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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文文号: 台政发[2016]49号
发文部门: 台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12-8
实施时间: 2016-12-8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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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与发展是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必然要求。自2012年以来,各县(市、区)政府以争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县”为抓手,以保障每一个适龄儿童享受大体相当的义务教育为目标,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省政府的要求,扎实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实现了国家义务教育基本发展均衡县全覆盖。但是,我市城乡之间的教育发展水平还有很大差距,让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公平教育和“上好学”的问题亟待解决,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与发展仍需深入推进。根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要求,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义务教育发展实际,就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确定工作目标
  (一)明确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强化政府保障,建立和完善均衡配置义务教育资源的制度和长效机制,加快缩小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差距,力求办好每一所学校,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享受优质义务教育的需求,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加快实现教育现代化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确定工作目标。
  加快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统一、教师编制标准统一、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统一、基本装备配置标准统一和“两免一补”政策城乡全覆盖。到2020年,义务教育与城镇化发展基本协调;城乡学校布局更加合理,大班额基本消除,乡村完全小学、初中或九年一贯制学校、寄宿制学校标准化建设取得显著进展,乡村小规模学校(含教学点)达到相应要求;城乡师资配置基本均衡,乡村教师待遇稳步提高、岗位吸引力大幅增强,乡村教育质量明显提升。全市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机会均等,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办学条件差距明显缩小,区域内学校之间教育教学质量、整体办学水平相对均衡,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城乡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基本实现。
  二、优化资源配置,改善办学条件
  (三)制定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规划。认真制定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工作规划,明确实现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改革发展规划所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到位。
  (四)同步建设城镇学校。各县(市、区)政府要统筹考虑城镇化发展、未来人口变动趋势、城乡布局结构调整,编制、优化、完善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根据学龄人口变化趋势、中小学建设标准,预留足够的义务教育学校用地,纳入城市、镇规划并严格实施,不得随意变更,确保城镇学校建设用地。实行教育用地联审联批制度,新建配套学校建设方案,相关部门应征得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依法落实城镇新建居住区配套标准化学校建设,老城区改造配套学校建设不足和未达到配建学校标准的小规模居住区,由当地政府统筹新建或改扩建配套学校,确保足够的学位供给,满足学生就近入学需要。地方政府要实施“交钥匙”工程,确保配套学校建设与住宅建设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五)全面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要求,分步实施“一扩三建四提高”,即:扩展学生生活服务设施建设面,学生寄宿、卫生等条件基本得到保障;建设运动场地、实验室、教育信息化;提高图书资料配置水平、音体美器材装备水平、教师配备水平和管理水平。要结合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全面摸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情况,对未达到基本办学标准的学校要制定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改造完善,力争经过5年左右的努力,使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部达到办学标准要求。
  三、加大教育投入,提高保障水平
  (六)依法保障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切实落实县(市、区)政府义务教育投入责任,将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的政策。认真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各项政策措施,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优先保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所需资金。每年的义务教育经费学校教育准备经费按生均下拨,生均经费不得低于全省平均值。切实加强学校公用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七)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实施“特殊教育提升工程”,全面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落实特殊教育学生公用经费标准和特殊教育教师编制、津贴。逐步扩大重度残疾儿童送教上门工作试点范围,完善普通教育学校接收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办法和保障体系。教育、民政、卫生、残联等部门要整合资源,统筹残疾人教育、康复和职业培训,提高特殊教育学校综合效益。
