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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收费清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综[2016]30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6-5-10
实施时间: 2016-5-1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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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区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收费行为,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加强收费事中事后监管,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若干措施的意见》(桂政发[2016]20号),现就进一步做好收费清单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清单管理范围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实施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二、收费清单管理内容
  (一)收费总清单。
  财政厅、自治区物价局在部门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等媒体公布全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单、政府性基金项目清单、实施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清单。总清单内容包括收费项目名称、主管部门、收费依据(政策文件及批准文号)等内容,并单独标注涉企收费项目。
  市、县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参照公布本地区收费总清单。
  (二)执收清单和收费信息。
  区直各收费主管部门要根据经批准的收费权限以及财政厅、自治区物价局公布的收费总清单,于2016年5月底前在部门网站等媒体公布本部门管理单位执收的收费项目清单(即执收清单)。
  区直收费单位根据主管部门的执收清单,在单位网站、收费场所公示本单位收费详细信息(即收费信息)。
  执收清单和收费信息的内容包括收费项目名称、收费性质、收费范围(对象)、征收标准、征收依据、征收程序、减免政策等具体内容,并单独标注涉企收费项目(参考格式见附件)。
  市、县级收费主管部门和收费单位按照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公布本部门的执收清单和本单位的收费信息。
  三、收费清单管理要求
  各级收费主管部门以及收费单位要认真执行收费清单管理规定,凡未列入收费清单管理的政府管理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拒绝支付。
  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收费总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实时滚动更新收费信息,确保公民和社会组织可以随时获取最新的收费项目信息。
  财政厅、自治区物价局将对区直收费主管部门和收费单位的执收清单和收费信息公开公示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全区落实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检查涉企收费清单公开公示情况。对未按规定实施收费清单管理、未及时公开公示收费信息的单位,将按规定取消收费资格、停发财政票据并向社会通报公布,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收费清单管理工作,加强对本级收费主管部门和收费单位的监督检查,切实营造规范、透明的收费环境。
  附件:执收清单和收费信息参考格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2016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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