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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工商发[2016]47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6-3-18
实施时间: 2016-4-20
法规类型: 工商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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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韩城市、西咸新区、杨凌示范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4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全面、客观、公正、科学地反映企业信誉状况和合同(信用)管理水平,引导企业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不断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陕西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省局制定了《陕西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3月18日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陕西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全面、客观、公正、科学地反映企业信誉状况和合同(信用)管理水平,引导企业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促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促进企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据企业自愿申请,对符合公示条件企业的合同(信用)信息及其他相关信用监管信息进行记录,并向社会予以公示的行政指导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是指经企业自愿申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资格审核,并通过企业合同信用标准体系软件测评达到公示标准,在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或以其他形式向社会公示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公示机关”是指组织实施陕西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本办法所称“公示监督机关”是指负责对申请企业资料的受理、审查、公示,对公示企业投诉信息的处理和反馈、公示的撤销等工作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是陕西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公示机关,负责公示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其他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对企业申报资料的受理、审查、推荐及对公示企业投诉信息的处理等工作。
  第五条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是陕西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公示平台。公示机关对符合公示条件的企业向社会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陕西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各类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凡符合公示条件的,均可自愿申报参加陕西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
  第七条 陕西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遵循以下原则:
  (一)企业自愿参与;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社会监督;
  (四)动态监管。
  第八条 陕西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采取逐级申报、集中公示的方式进行。公示活动每年进行一次,活动时间为:每年1月30日前申报,3月30日前公示,公示期限为两年。
  第九条 陕西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书、牌匾是企业合同(信用)状况的证明,依据企业申请,公示机关向被公示企业核发《陕西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书、牌匾。公示期内,企业可根据需要在洽谈业务、参加招投标、对外宣传和企业形象设计等涉及企业合同信用的有关活动中试用。
  第二章 申报、公示条件
  第十条 申报参加陕西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的单位,应成立满五年以上,实行资质管理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且在同行业中规模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企业品牌和形象在省内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
  第十一条 申报企业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重视合同管理,信用意识强。重视商业信誉和合同(信用)管理工作,企业领导、专(兼)职合同(信用)管理人员和有关业务人员熟悉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具有较高的合同(信用)管理水平。
  (二)合同信用管理体系健全,管理机制落实。企业合同(信用)管理机构健全,有比较系统、完善、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合同(信用)管理制度,并抓好检查落实。合同信用档案保存完整,能及时、准确提供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
  (三)合同行为规范,履约状况良好。合同签订规范,台账完整,自觉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合同格式条款合法,除不可抗力、对方违约以及依法变更、解除合同的,合同履约率达到100%,自觉执行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已生效的法律文书。
  (四)企业守法经营,无不良记录。企业应自觉履行法定信息公示义务,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近两年在相关部门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五)经营状况良好。企业规模较大,生产、销售、服务区域较广,管理、效益达到省内行业领先水平。
  (六)社会信誉好。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取得较好效果,依法诚信纳税,积极处理各类举报投诉。
  (七)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省局登记的企业除外)。
  (八)企业合同(信用)状况测评达到公示标准。
  第三章 申报、公示程序
  第十二条 陕西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按照企业申报,信用标准体系软件测评,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推荐,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公示的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申报参加陕西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的单位,应向企业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进行资格审核。
  向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报的企业,由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企业的合同(信用)信息运用信用标准体系软件进行测评,并征求本级有关部门意见后,向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公示。
  在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参加公示活动的,可以通过企业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审核推荐,也可直接向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报、审核公示。
  第十四条 申报企业应向公示机关提交以下书式材料:
  (一)《陕西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表》;
  (二)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各类资质、行政许可及荣誉证书的复印件;
  (三)本企业上两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四)已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复印件;
  (五)其它需要向公示机关提交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公示监督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审核时,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申报企业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二)申报企业提交的《陕西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表》与网上申报信息是否一致。
  (三)公示监督机关认为需要审核的其它内容。
  第十六条 公示监督机关对申报企业提交的材料采取书式审核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核查,也可根据企业要求进行现场指导帮助。
  第十七条 公示机关应将公示名单以书面形式函告系统内部相关业务处(室)征求意见,并在陕西省公用信息平台获取本级人行、税务、人社、环保、住建、法院、安监、仲裁等有关部门的推送信息,作为陕西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的重要参考。
  第十八条 公示机关对符合公示条件的企业在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予以公示,也可在相关媒体向社会予以公告或推送陕西省公用信息平台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 被公示为陕西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单位,经公示机关审核同意,可申报参加国家工商总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陕西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实行动态监管,将采取定向和不定向方式进行抽查,抽查比例按照不少于已公示企业数量的3%确定,抽查不合格的撤销其公示资格。
  第二十一条 被公示为陕西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撤销公示资格:
  (一)企业破产、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示的;
  (三)有重大违法行为,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企业被举报存在失信行为,经核查属实的;
  (五)拒不履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市场监督管部门行政调解协议或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的;
  (六)因其它原因已不具备公示条件的。
  第二十二条 被公示为陕西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单位,可以主动申请撤销公示。企业主动申请撤销公示的,应向公示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公示机关在收到申请书后15个工作日内,在公示网站对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予以撤销。
  主动申请撤销公示资格的企业,其公示证书、牌匾失效,两年内不得参加“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
  第二十三条 被撤销公示资格的企业,其公示证书、牌匾失效,四年内不得参加“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
  被撤销或主动申请撤销公示资格的企业,其公示证书、牌匾由住所地公示监督机关予以收回。
  第二十四条 对冒充陕西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由公示监督机关核实后,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该企业终身不得参加“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
  第二十五条 在公示期间,社会公众认为公示监督机关所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相关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或在公示期内存在失信行为的,可以向公示监督机关投诉举报。公示监督机关对经核实确实存在失信行为的企业,按照第二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公示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向公示监督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工商登记机关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核准后予以换发《公示证书》。
  第二十七条 公示企业在有效期内遗失《公示证书》的,企业可凭遗失公告、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和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向公示监督机关提交补发申请,经审核后补发证书。
  第二十八条 公示企业改制的,属整建制改制的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办理换发证书手续。属合并或分立的,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申报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陕西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书、牌匾样式由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并设置防伪查询标识。企业可根据需要提出申请选择制作,相关费用由公示企业直接向牌、证制作单位支付。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20日起实施。2006年6月20日印发实施的陕西省《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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