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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主体“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工商发[2016]124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6-12-28
实施时间: 2017-1-28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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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绥芬河市、抚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亚布力滑雪旅游度假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主体“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16年12月19日省局第七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12月28日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场主体“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运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检查行为,保障行政检查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工商总局关于新形势下推进监管方式改革创新的意见》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进行行政监督检查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布抽查检查结果和查处结果的检查方式。
  第三条 市场主体是指经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及政府和上级部门部署的对特定行业、领域市场主体进行全面专项整治以外,对市场主体的所有监督检查均应通过“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实施行政检查,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五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实施、综合检查、谁检查谁负责、公开透明原则,确保抽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一)依法实施原则。所有随机抽查事项应当于法有据并且各类随机抽查均应当严格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组织实施,不得在清单外设立或实施抽查、检查事项。要加强对“双随机”抽查的执法监督。
  (二)综合检查原则。应当统筹安排系统内各业务条线的检查事项,制定抽查计划或方案,对检查事项实施综合检查,确保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一次性完成,提高监管效能,减轻市场主体负担。
  (三)谁检查谁负责原则。实施检查的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双随机”抽查及事后监管负总责。具体实施检查的执法人员应当对具体的检查过程、检查结果和结果公示负责。
  (四)公开透明原则。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年度抽查计划、检查对象抽取结果、抽查检查结果等应当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向社会公示。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省工商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考核全省工商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并负责以下具体工作:
  (一)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权责清单相关规定,在工商总局制定下发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由省工商局各执法处室根据职能提出随机抽查事项,汇总审核后,形成省工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及时向社会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省工商局实施动态管理。
  (二)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按照省、市(地)、县(区)三级,分级分别建立各地检查对象名录库,并对检查对象名录库的分级应用提供保障。检查对象名录库由省工商局根据市场主体设立、吊销、注销等动态情况及时进行数据更新和数据库维护。
  (三)建立本级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应属于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或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省工商局所有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应当全部入库。执法检查名录库应当录入执法检查人员姓名、性别、年龄、执法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及所属处室等基本信息及业务专长等情况,以便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照特定条件合理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执法检查人员名录根据执法检查人员岗位及资格变动等实际情况,实施动态管理,并定期向工商总局备案。
  (四)制定全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抽查年度工作计划。省工商局在各市(地)、省垦区、省直管县级市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上报抽查事项基础上,由各执法处室结合本处室抽查事项清单,以问题为导向,确定本业务条线的年度抽查计划,而后汇总制定全省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向社会公示。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及其调整情况应及时报送工商总局及省政府。
  (五)统一组织全省市场主体公示信息“双随机”抽查。统一抽取公示信息检查对象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向社会公示。
  (六)根据省政府和工商总局的部署指导开展重点行业、领域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七)指导市(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双随机、一公开”执法人员资格管理,督促各地将具备执法人员资格、符合执法岗位条件的人员纳入执法人员库。
  (八)指导各地运用信息化手段支持“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第七条 市(地)、县(市、区)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负责以下具体工作:
  (一)建立本级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应属于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或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所有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应当全部入库。执法检查名录库应当录入执法检查人员姓名、性别、年龄、执法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及所属科、所、队等基本信息及业务专长等情况,以便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设定随机抽取条件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和开展执法人员数据分析。市(地)、县(市、区)两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执法检查人员岗位及资格变动等实际情况,对本级执法人员名录实施动态管理。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应定期向上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二)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监管领域实际情况,在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避免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的前提下,提出年度随机抽查的事项、抽查比例和频次,上报上一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如因工作需要或客观原因须调整年度抽查计划的,要及时报上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
  (三)根据年度抽查计划运用信息化手段随机抽取公示信息以外的其它随机抽查事项的检查对象名单,合理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四)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向社会公示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抽取的检查对象名单及抽查检查结果等事项。
  (五)完成省工商局部署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
  第三章 抽查方式、频次和比例
  第八条 抽查方式分为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
  定向抽查是指按照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不定向抽查是指不设定特定条件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一般适用于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进行检查。
  第九条 省政府、国家工商总局和当地政府确定的重点行业、领域,以及风险程度高、投诉举报多、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特殊行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除外)、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市场主体,应当纳入定向抽查范畴,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重点监管。
  不定向抽查原则上一年实施一次,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比例不低于总数的3%。
  第十条 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结合风险程度、检查任务、检查内容、执法力量等因素,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
  第四章 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抽取
  第十一条 检查对象名单应当按照比例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摇号抽取产生。
  第十二条 县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所辖区域地理环境、人员配备、业务专长、保障水平等客观因素,因地制宜选择全局内随机、所(队、分局)所(队、分局)随机、所(队、分局)内随机等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市(地)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可参照此条执行。
  第十三条 上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双随机”抽查,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名单的,下级部门应当按照上级派发的名单,结合本地实际,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
  第五章 检查实施
  第十四条 全省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开展随机抽查,可依法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检验检测等方式;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消费者协会、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征信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开展专业服务,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审计报告等方式,检查市场主体报送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纳税总额等信息的真实性;可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法院的生效文书和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第十五条 采取书面方式检查,可以通过审查市场主体提供的营业执照、会计资料、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章程、场所使用证明、银行资金往来凭证、股东会决议、销售凭证、产品质量检验证书、宣传资料等相关材料,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和经营行为情况实施检查。
  第十六条 采取网络监测方式检查,可以依法使用网络监测软件和工具,对有关网站、网页、邮件等进行监测监控;可以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换机制,运用网络技术获取市场主体登记、许可、经营行为等信息。
  第十七条 采取检验检测方式检查,应当委托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实施,并依法使用检验检测结果。
  第十八条 采取现场方式检查,应当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检查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规定进行。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核查结束后,应及时如实填写市场主体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记录应由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签字见证。鼓励有条件的市(地)、县(市、区)开发应用企业电子地图、基于移动终端的“双随机”抽查监管平台等,实现监管数据、监管痕迹全程留痕,责任可溯。
  第十九条 对公示信息检查时,市场主体具有下列不予配合严重情形的,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予以公示。
  (一)拒绝、阻挠、妨碍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二)拒绝接受、阻挠、妨碍询问调查的;
  (三)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的;
  (四)不如实或不按要求提供情况或相关材料的;
  (五)其他阻挠、妨碍检查工作情形严重的。
  除市场主体公示信息以外的其他随机抽查事项,市场主体具有前款规定的不予配合严重情形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市场主体现场检查记录、责令整改通知等抽查工作书式材料,应及时整理归档保存。保存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抽查档案保管及查阅,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修改、增加、抽取档案材料。
  第六章 检查结果公示和运用
  第二十一条 应当按照“谁抽查、谁录入,谁查处、谁录入”原则,及时将抽查检查结果、查处结果录入综合业务系统归集到企业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予以公示。检查结果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查处结果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二条 检查中发现市场主体符合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情形,应当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三条 检查中发现市场主体符合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情形,应当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四条 随机抽查中发现市场主体存在问题的,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交由按辖区划分的单位或机构实施后续监管,查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发现应由其它部门管辖的,应及时将线索移交有关部门。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督查考核
  第二十五条 上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检查的督查指导,必要时可对下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的抽查结果进行复查复核。
  第二十六条 全省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检查纳入目标绩效考评,制定考评标准,建立奖惩机制,督促工作落实。
  第二十七条 加强执法风险防控。执法检查人员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检查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不廉洁等行为,应当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省工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7年1月28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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