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双下沉、两提升”长效机制建设促进基层医疗卫生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文文号: 台政发[2016]35号
发文部门: 台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8-18
实施时间: 2016-8-18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台州
阅读人次: 240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市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双下沉、两提升”长效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2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6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深化“双下沉、两提升”长效机制建设,促进基层医疗卫生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群众得实惠、医院添活力、医改有突破”的要求,坚持需求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以“双下沉 、两提升”为突破口,着力解决城乡、区域医疗资源配置不均衡和基层医疗人才短缺等“瓶颈”问题,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增强城乡居民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工作目标。
  ——到2016年底前,所有市级三级公立医院医疗资源下沉至县(市、区),县级医疗资源下沉实现乡镇(街道)全覆盖,中心卫生院建立县乡联合住院分部实现全覆盖。到2017年底前,市级三级公立医院和县级公立医院人、财、物全面下沉的长效机制基本建立,合作办医成效明显,县域医疗服务能力有效提升,分级诊疗体系更加完善。
  ——到2020年,“健康台州”建设全面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全面建立,城乡居民人人享有更加完善、更有质量、更高水平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体制机制活力显著增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量占县域内总诊疗量的比率达到75%以上。全科医生签约服务制度更加完善,规范签约率达到50%以上,县域内就诊率达到90%以上。
  二、工作措施
  (一)深化“双下沉、两提升”工作内涵。
  1.形成医疗资源依次梯度下沉格局。全面承接城市医院资源下沉。市、县级医院要积极与沪杭温三甲医院建立各种友好协作关系,借助上级医院的人才学术优势,积极培育自身优势学科,促进医教研综合能力持续提升。全面做好市级三级医院下沉。市级三甲医院与市域内2家以上县级公立医院建立全面托管或重点托管关系,市级三乙医院与市域内1家以上县级公立医院建立全面托管或重点托管关系,市级各医院与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长期技术指导和分级诊疗合作机制。全面推进区域优质医疗资源共享。加快临床检验、病理诊断、影像诊断、远程会诊等区域医学共享中心建设,实现市、县级医疗资源下沉基层,覆盖所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鼓励市、县级医院通过建立纵向医联体、联合住院分部、联合专科门诊等模式下沉到基层。
  2.保障上级医院人才下沉数量和质量。上级医院应按职称、职务要求足额选派医务人员和管理人员,在一定时期内全职在合作医院(包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同)工作。原则上三级公立医院合计下派的医生人数不低于全院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医生数的5%,选派人员中,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占比不低于80%。市级三级医院对县级医院全面托管的,须派出管理和医务人员10人以上,重点托管的须派出6人以上,专科托管的须派出2人以上。县级医院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分院的,选派的管理和医务人员须在5人以上;建立联合住院分部的须在3人以上;开设专科门诊的,每周开诊时间保持在一天以上。市级三级医院下派担任全面托管和重点托管县级医院正、副院长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年,下派担任重点帮扶科室主任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1年。
  3.促进县级医院学科建设。市级三级医院对县级医院重点托管的,要重点扶持县级医院3个以上学科,专科托管的要重点扶持1个以上学科。市级三级医院要和县级医院开展学科合作发展,通过信息化促进管理制度、业务规范和服务流程等方面的一体化。在城市医院下沉合作周期内,要组织全面托管和重点托管的县级医院管理人员和重点科室人员到上级医院轮训。在市级三级医院择优确定一批导师,每名导师与1—3名县及县以下骨干医务人员建立帮带、指导关系,帮带时间一般为1—3年,帮助基层培养学科带头人和后备学科带头人。
  4.构建不同合作办医模式。积极探索以有资产纽带联系的模式进行纵向整合,支持通过医院经营管理权完全委托等方式,架构集团化管理,形成省县乡或市县乡一体的纵向联合,逐步建立人、财、物全面下沉的长效机制。鼓励市级三级医院与县级医院共建特色专科或专病中心,带动医院整体发展。允许城市医院到基层举办专科医院。城市医院根据合作办医需要,可在条件适合的县(市、区)直接或与县(市、区)政府合作投资举办新的非营利性专科医院。
  5.完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落实公立医院独立法人地位和自主经营管理权。在全面托管的县级公立医院推行法人治理结构改革,探索建立以理事会为主要形式的决策和监督机构,建立院长选拔委派新机制。
  6.创新医院人事编制管理。探索推行公立医院编制备案制管理,加强总量控制,实行动态调整。二甲以上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医师聘任卫生中、高级职称前每阶段下沉基层服务时间必须满1年,其中连续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对下沉基层服务时间满2年(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人员下基层)的县级医院医师,可免去晋升卫生中、高级职称前下沉基层服务要求,业绩突出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或聘用到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医院对下沉至基层的医务人员给予适当补助或奖励。
