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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商标及打击侵权假冒案件数据统计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工商发[2016]109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6-11-21
实施时间: 2016-11-21
法规类型: 工商商标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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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绥芬河市、抚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亚布力滑雪旅游度假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
  按照《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商标及打击侵权假冒案件数据统计有关工作的通知》(办字[2016]112号)要求,省局已于11月13日调整综合业务系统自动生成及报送打击侵权假冒案件数据,为进一步落实总局工作部署,确保工作顺利开展,现就进一步完善商标及打击侵权假冒案件数据统计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案件信息统计是与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执法办案相关的一项重要基础性管理工作,对于全面、深入分析各地市场秩序情况,提高市场监管各项决策的科学性和协调性,及时反映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履职情况,进一步预防和应对市场监管系统性、地域性风险有着重要意义。各地要高度重视此次打击侵权假冒案件数据统计调整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有关执法办案部门和信息中心要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做好案件数据信息报送工作,确保案件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
  二、明确统计范围和责任分工
  (一)打击侵权假冒案件统计范围
  各地要根据《工商总局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标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第二条第(四)、(五)项规定确定打击侵权假冒案件统计范围。
  (二)打击侵权假冒案件统计工作分工
  1.对打击侵权假冒案件录入及统计工作的指导,按照业务条线管理原则,由省局相关业务处室负责;省局信息中心负责系统维护和技术支持;省局商标监督管理处(省局双打办公室)负责协调各部门、各市(地)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2.各市(地)局应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并组织本单位及辖区县(区)局认真落实省局工作部署和要求,按照“谁办案、谁录入、谁负责”和“边办案边录入”的原则,严格按照时间节点,认真履行行政处罚信息录入及公示职责。
  三、及时反馈情况
  打击侵权假冒案件统计系统已于2016年11月13日上线试运行,自动采集各单位案件信息,2017年1月正式运行。各单位在试运行期间可采用“双轨制”方式报送数据,在延用原方式报送双打数据的同时,所有商标及打击侵权假冒一般行政处罚案件必须经由黑龙江工商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录入。在系统试运行和正式运行期间发现问题要及时反馈,确保系统正常运行。省局将每季度对打击侵权假冒案件数据录入、公示等情况进行通报。
  省局联系人:
  商标处 韩子辉 联系电话:0451-84655040;
  竞争执法处 王秀东 联系电话:0451-84572615;
  消保处 冯启俊 联系电话:0451-84617521;
  市场处 谷嵩 联系电话:0451-84572623;
  网监处 张良 0451-84651354;
  信息中心 朱天晨 0451-84652020。
  附件:行政处罚案件数据录入、上报和统计要求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11月21日
  附件
  行政处罚案件数据录入、上报和统计要求
  一、商标类案件的划分依据
  答: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特殊标志管理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管理办法》”的案件均为商标类案件。
  二、打击侵权假冒案件划分依据
  答:根据总局《工商总局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标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第二条第(四)、(五)项规定确定打击侵权假冒案件统计范围,具体统计依据如下:
  1.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一般程序查办的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
  2.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一般程序查办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政处罚案件。
  三、案件定性依据、处罚依据的填写规范
  答:统一为五部分组成(类-条-款-项-目)。
  四、案值、违法所得、处罚金额、没收金额的单位
  答:统一为万元。
  五、案件数据录入办案系统的时间
  答:一边办案一边录入,每个环节都及时录入。
  六、对结案的具体解释
  答:签发处罚决定书即为结案,处罚决定书签发日期即为结案日期。
  七、案件纳入统计报表的具体口径
  答:结案后(即签发处罚决定书后)纳入统计。
  八、案件数据上报总局数据中心的要求
  答:从立案开始数据就要上报总局数据中心。
  九、案件数据以何周期集中到省局数据中心,省局数据中心以何周期上报总局数据中心
  答:案件数据要每天集中到省局数据中心,同时每天上报总局数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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