到“强基础、有立柱、打圈梁、重质量”的基本要求。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二层(含二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鼓励采用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建筑设计通用图集、建筑结构形式和防灾技术。必须选用合格的建材。
  (三)必须要有合格的施工主体。承接农民自建房建设业务的农村建筑工匠应具备相应建筑施工技能,鼓励农户优先选择经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书的建筑工匠来承接业务范围内建设活动。建房户应与承接建设业务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质量安全责任。农村建筑工匠或施工企业须按设计图纸施工,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落实防灾措施,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鼓励农村建筑工匠加入建筑施工企业或合伙组建建筑业劳务承包企业,加快组建农村建筑工匠协会,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
  (四)必须要有技术指导和管理队伍。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农房建设管理机构,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专职管理员,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设置村庄建设协管员,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农民建房实施技术指导和管理。鼓励具有专业技术技能的志愿者开展技术下乡服务,多渠道吸引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农房建设指导工作。
  (五)必须要有竣工检查验收。三层(含三层)以上的农民自建房竣工后,建房农户作为建设主体,应及时邀请有关单位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建房农户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组织验收。乡镇(街道)农房建设管理机构应指导帮助农户开展竣工验收。农民自建房的竣工验收应根据施工合同、施工图,对施工资料进行核查,对实体质量进行查验,形成验收结论,各方主体签署验收意见。施工方应提供施工记录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建房户应将验收的相关资料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三、落实责任
  (一)落实县(市、区)政府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农民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并认真组织实施,落实监督指导。尤其要结合基层治理“四个平台”建设,支持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健全农民自建房建设管理机构,优化人员配置,落实工作经费,授予管理权限,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
  (二)落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加强农民自建房规划许可、用地审批等环节的管控审核,加快组建农民自建房建设管理机构,明确专职人员职责,负责农民自建房设计和技术指导、现场检查和竣工验收等质量安全监管。
  (三)落实部门责任。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规划、住建、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建房的指导和监督。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审核和地质灾害隐患点调查,确保选址科学,并严控“一户一宅”,落实“建新退旧”。规划部门负责农房选址、层数、层高和建筑风貌等村庄建设规划许可内容的审核。住建部门负责指导成立农村建筑工匠协会,指导农村建筑工匠协会组织开展技术培训、考核等工作,组织编制农房建筑设计通用图集并无偿提供建房户使用,组织开展农房建设技术指导服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建设过程中的违法建设依法进行查处。
  (四)落实农户责任。建房农户承担自建房质量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对其建设行为和建设房屋的质量安全负总责。建房农户应认真选择施工方,与施工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应符合法律要求,对合同中明确的双方权利义务应履行到位,自觉接受监管,及时开展竣工验收,确保自建房符合质量安全标准要求。设计、施工等单位与个人应按照法律法规文件、行业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并对建房工程质量安全负相应的责任,严禁各类降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的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资金支持。要切实保障农房建设管理工作经费,重点落实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农房设计通用图集编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农房建设管理机构工作经费。要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进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提供设计和技术指导服务。
  (二)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农房建设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结合典型案例制作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警示录、宣传视频和图册,广泛宣传农房建设规划、用地、质量安全监管相关规定,增强农户依法依规建房意识。加强现有建设管理人员培训,不断提高法律意识、专业知识和管理水平。
  (三)加强督查问责。加强对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各方主体工作情况的督促检查,加快完善农民自建房建设质量管理体制机制,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及人员要严肃问责,对在农房建设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对不按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范等设计施工的,追究建房农户、设计方和施工方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7日
