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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7-1-24
实施时间: 2017-1-26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阅读人次: 260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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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按次到增值税发票代开点开具发票时,开票金额未达到增值税按次征收起征点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0%;开票金额超过增值税按次征收起征点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0.5%。
  二、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的个人应税所得,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对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按0.5%征收率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三、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暂核定为0%。
  四、本公告自2017年1月26日起执行。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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