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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台政发[2016]46号
发文部门: 台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11-29
实施时间: 2016-11-29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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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结合我市实际,积极稳妥地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传统巡游出租汽车转型升级,促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规范发展,逐步构建符合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的新型出租汽车客运市场体系。
  (二)基本原则。乘客为本、优化服务;问题导向,改革创新;稳改结合,依法推进;统筹兼顾,分步实施。
  二、正确把握出租汽车行业定位和发展方向
  (三)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服务。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要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
  (四)构建出租汽车多样化服务体系。要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巡游出租汽车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在交通站场指定区域候客,也可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提供运营服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不得在道路上巡游揽客,只能通过移动互联网平台、使用符合一定条件的车辆开展预约运营服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档次和服务品质应明显高于巡游出租汽车。
  (五)合理调控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对巡游出租汽车实行数量调控,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全市各地特点、群众出行需求,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合理发展各地巡游出租汽车运力。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实行准入管理,实现市场调节。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
  (六)建立健全出租汽车价格机制。价格主管部门要综合考虑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优化巡游出租汽车运价管理机制,逐步实现从政府定价向政府指导价转变,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实行市场调节价,为保障公共秩序和群众合法权益,在必要时可以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价格实行管控。
  三、深化巡游出租汽车改革
  (七)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自2016年1月1日起,停止收取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已超期收取的费用,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核定后予以返还。新增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期限制和无偿使用,经营权期限为5年,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全市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星级考评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相关管理制度,实现以服务质量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模式。对经营权期限届满或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收回经营权。对经营期限届满后申请继续经营的巡游出租汽车,实行经营权配置与单车服务质量挂钩方式,考核合格的可以延长;对服务质量考核较好的企业,可增配一定的经营权指标。
  (八)健全利益分配制度。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和已取得经营权的个体经营者,应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不得层层转包。鼓励、支持和引导巡游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现有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过高的要降低,严禁出租汽车企业向驾驶员收取高额抵押金。鼓励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更好地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
  (九)推动行业转型升级。鼓励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经营,实现新老业态融合发展。鼓励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通过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提供线上运营服务,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方便公众乘车。鼓励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加强品牌建设,主动公开服务标准和质量承诺,开展安全、诚信、优质服务创建活动,加强服务质量管理,提供高品质服务。
  四、规范发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
  (十)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发展。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台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台政办发[2016]109号)等有关规定实施管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应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驾驶员及其车辆,应符合提供载客运输服务的基本条件。
  (十一)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承担经营管理主体责任,要切实做好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和驾驶员资质审查、经营管理、安全服务管理等职责,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要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加强对提供服务车辆和驾驶员的生产经营管理,不断提升乘车体验、提高服务水平。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
  (十二)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驾驶员)预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五、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十三)完善服务设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快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点、候客泊位、加气站、充换电站、环保达标设施等配套服务设施的布局建设,并将配套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统筹合理布局,认真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停车、就餐、如厕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在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医院等大型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应当划定巡游出租汽车候客区域,为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提供便利,更好地为乘客出行提供服务。
  (十四)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要落实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制定出租汽车服务标准、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明确依法经营、诚信服务的基本要求。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评价系统,加强对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的记录,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十五)强化市场监管。创新监管方式,简化许可程序,推行网上办理。要公开出租汽车经营主体、数量、经营权取得方式及变更等信息,定期开展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向社会发布,进一步提高行业监管透明度。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建立完善监管平台,强化全过程监管,依法查处出租汽车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十六)加强法制建设。要加快完善出租汽车管理和经营服务的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明确管理职责和法律责任,规范资质条件和经营许可,形成较为完善的出租汽车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实现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经营服务和市场监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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