  《关于切实加强农民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近日,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切实加强农民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了加强农民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民自建房新建和改扩建行为的要求。《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建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建村[2016]28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7]18号)等规定,结合温州实际制定,对农民自建房在规划、设计、施工、竣工等环节做出了要求,市住建委有关负责人就《通知》的有关内容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通知》的背景和适用范围
  答:(一)背景。2016年鹿城双屿“10.10”和2017年文成百丈漈先后发生农民自建房坍塌事件,造成了较大社会影响,加强农民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要求非常迫切。而且随着经济条件的改善,我市农民建房需求大,很多旧房需要拆建、扩建,或者是无房户需要新建房屋,这些建房行为都需要纳入统一监管,改变过去无序建房状态。
  (二)适用范围。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农民自建房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遵循本《通知》。
  问:《通知》的总体要求为何提出“五个必须”
  答:“五个必须”是从密切关系房屋建设质量的几个要点来阐述的,要保证选址的合理正确就必须要有建设规划管控,要保证结构安全可靠就必须要有房屋结构设计,要保证施工质量可靠就必须要有合格的施工主体,要保证建设过程管理与服务就必须要有技术指导和管理队伍,要保证房屋建成质量就必须要有竣工检查验收,做到了“五个必须”才能基本保证房屋的建设质量。
  农民自建房不管是拆扩建还是新建,在选址、设计、施工、竣工等过程都应该按照“五个必须”来实行。
  问:建设规划管控指的是哪些方面
  答:城乡建设、规划先行。在规划编制阶段就应该先摸清楚当地的地形地貌,应该避让行洪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台风危害区等,这些地区都不应作为建设用地,或者是还没有治理办法之前不宜作为建设用地。
  在规划实施阶段,也就是农民自建房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阶段也应该注意可能发生灾害的情况,特别是对规划实施较早没有重编的地区,要避开灾害点或是可能发展成为灾害点的地区。
  要控制好建筑层数层高,控制单间通天房建造,多层数、高层高的单间通天房是不利于抗震抗灾的,建设套房式公寓或是单间集中连片建设利于提升房屋抗灾害能力。同时要落实好建筑风貌特色控制,村庄布局合理、环境建筑协调,改变过去杂乱无章状态。
  问:“强基础、有立柱、打圈梁、重质量”应如何理解
  答:在2000年以前有许多的农民自建房是单纯的砌体结构,就是在房屋中没有任何的加强措施,完全是砖石和砂浆建成的,这种房屋在结构安全上是非常不可靠的,遇到灾害非常容易倒塌。所以《通知》提出“强基础、有立柱、打圈梁、重质量”的基本要求,从地基开始就需要有足够强的承载力,能支撑住上部几层楼的重量,不能倾斜,不能塌陷;要有钢筋混凝土柱或是其他可靠材质的立柱,与基础可靠连接,不能单单只砌筑墙体而缺少构造柱或框架柱;圈梁需要与立柱连接,内部钢筋应该拉结在一起,一些地方的地震灾害的说明了圈梁构造柱连接的重要性,对抗灾能力有很大提升;重质量是需要在农房建设过程中确保建设质量,选择合格的建材、合格的施工主体,按行业技术规定施工。
  问:农村建筑工匠的现有水平如何,怎么去提高
  答:现在的农村建筑工匠很多是传统的师傅带徒弟这种方式产生的,一直沿用的老的施工理念和施工技能,没有经过专业的培训,甚至有些工匠连设计施工图都看不懂,完全凭经验施工,很难确保房屋的建设质量。
  本《通知》要求农村建筑工匠必须要有专业施工技能,必须能看懂设计施工图,做到按图施工。那就需要工匠加强学习提高,可以加入当地的农村建筑工匠协会来获得交流提高的机会,参加当地组织的工匠培训,通过专业学习、考核、拿证来确保自身的施工技能。
  问:为保证自建房质量安全,建房农户应该怎样做
  答:建房农户应树立起自建房质量安全管理的主体意识,承担起主体责任。要进行必要的勘察设计,选择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选用农房建设通用图集;要选择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合同,要求施工主体按图施工。要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验收不合格的要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问:各地政府、部门怎样加强农民自建房监管
  答:各县(市、区)政府要研究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农民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加快实施。同时提供建立农房建设管理机构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支持,加强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农房设计通用图集编制、灾害防治等工作的资金支持。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快组建农房建设管理机构,明晰职责分工和专人专职,加强农民自建房规划许可、用地审批等环节的管控审核的同时还要负责农民自建房设计和技术指导、现场检查和竣工验收等质量安全监管。
  各部门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国土部门要确保选址科学,避让地质灾害隐患点,用地性质、用地面积要加强审核。规划部门要强化规划编制的合理性,审核农房选址、层数、层高和建筑风貌等。建设部门要指导成立农村建筑工匠协会,指导其组织开展技术培训、考核等工作,组织编制农房建筑设计通用图集并无偿提供建房户使用,组织开展农房建设技术指导服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对建设过程中的违法建设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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