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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2017年1月申报纳税期限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7-1-9
实施时间: 2017-1-9
法规类型: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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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大纳税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7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6]17号)精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省局研究决定,将2017年1月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以及文化事业建设费等的申报期限顺延至2017年1月16日。
  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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