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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商事仲裁工作的意见
发文文号: 台政办发[2016]111号
发文部门: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16-12-7
实施时间: 2016-12-7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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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法治台州建设,充分发挥仲裁在解决民商事争议、化解社会矛盾中的重要作用,探索符合仲裁规律和我市市情的仲裁工作机制,完善我市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体系,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民商事仲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仲裁工作的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确立的民商事仲裁制度,是国际通行的解决民商事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重要法律途径,具有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约定管辖、专家断案、公正高效、保密性强、一裁终局等独特优势。仲裁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指出“充分发挥仲裁解决经济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民商事仲裁制度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作用的若干意见》指出“各地、各部门要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加大对仲裁事业发展的支持力度”。积极贯彻落实中央及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仲裁制度的作用,推动仲裁事业发展,对保障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积极推进仲裁机构建设
  仲裁机构要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支持经济发展的要求,加强对分支机构的规范化建设,为区域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各地、各部门根据需要申请设立仲裁分支机构。已设立仲裁分支机构的地区和部门,要加大对仲裁分支机构的支持力度,解决仲裁分支机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仲裁分支机构履行工作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工作支持。要推动仲裁机构和分支机构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仲裁”等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办公、案件管理、档案管理和远程办案“四位一体”的仲裁信息化系统,完善仲裁案件质量考核和动态管理机制,实现仲裁各环节在仲裁信息平台上统一操作、规范运行、全程监督,不断提高仲裁质量和工作效率。
  三、建立健全仲裁工作协作机制
  仲裁机构要建立仲裁案件通报制度,对涉及重大疑难、群体性纠纷的仲裁案件,及时向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信访局、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等通报信息,协同做好风险排查、纠纷调处、维稳防控等工作;加强与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等部门的联系,积极参与互联网经济高地建设,探索开展互联网仲裁工作,为维护电子商务正常秩序提供法治保障;完善与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各行业调解组织的工作联系制度,组织落实《人民调解与商事仲裁衔接机制的实施办法》;尊重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与交流,建立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进一步提升仲裁保全和执行的时效。各地、各部门对仲裁机构的调查取证等仲裁工作应予以配合,依法提供各种便利。仲裁机构要与省内乃至国内法学高校紧密合作,深化仲裁理论研究;加强与国内先进仲裁机构的交流,学习借鉴先进仲裁理念和实务经验,促进仲裁事业发展。
  四、深入宣传推行仲裁法律制度
  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宣传并充分发挥仲裁制度在化解社会矛盾、普法教育和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借助各类平台,通过法制宣讲、执法培训、咨询解答、专题讲座、案例解析等形式大力宣传仲裁法律制度,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仲裁法律制度的知晓度和认同度;有关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在调解处理各类涉及财产权的民商事纠纷时,要积极指导和鼓励当事人依法运用仲裁法律制度解决纠纷,在全市范围广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把仲裁打造成全市处理涉及财产权益民事纠纷的重要法律平台,形成仲裁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有机衔接、优势互补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五、大力支持仲裁机构开展工作
  一要清理规范合同文本。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应当依据《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制定、推广合同示范文本,并在格式条款中将仲裁规定为合同争议解决的选择方式之一。对需要由上级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统一修订的,应及时向有权修订的部门和组织提出意见和建议。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强化对按规定报备案的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督管理,发现格式条款中没有仲裁条款可供选择的,应当书面通知经营者予以修改,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选择仲裁方式解决合同纠纷的权利。二要开展仲裁“两化”试点工作。仲裁机构要大力开展“仲裁案件受理多样化、纠纷处理多元化”工作,积极面向社会各个领域广泛受理合同纠纷和其他涉及财产权益的纠纷,积极运用调解和解、仲裁确认、友好仲裁、工程评审等方式解决纠纷,化解社会矛盾,提高仲裁的快速结案率、调解和解率以及自动履行率。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矛盾纠纷的能力,积极协助并配合仲裁机构开展“两化”试点工作。三要拓展仲裁领域。各地、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在签订招商引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资产转让、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PPP项目、政府采购等合同时,要积极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争议。
  六、加强仲裁队伍建设
  仲裁机构要组建适应仲裁业务发展的工作团队,按照与国际商业贸易惯例接轨的要求修订完善仲裁规则,选聘国际化、专业化的仲裁员队伍。仲裁机构要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牢固树立“公正、廉洁、高效、和谐”的工作理念。要积极发挥党组织的核心引领作用,强化仲裁队伍凝聚力;要大力加强廉政建设,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长效机制;要加强仲裁业务和人才建设,以全员教育培训和多样化岗位练兵提升业务素质,培养业务骨干;要积极推进仲裁文化建设,着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和仲裁文化,营造健康向上、特色鲜明的文化氛围。
  七、加强工作督促指导
  各地、各部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支持仲裁工作标准化建设,充实仲裁机构力量,加强仲裁机构相关后勤保障,确保仲裁机构建设与其承担的职责任务相适应。市法制办要加强对全市仲裁工作的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解决仲裁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将仲裁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体系,强化指导服务、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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