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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府[2017]52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7-3-2
实施时间: 2017-3-2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412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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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精神,现发布《厦门市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二、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海洋管理、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要认真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和我市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用海用岛政策、信贷政策等。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提高工作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相应改进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管理。
  四、按照规定须报国家核准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可以通过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相应行业管理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转送项目申请书。
  五、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5]8号)即行废止。
  六、本目录由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局、商务局负责解释。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
  一、企业投资建设以下项目,须按照规定报国家核准。
  (一)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的项目
  1.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水库项目。
  2.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水电站项目。
  3.核电站项目。
  4.新建运输机场项目(国务院、中央军委核准)。
  5.新建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项目。
  6.特大型主题公园项目。
  (二)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
  1.水利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工程。
  2.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
  3.电网工程:涉及跨境、跨省±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涉及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
  4.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
  5.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
  6.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新建(含异地扩建)接收储运能力300万吨及以上项目。
  7.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
  8.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干线管网项目。
  9. 跨境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项目。
  10.电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11.汽车: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含现有汽车企业跨类生产纯电动乘用车)项目。
  12.民用航空航天:干支线飞机、6吨/9座及以上通用飞机和3吨及以上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
  13.外商投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
  14.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
  (三)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
  1.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500万吨以下煤炭开发项目。
  2.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新建(含异地扩建)接收储运能力300万吨以下项目。
  3.电信: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
  4.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
  二、企业投资建设以下项目,不涉及使用省级以上政府资金补助的,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涉及使用省级以上政府资金补助的,按规定报省级核准。
  (一)火电站(含自备电站)项目,其中燃煤燃气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二)热电站(含自备电站)项目,其中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三)风电站: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
  三、企业投资建设以下项目,新建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技改项目(含外商投资技改项目)由市经信局核准,外商投资项目由市商务局核准,省内跨设区市项目按规定报省级核准。
  (一)农业水利
  1.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
  2.水利工程:除由国家核准外的其余项目(涉及跨设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按规定报省级核准)。
  (二)能源
  3.水电站:除由国家核准外的其余项目(在跨设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按规定报省级核准)。
  4.抽水蓄能电站: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5.电网工程:除由国家核准外的其余项目,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6.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
  7.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除由国家核准外的其余项目。
  8.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除由国家核准外的其余项目。
  9.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除由国家核准外的其余项目。
  10.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禁止建设。
  11.变性燃料乙醇项目。
  (三)交通运输
  12.新建(含增建)铁路: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由中国铁路总公司外的其他企业为主投资的项目;地方城际铁路项目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其余铁路项目。
  13.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和普通国道网项目,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非跨市的地方高速公路项目和其余公路项目。
  14.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除跨境、跨市项目及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决定项目外的其余项目。
  15.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16.集装箱专用码头: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17.民航:新建通用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增建跑道除外)项目。
  (四)原材料
  18.石化: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按照国家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核准。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禁止建设。
  19.煤化工:新建煤制烯烃、新建煤制对二甲苯(PX)项目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新建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其余项目禁止建设。
  20.稀土:稀土冶炼分离、稀土深加工项目。
  (五)机械制造
  21.汽车:除由国家核准外的其余项目。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
  (六)高新技术
  22.民用航空航天: 6吨/9座以下通用飞机和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
  (七)城建
  23.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24.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
  25.水资源需市统一平衡的引水工程及自来水厂项目。
  26.纳入全市规划的污水集中处理厂项目。
  27.垃圾处理设施项目。
  28.城市燃气场站及跨区管网项目。
  (八)社会事业
  29.主题公园:除特大型项目外的其余项目。
  30.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
  四、外商投资建设《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市商务局核准。
  五、以下按国发[2016]72号文规定由省级或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但我市范围内无此类项目,暂不列入核准范围。
  (一)煤矿项目。
  (二)内河航运项目。
  (三)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项目。
  (四)黄金采选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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