  7.完善医疗保险政策。差别化设置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和跨统筹区域医疗机构就诊的报销比例,提高转诊患者的报销比例。参保人员未经转诊自行到医保统筹区域外医疗机构就诊,可显著提高个人自付比例。执行不同等级医疗机构不同起付标准的住院起付线政策,起付标准阶梯式提高。对于转诊病人,采用累计起付线政策。
  8.完善分级诊疗制度。建立城市医院、县级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便捷转诊通道,完善双向转诊工作机制,为转诊患者提供优先就诊、优先检查、优先住院等便利。加快建立全市预约转诊信息平台,完善市、县两级医疗卫生数据中心。推进医院就医流程再造,以“智慧医疗”推动就诊秩序优化,改善群众就医体验。
  (二)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9.健全服务体系。加快推进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到2020年,以县(市、区)为单位,全面完成标准化建设。全市着重培育20个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医疗服务能力的中心卫生院,发展成为区域医疗分中心,满足周边农村地区群众的医疗服务需求。
  10.完善设备配置。根据不同类别基层机构的设备标配要求,实施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设备的填平补齐和升级换代,到2018年,以县(市、区)为单位,所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浙江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设备配置指导意见》(浙卫发[2014]146号)要求配齐标配设备。
  11.实施分类管理和差异化发展。根据乡镇(街道)常住人口、地理位置、辖区内医疗资源状况以及服务工作量等因素,在稳步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水平的同时,对现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甲等卫生院和乙等卫生院的医疗服务能力建设进行分类管理和指导。甲等卫生院和医疗服务能力较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具备开展一、二级手术的条件和能力,暂不具备手术条件和能力的,应积极完善人员、设施、设备等条件。鼓励条件较好的甲等卫生院进一步拓展医疗业务范围,往区域医疗分中心发展,有效分担县级医院的诊疗压力。乙等卫生院和医疗服务能力一般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切实承担起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做好康复医疗服务,探索医养结合服务。鼓励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强化与上级医疗机构多方位的紧密合作,加强特色科室建设,发展基层急诊、中医药、社区康复、慢性病、老年病等特色服务项目。其他乡镇卫生院要提高普通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能力,加强急诊管理、提升急救能力。
  12.推进全科医生签约服务。建立健全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付费等方式共同分担的签约服务长效筹资机制。不断丰富签约服务内涵,探索提供差异性服务、分类签约、有偿签约等多种签约服务;建立健全签约服务的内在激励与外部支撑机制,调动家庭医生开展签约服务的积极性;鼓励引导二级以上医院和非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参与,提高签约服务覆盖面和水平,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为群众提供综合、连续、协同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三)完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绩效工资政策。
  13.进一步完善绩效工资办法。建立健全符合基层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建立绩效工资总量正常增长机制,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保持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绩效工资水平与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同步调整。建立县域调剂机制,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在核定的总量内,根据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的考核情况,统筹确定各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适当向偏远山区和海岛等艰苦地区倾斜,原则上要求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
