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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综字[2016]1591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6-10-31
实施时间: 2016-10-3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阅读人次: 303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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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县(区、市、行委)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县级以上不动产登记机构按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后,原相关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林权证工本费、档案信息咨询费、信息证明费、协助限制查封(解封)服务费、复印费、档案复制工本费、土地登记服务费、土地交易费等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二、县级以上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对本机构涉及不动产登记收费项目进行认真清理,凡不符合规定的收费一律不得执行。同时,应主动公开不动产登记收费事项,将项目名称、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在收费场所(大厅)主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各级财政、价格部门要加强对不动产登记机构收费监督检查,坚决取缔违规设立的涉及不动产登记收费项目,严格查处擅自扩大收费标准范围等乱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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