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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工商总局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工商发[2015]187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5-12-18
实施时间: 2015-12-18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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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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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韩城市、西咸新区、杨凌示范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期,国家工商总局依据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指导目录》进行了调整,并印发了《工商总局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目录的通知》,现将《通知》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各级登记机关要按照工商总局《关于严格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后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65号)要求,严格规范登记程序,除法律明确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前置审批事项外,其他事项一律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许可审批文件。对未严格执行以上要求的单位和人员,将追究相关责任。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工商部门要在登记注册服务场所、门户网站、网上办事大厅等部位将前置审批事项予以公布,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媒介,加强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宣传,使社会公众和企业全面了解国家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扩大政策的宣传面,同时做好前置审批事项的动态管理,进一步方便企业办理登记。
  附件:工商总局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目录的通知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12月18日

相关附件:
附件:工商总局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目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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