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住房公积金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发文文号: 榕政综[2016]392号
发文部门: 福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12-30
实施时间: 2017-1-1
法规类型: 住房公积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州
阅读人次: 525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闽政文[2016]425号文件),对我市部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我市新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城镇集体企业、非公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其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由原先规定的12%,调整为5%(含)至12%(含)之间,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自身实际确定;已缴存单位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在每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期间进行调整。
  二、除城镇集体企业、非公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其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12%。
  三、各县(市)区政府应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推动本辖区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上述单位尽快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切实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
  四、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30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通知 琼府[2013]43号 2013/7/26
海口市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 海府[1995]50号 1995/6/14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天津市住房公积金 津公积金委[201 2012/2/1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颁布《关于变更个人住房 津公积金委[200 2003/12/1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09/2/1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2013/5/1
关于印发《全国住房公积金2014年年度报告》的通知 建金[2015]78号 2015/6/8
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 建金[2017]237号 2017/11/28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2015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 沪公积金管委会 2015/7/1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颁布《天津市利用住 津公积金委[201 2015/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