  (八)建立和完善居住证持有人积分入学制度。各地应根据当地教育资源承载能力,推行与本地居住证积分管理相配套的积分入学政策,在给已申领居住证的适龄儿童、少年安排就读学校时,应根据其父(母)积分高低统筹进行安排,并不断改进积分入学管理。对返乡的农民工子女,其户籍所在地学校不得拒收,保障他们享有与当地适龄儿童、少年同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九)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农村寄宿制学校优先满足留守儿童住宿需求,积极实施教育关爱工程。民政、教育、妇联等部门要积极协调家庭、社会、学校共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工作,探索加强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的管理制度和教育模式,切实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生活、心理和学习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
  四、深化教育改革,提高办学水平
  (十)树立科学的教育政绩观。不以升学率对学校进行排名,不单纯以升学考试成绩奖惩学校和教师。义务教育学校要按政策规定招生,不得进行小学升初中选拔性招生,不得违反规定利用节假日、双休日、课余时间组织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
  (十一)深化课程和教学改革。全面落实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重视体育艺术教育,培养学生重视体育锻炼和健康生活的良好习惯,切实提高中小学生的体质健康标准达标率。深化课堂教学改革,倡导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创建民主、轻松、和谐的师生关系,营造有利于学生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的教学氛围。
  (十二)提高每一所学校的办学水平。加强学校内涵建设,倡导多元化、特色化的发展理念,完善与课程改革相适应的学校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教学管理常规体系,增强学校管理能力。全面推行质量管理,制定全市统一的中小学教育教学质量标准,完善教育质量监测与评价机制,对每一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教学质量监控与考核。改革学校评价制度,增强学校主动发展的意识和持续提高的能力。加大对薄弱学校的支持力度,探索建立义务教育学校之间协作机制,鼓励优质教育资源向薄弱学校延伸,积极推进联合办学、委托管理和“小片区”管理,努力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水平差距,全面提高义务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
  (十三)建立信息化教育新模式。加强名师、名校、特色优势学科等教学资源开发,分类集成与组建各级各类教育优质课程资源、名师课堂双向视频互动课程资源、实训教学资源、虚拟实验室、数字图书馆和网上文献系统等分类资源库。进一步探索现代信息技术环境下的课堂环境和教学方式改革,逐步实现课堂教学录播一体化,形成全市学校间优质教学资源共享的教育模式。鼓励师生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主动学习、自主学习,增强运用信息技术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信息化素养。
  (十四)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完善课程标准,减少课时总量,降低过高的课程要求。严格执行课时计划,控制作业量和考试难度,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建立全市中小学生课业负担监测、举报、公告和问责制度,建立和完善减负机制,加强学校、社会、家庭沟通和协作,切实把减负贯穿于教育教学和校内校外各个方面。
  (十五)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阳光招生”政策。各级政府要指导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均衡生源安排,合理确定学校招生范围,及时公布招生办法和结果,严禁使用非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公开、公正、公平。继续推行示范性高中招生计划分配到初中学校的办法,到2020年招生计划分配到初中学校的比例不少于80%,并且在分配计划时,要向薄弱学校和乡镇学校倾斜。
  (十六)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重点学校和重点班,班额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以内,并积极创造条件,实施“小班化”教学改革。严格执行学籍管理制度,实行电子化学籍管理,如实报送学生有关信息。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颁课程计划,按规定开齐开足开好课程,不得挤占体育、音乐、美术、综合实践活动及地方和校本课程的课时。坚持学生每天锻炼时间不少于1小时,保障学校开展团队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时间。
  (十七)严格规范学校收费行为。严格执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各项政策,按照国家规定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等所需合理支出从公用经费中开支。坚决治理乱收费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收取借读费和学杂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和家长乱收费。
  (十八)加强中小学校安全工作。在学生中广泛开展交通安全、食品安全、消防安全、预防溺水、人身安全和禁毒等教育,健全和落实学校安全预警应急、联防联动、事故通报、责任追究等制度。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管理、校车安全管理,加强校舍安全隐患排查,保证校舍安全。
  五、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师资队伍水平
  (十九)全面提升中小学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水平。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创新学习方式和载体,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教师的理论素养和思想政治素质。加强中小学校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师德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开展多种形式的师德教育,把教师职业理想、职业道德、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融入职前培养、准入、职后培训和管理的全过程。严格师德考核,把师德建设情况纳入学校发展性评价、学校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并作为学校评特色、上等级的重要内容。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业绩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的首要内容。建立完善师德建设年度检查制度,坚决遏制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和家教等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和查处违反师德规范行为。建立健全师德教育、宣传、考核、激励、监督、惩处、检查和保障相结合的长效机制。