  14.进一步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各县(市、区)要统筹研究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的管理和指导,绩效考核要以公益服务即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为主,重点考核群众满意度和公益服务完成质量、数量。在财政保障渠道和保障水平保持正常增长的前提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当年度收支结余的60%作为奖励基金用于发放绩效考核奖,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20%作为事业基金用于机构的建设发展,20%为福利基金。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卫生计生部门核定不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绩效考核奖的依据;对绩效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单位,可发放绩效考核奖;考核不合格的单位以及单位中考核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人员,不得发放。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要根据绩效考核办法,结合单位实际,进一步细化考核实施方案,加强考核结果运用,做好绩效工资实施分配工作。强化基层医疗机构内部分配与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倾斜,真正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四)加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15.创新区域卫生人才使用机制。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管理,到2018年编制总数达到省编办核编标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浙江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的实施意见》(浙编办[2007]58号)执行,乡镇卫生院按照《浙江省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浙编办[2009]19号)执行。各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要结合医疗卫生资源布局调整,实行区域内编制总量管理、统筹调剂使用。鼓励各县(市、区)建立“县管乡用”等柔性人才流动机制,探索区域内新招聘的医学毕业生人事关系集中到具备资质的县级卫生人才服务机构管理。探索建立基层医疗卫生人才流动机制,鼓励全科医生在县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双向流动。
  16.完善公开招聘政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招聘卫生技术人员,在符合卫生执业准入要求的前提下,可适当放宽报名条件;不得将毕业院校、户籍作为限制性条件,对紧缺专业岗位可在年龄、学历、开考比例上适当放宽要求,经批准可按符合条件的实际报考人数组织考试;对到边远山区海岛等地区工作的医学院校本科毕业生可经公开公正直接考核后予以聘用。由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按照公开招聘的制度要求,每年可组织1至2次针对基层卫生技术岗位的专场招聘和校园招聘,并可在本区域内实行统一招聘,县招乡用,统筹安排。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引进、聘用中(高)级职称卫技人员或退休名医到基层执业。鼓励上级医师到基层多点执业,定期开展诊疗活动。
  17.落实艰苦地区补贴制度。各县(市、区)要建立艰苦地区工作补贴制度,对在偏远山区和海岛工作的医护人员每月给予400元的补贴,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台对在偏远山区、海岛和农村地区长期从医、贡献突出的医务人员给予奖励的政策。对于在条件艰苦地区工作的医务人员应在进修培训、晋升评优、生活保障、子女入学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
  18.强化基层卫生人才培养培训。落实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学费代偿、工资福利、职称晋升、职业发展等激励政策,吸引更多医学人才到基层工作。扩大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规模,今后5年内全市每年定向培养基层卫生人才100名以上,完善毕业后规范化培训,满足基层对紧缺卫生人才的需求。在3—5年内完成基层骨干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到县级医院进行全员培训。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各县(市、区)政府是深化“双下沉、两提升”长效机制建设,促进基层医疗卫生发展的责任主体,要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切实承担相应的责任。机构编制、发改(物价)、财政、人力社保、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协同推进。
  (二)加大财政投入。完善资金分配与下沉绩效挂钩机制。市级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用于奖励市级医院优质资源下沉工作。加强对市级医院资产的统筹管理,推动医院“人、财、物”全面下沉。县级财政要对县级医院开展“双下沉、两提升”工作相应安排专项补助资金。对开设县乡联合住院分部的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乡两级财政应投入必要资金予以支持,包括必要的病区开办经费和每年的人员投入经费支持。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事业的投入力度,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渠道的财政补偿机制,保障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医疗设备、办公经费、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等经费的投入。
  (三)强化工作考核。将“双下沉、两提升”工作纳入市对县(市、区)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促进常态化可持续。建立健全工作评价机制,重点考核资源下沉的数量和质量、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和群众就医满意度等,加大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等方面的比重。
  台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8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 沈政办发[2016] 2016/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