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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国资规[2016]313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6-11-10
实施时间: 2016-11-10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3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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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出资企业:
  《黑龙江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1月7日省国资委第23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国资委
  2016年11月10日
  黑龙江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出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编制与管理工作,提高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引领控制作用,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资企业,是指经省政府授权由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是指企业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全省经济发展规划,在分析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现状及其变化趋势的基础上,为企业的长期生存与发展所作出的未来一定时期内的方向性、整体性、全局性的定位、发展目标和相应的实施方案。
  第四条 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管理,是指省国资委根据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制订程序、内容进行审核,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省国资委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进行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尊重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指导企业进行结构调整。
  (四)客观、公正、科学、统筹。
  (五)提高工作效率,遵守职业道德,严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六条 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包括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三年滚动规划。编制重点为三年滚动规划,并根据企业战略定位、外部环境和内部情况的变化和发展逐年滚动调整。
  第七条 企业要根据国家和省中长期规划的编制周期和要求,适时启动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即五年规划)。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发展环境分析和竞争力分析,发展战略与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发展、调整重点与实施计划,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 企业按要求编制三年滚动规划。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基本情况、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发展环境、竞争力分析。
  (二)战略定位。
  (三)发展目标及年度目标分解。
  (四)规划内容:
  1、规划期内发展重点。主要包括主营业务发展重点,企业改革重点,互联网与企业深度融合和创新发展重点,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重点等方面的内容。
  2、规划期第一年实施计划。(1)年度投资计划,(2)年度改革计划,(3)年度生产经营计划,(4)年度科技创新计划,(5)其他年度计划。
  3、规划期内谋划项目。
  (五)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及建议。
  (六)其他相关内容。
  第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省国资委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发展战略和规划文本,每年3月底前报送调整后的三年滚动规划;每5年报送一次中长期发展规划。报送内容:三年滚动规划包括企业送审请示文件3份、规划文本3套、编制说明3份及电子版光盘1份等;中长期发展规划包括企业报送文件1份、规划文本1套等。
  第十条 省国资委规划发展处负责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审核与指导的日常管理工作。省国资委相关业务处(室、局)负责协同监督规划落实。
  第十一条 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要纳入董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企业要建立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管理机构和人员,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若机构和人员发生调整和变化,要及时通报,畅通工作渠道。
  第十二条 省国资委组织对企业报送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文本进行审核,审核重点为三年滚动规划。视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将审核意见反馈企业。无特殊情况,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审核一般在每年6月底前结束。
  第十三条 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审核流程:企业报送材料初审;征求委内协办处室和所在企业外派监事会意见;视情况需要,可召开外聘专家咨询论证会议并提出意见;形成审核意见;委分管副主任审核把关;委主任签批;将审核意见反馈相关企业。
  第十四条 省国资委对企业报送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内容的审核主要包括:
  (一)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全省经济发展规划。
  (二)是否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方向。
  (三)是否突出主业,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是否坚持效益优先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第十五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根据省国资委的审核意见,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进行修订。
  第十六条 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中省国资委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在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上充分表述省国资委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 省国资委将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目标和实施,纳入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之中。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将作为省国资委对企业年度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评价的依据。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发布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国资规[2012]8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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