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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涉税专业服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地税发[2016]50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6-22
实施时间: 2016-6-22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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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本局各单位: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涉税专业服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22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涉税专业服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涉税专业服务工作,进一步提高税收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涉税专业服务,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管理过程中,就特定的涉税事项和工作内容,引入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社会组织”),由其向税务机关提供辅助的专业服务。
  前款所称社会组织,是指依法成立,向委托人提供专业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工程造价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价格认证中心、管理咨询公司等机构。
  第三条 涉税专业服务工作应坚持依法合规、权责明确、公开透明、竞争择优、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切实加强对涉税专业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及程序进行涉税专业服务工作。各级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税务人员直接开办或者投资入股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在其中挂名、兼职(任职)或者出借(出租)注册税务师等资格证书;
  (二)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强制、指定或者变相强制、变相指定纳税人接受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的服务;
  (三)税务人员以任何名目在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报销费用、领取补贴(补助)、安置近亲属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就业,以及以其他形式取得经济利益;
  (四)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利用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征收管理权、税务检查权、政策解释权以及行政处理权等,与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合谋作出有关资格认定、税收管理、政策解释或决定,使纳税人不交税、少交税、减免退税,或侵害纳税人权益而从中非法获取利益;
  (五)其他违反规定插手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经营活动的行为。
  第二章 涉税专业服务范围及对象
  第五条 税收管理涉税专业服务具体范围包括纳税服务类、税收征管类、税务稽查类及其他适宜进行专业服务的税收管理事项。
  纳税服务类专业服务,是指税务机关在纳税服务过程中,委托社会组织提供或者协助特定服务事项的方式。
  税收征管类专业服务,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中,根据需要,将特定涉税事项、指定业务内容委托社会组织进行审计、评估、鉴证的方式。
  税务稽查类专业服务,是指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工作中,对特定的涉税事项和会计核算内容,引入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由社会组织向税务机关提供专业的辅助服务。
  第六条 涉税专业服务主要是满足税收管理工作中的技术性及辅助性服务需求。各级地税机关不得将以下事项委托给社会组织:
  (一)税收执法行为。包括向税收管理对象出示税务机关执法证件、调取账簿资料、询问及现场调查取证等涉及税收执法主体的工作;
  (二)以税务机关名义进行的管理及执法程序中的其他事项;
  (三)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四)法律明确规定必须由税务机关履行的事项。
  第七条 涉税专业服务应由具备资质的社会组织承担,参与涉税专业服务工作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履行专业服务所必须的专业技术能力;
  (三)具有地税机关认可的资质等级;
  (四)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和信誉,近3年内没有行政处罚和行业协会惩戒等不良记录;
  (五)地税机关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第八条 涉税专业服务事项需经各级地税机关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法规、征管科技、纳税服务、税务稽查、规划财务、督察内审等部门参加会议。具体包括:
  (一)研究制定涉税专业服务工作制度办法;
  (二)审议批准涉税专业服务项目;
  (三)研究确定涉税专业服务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 地税机关有关部门在涉税专业服务管理中分别承担以下职责:
  (一)税收征管、纳税服务、税务稽查等部门提出涉税专业服务工作需求;对社会组织服务过程进行业务指导与过程管控,对其提供的服务质量进行验收与评价;
  (二)法规部门负责委托方案的合法性审查;
  (三)规划财务部门根据立项及需求,实施涉税专业服务的采购工作,可组织开展特定预算年度涉税专业服务绩效评价;
  (四)督察内审部门负责对涉税专业服务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条 地税机关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经主管局长审核后,提请局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启动涉税专业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涉税专业服务工作开展前应进行可行性分析,主要包括:服务事项、必要性、外包效果、风险评估预案及预算等。
  第十二条 涉税专业服务的程序按照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执行,由地税机关与有关社会组织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
  涉税专业服务工作所需经费由各地纳入年度预算管理,按照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合同或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服务内容、服务范围、服务数量、技术指标要求、工作成果交付、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保密条款、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罚则等条款。
  第十四条 地税机关相关业务部门应当根据合同或协议对承接涉税专业服务业务的社会组织制定的工作方案进行确认。
  第十五条 地税机关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或协议的约定,指导受托的社会组织在受托范围内开展工作。受托方应对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向税务机关负责。
  第十六条 涉税专业服务工作的社会组织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地税机关原则上不得委托其承担具体涉税业务:
  (一)与本次涉税专业服务涉及税收管理对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实施的;
  (二)承担涉税专业服务的具体工作人员与本次涉税专业服务涉及税收管理对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实施的;
  (三)连续3年为同一税收管理对象实施涉税专业服务;
  (四)其它可能影响业务正常开展的情况。
  第十七条 地税机关有关部门按照合同或协议,根据承接涉税专业服务业务的社会组织提交的资料,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并视情况作为税收管理的参考依据。
  (一)涉税专业服务业务目标是否实现;
  (二)交付件是否符合合同或协议要求;
  (三)交付件内容是否清楚、完整;
  (四)依据是否合法、充分;
  (五)评价是否恰当;
  (六)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第十八条 地税机关在工作结束后应对承接涉税专业服务业务的社会组织及其工作成果做出评价,评价结果纳入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
  第四章 保密
  第十九条 涉税专业服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地税机关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业务进行委托。
  第二十条 地税机关应与承接涉税专业服务业务的社会组织签订《保密协议》,载明其在涉税专业服务工作中对所知悉的税务管理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税务管理对象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等所承担的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 涉税专业服务工作完成后,对于过程中形成的全部纸质材料和电子资料的原件及复制件,地税机关应当按照保密协议的约定,要求承接涉税专业服务业务的社会组织及其执业人员及时移交地税机关。
  第二十二条 地税机关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对社会组织参与涉税专业服务工作的外包合同或协议、工作底稿、专项报告等有关材料立卷归档,保管期限与相应的主案卷管理期限一致。
  第五章 监督及责任
  第二十三条 承接涉税专业服务业务的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税机关应当终止合同或协议,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一)违反涉税专业服务合同或协议,无法按照地税机关要求开展工作的;
  (二)与涉及税务管理对象串通舞弊的;
  (三)隐瞒重要事项未向地税机关报告的;
  (四)违反工作纪律以及保密规定的;
  (五)擅自使用涉税专业服务业务结果的;
  (六)违反涉税专业服务合同或协议,损害地税机关或者服务对象的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以地税机关或地税机关工作人员名义从事与该专业服务业务无关活动的;
  (八)主动退出或丧失执业资格的;
  (九)不履行涉税专业服务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的。
  第二十四条 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涉税专业服务工作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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