  (二十)大力加强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工作。统筹规划和实施各类教师培训工作,完善“培训机构开放竞争、参训教师自主选择”的机制,充分落实教师的自主培训选择权。下移培训重心,完善校本研修制度,发挥校本研修的基础作用。鼓励在职教师通过在职学习、脱产进修等途径提高学历水平,不断提高在职教师尤其是中学教师队伍的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比例。实施好“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计划”“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名师名校长工程”,加快培养各类骨干教师队伍,提升中小学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二十一)统一城乡教职工编制标准,拓宽教师补充渠道。各地要每年依据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学生规模和教育教学需要,合理核定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实现县域内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统一。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内,要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充分考虑乡村小规模学校、寄宿制学校和城镇学校的实际需要,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数量,并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聘用编外教师,严禁挤占挪用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和各种形式“吃空饷”等行为。
  拓宽新教师补充渠道。各县(市、区)教育部门要会同人力社保部门、编制部门统筹规划教师招聘工作,结合教师岗位特点,合理设置招聘条件、优化招聘方式、提高招聘质量,确保乡村学校开齐开足国家规定课程,特别是体育、音乐、美术、科学、心理健康等教师相对紧缺课程。各地可组织实施乡村学校教师定向培养专项计划,畅通毕业生定向到乡村学校任教的通道。做好省级免费师范生就业工作,积极引导我市免费师范生面向生源地农村学校就业。鼓励有需要且有条件的地方,对到乡村学校从教的高校毕业生,实行上岗退费政策。
  (二十二)全面推进教师“县管校聘”改革,加大教师、校长交流工作力度。根据中小学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和编制总量,对县(市、区)域内中小学校专业技术高、中、初级岗位,分别核定岗位总量,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岗位设置总量内,按照学校教师人员结构、承担教育教学改革和任务需要等情况,编制各学校岗位设置方案,报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后实施。坚持统筹兼顾,充分发挥政策的激励导向作用,积极引导优秀教师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流动,促进县(市、区)域内师资均衡配置,推进教育公平。落实中小学校的用人自主权,完善学校治理结构,切实维护教师权益,充分调动校长和教师的工作积极性。
  全面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制度,建立适应区域教育均衡发展要求的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有序交流工作机制。采取定期交流、提任交流、共同体办学、集团化办学、学校联盟、对口支援、乡镇中心校教师走教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引导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符合交流条件的校长原则上均要进行交流,符合交流条件的骨干教师每年参与交流的比例应不低于15%。进一步完善与教师交流相关的校长选拔、评优评先、职称评审、岗位设置、考核奖励等方面的激励机制。
  (二十三)探索校长职级制,加强校长队伍建设。积极探索校长职级制改革,为校长的任用、考核、奖惩、晋升、工资待遇等提供参考依据和管理标准。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改革用人机制,鼓励竞争,加强交流,充分调动中小学校长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中小学校的活力和自我发展能力,增进办学特色。建立起符合中小学教育特点和校长成长规律的新型管理体制,形成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加快培养和造就一支精通教育、善于治校的高素质学校领导干部队伍。完善中小学校长任用办法,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选拔任用、聘任考核校长。
  (二十四)依法依规保障教师待遇。依法为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确保我市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认真落实农村教师任教津贴和农村特岗教师津贴制度,对地理位置偏远、条件艰苦的乡村学校教师应有所倾斜。逐步建立乡村特困教师救助制度。关心乡村教师身心发展,定期组织乡村教师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乡村教师休养。完善乡村教师荣誉制度,使广大乡村教师有更多的获得感。完善乡村教师职业发展保障机制,合理设置乡村学校中级、高级教师岗位比例。落实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结合政策,确保乡村学校教师职称即评即聘。加快实施艰苦地区乡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各地要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统筹予以解决。
  六、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二十五)切实加强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把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作为贯彻国家、省和我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一项紧迫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精心制定实施方案,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单位。建立由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工作机制,人事、编制、教育、发改、财政、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落实相关工作,加强联动,共同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
  (二十六)建立和完善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监测制度和激励机制。开展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检查考核评估,完善评估指标体系,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际间差距的监测。市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状况作为督导评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并以适当方式公布。对未按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改变或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举办重点学校和重点班、乱收费等违规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上述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抓好工作落实,深入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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