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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审计厅关于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财政资金鉴证服务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会[2015]43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审计厅
发文时间: 2015-12-31
实施时间: 2015-12-31
法规类型: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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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各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审计局,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福建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关于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财政资金鉴证服务的若干规定》(闽财会[2013]40号,以下简称《规定》)于2013年发布实施,经过两年的执行,发现一些条款已不适应实际需要,为更好地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在财政资金鉴证服务中的作用,保障全省财政资金鉴证服务需求,现就《规定》有关内容修改如下:
  一、将《规定》第二条修改为:“对省级财政资金(含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分配、使用、管理和评价等需会计师事务所提供鉴证服务的,适用本规定。市、县(区)安排的财政资金需鉴证服务的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二、将《规定》第五条修改为”优选库由全省综合评价前五十名的会计师事务所组成,近三年内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事务所(包括在行政执法检查及行业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拟给予行政处罚和行业处理的)不予入选优选库。“。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审计厅
  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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