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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府办[2017]26号
发文部门: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17-2-16
实施时间: 2017-2-16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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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16日
  苏州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增进公众对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改革举措的知晓、理解和认同,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国办发[2016]80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16]4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市宣传、法制等部门根据职能,配合推进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相关工作。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文件,应当进行解读:
  (一)市政府规章;
  (二)以市政府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三)市政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市政府直属机构制定、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四)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或市政府部门制定印发,涉及面广、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实施难度大或专业性强的重要政策文件;
  (五)其他需要进行解读的政策文件。
  第四条 各政策文件起草部门和单位是政策解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多部门联合起草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其他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第五条 政策文件制定与解读材料应当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部门在起草政策文件时,应当同步组织编撰解读材料,经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解读材料包括具体解读内容。部门制订的政策文件,应当将解读材料、法制机构审查意见一并报部门负责人审签。
  拟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政策文件,或者拟由部门自行印发、需报市政府同意的政策文件,起草部门在报审政策文件相关材料时,应当将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的解读材料作为附件,随同文件一并报送。没有解读材料的,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予以退文。符合发文条件但需修改完善、补充材料的,市政府办公室与起草部门协商办理。拟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涉法政策文件及解读材料,审签前须经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规章草案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起草部门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就重点条文及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读。
  第六条 政策文件解读内容应当全面、详尽、准确,主要包括政策文件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同时,使用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语言,配以案例、数据,让群众听得懂、记得住、信得过、用得上。
  第七条 政策文件解读形式,可以包括起草部门及其负责人、政策制定参与者以及组织的专业机构、专家学者撰写或参与的解读评论文章、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等。
  第八条 统筹运用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政务服务中心、“12345”政务热线、政务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发布政策文件解读信息,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杂志、新闻网站、新兴媒体的作用,扩大解读信息的受众面。政府网站是政策文件和解读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中国苏州”门户网站和市政府部门网站应当设立政策文件解读专栏,汇总发布解读信息,增强解读效果。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重要政策文件发布时,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将配套的解读材料报送“中国苏州”门户网站,与政策文件同步发布、关联发布,方便公众查阅和咨询。
  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的重大政策措施出台后,政策文件起草部门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进行解读。其中,涉及全市性重大民生问题、社会高度关注的政策措施,应当以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形式,及时进行全面解读发布。
  第九条 政府领导带头宣讲政策。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要当好“第一新闻发言人”,政策文件牵头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应通过参加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方式解读政策,解疑释惑,传递权威信息。各市(区)政府(管委会)、与经济发展和民生关系密切的市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年解读重要政策措施不少于3次。
  第十条 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关注重要政策文件及解读信息公开后的社会舆情反映,认真研判,主动跟进,及时回应,防止政策文件和解读信息被误读误解,造成负面影响。
  第十一条 各部门应当做好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的人员、经费保障。加强政策文件起草人员和信息发布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解读意识和工作能力。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建由部门负责人、专业机构从业人员、高校学者、评论人员、媒体记者等组成的政策解读专家队伍,发挥媒体和专业机构作用,提高政策文件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 将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工作年度考核范围,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市政府办公室定期通报各部门政策解读工作开展情况,督促、检查政策解读工作落实。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非常设机构等。各县级市(区)政府及其部门、街镇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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