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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代开增值税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12-22
实施时间: 2017-1-1
失效时间: 2021-12-3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阅读人次: 340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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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我省境内代开增值税发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除外)且应纳税所得额无法准确计算的,按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预征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1年12月31日止。
  特此公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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