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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意见
发文文号: 衢政办发[2016]98号
发文部门: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16-12-23
实施时间: 2017-1-22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衢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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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7号),切实加强我市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工作目标任务
  1.重要意义。实践证明,推进发展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有利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利于拓宽破解中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难题的途径,有利于提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利于促进安全生产服务产业发展壮大,有利于全社会形成安全生产工作的合力,有利于推动实现政府安全治理能力现代化。
  推进发展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要坚持市场主导、企业自主、政府推动、社会参与、技术支持的原则,以安全生产服务需求为导向,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基础,以提升安全生产治理能力为根本,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多方互动共赢的、新型高层次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
  2.任务目标。要创造有利于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发展提升的环境和条件,加大培育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的政策支持力度,着力培养以危险化学品、矿山、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企业服务为主、覆盖各行业的具有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的安全生产专业化服务机构。到2016年底,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能力能满足重点企业的基本需求,规上企业社会化服务委托率达到30%;到2017年、2018年底,全市化工(危险化学品)、矿山、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企业社会化服务委托率分别达到50%、70%;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涉及可燃爆粉尘作业场所、喷涂作业场所、涉氨制冷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简称“三场所二企业”)社会化服务委托率分别达到60%、80%;职业病危害较重的用人单位社会化服务委托率达到60%、80%。到2020年,全市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基本实现全覆盖,基本形成体系健全、服务规范、收费合理、运转高效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市场,实现从解决“无人管、不会管”的初始阶段向定制式、高层次转变。
  二、立足基础,积极培育市场主体
  3.立足现有基础条件。全面培育面向安全生产需求的安全生产专业化服务机构,引导现有安全教育培训、安全评价、安全检测检验、职业卫生、安全咨询、安全标准化评审等社会化服务机构,拓展服务内容,积极开展社会化服务。引导安全设备设施生产企业转变经营方式,提供设备销售、安装、维保一条龙式的安全服务。
  支持行业龙头、标杆企业利用安全技术、管理和人才资源优势开展安全生产服务,充分整合内部的检维修、检验检测、制造、加工、安装等专业能力形成综合实力,拓展提升专业化、社会化服务能力。
  鼓励支持安全生产服务机构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做强做大安全产业。
  4.发挥行业协会专长。鼓励行业协会、商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发挥自身的技术条件和专业特长,设立专门机构,面向安全生产领域开展社会化服务,或者为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提供智力支持及相关保障。
  5.强化人才培养。建立完善适应安全生产服务业发展需要的人才培养和激励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专业人才培养。按区域、行业领域及专业类别,分类分级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力量为企业安全管理和政府监管、执法提供专业技术支撑和保障。
  三、改革创新,开展多形式服务
  6.坚持定制化服务为主流。按照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原则,生产经营单位与安全生产服务机构签订委托合同,由安全生产服务机构提供安全隐患排查、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应急救援和演练、职业病防治等方面的专业解决方案,提供科技研发、工程设计、人才培养、法律援助、设备租赁等安全需求的个性化、精准化、定制化服务。
  按照审慎监管的原则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变的条件下,探索安全管理能力缺损的小微企业采用安全生产管理“全托管”等方式实行委托管理。
  7.政府购买服务引导。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制订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开展安全生产许可审查、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分析鉴定、重大隐患整治等执法监管活动,以及安全宣传、信息化管理、事故数据分析、公共安全应急防范、应急救援风险评估、研判等具体工作时,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形式,从以现行聘请专家个人为主向由安全生产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支撑和专业咨询为主。
  8.发挥金融机构积极作用。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在安全生产中的经济补偿和风险管理功能。要推动实行保险公司或金融信贷机构在企业投保、信贷前和信贷、参保期内,自行或委托安全专业服务机构对企业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参与投保(信贷)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预防、过程风险管理和事故善后等工作。
  积极探索推行安全生产绿色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在企业自愿的前提下,将绿色保险中事故防范、风险评估等事项委托给安全生产服务机构。
  9.倡导协作互助。发挥企业技术管理的集聚优势和行业协会的组织自律互助作用,推行“安全生产协作互助”、“行业协会(商会)自治”等模式,开展安全生产互帮、互学、互查以及培训等活动,实现行业、企业间安全资源共享与互补,助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全覆盖。
  10.发展“互联网+”服务。支持相关科研机构对安全生产区域性、行业性、倾向性重点难点问题,以及企业安全、智慧用电、工艺技术、防护装备、灾害防控、应急救援等方面进行科技攻关,并提供安全生产服务;支持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应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发展“互联网+安全生产”服务新业态,拓展服务范围,提高服务能力,真正实现产业提升和发展。
  四、加强管理,规范市场秩序
  11.坚持市场开放。开放安全生产服务市场,按照市场化、竞争性选择机制,让服务提供方与购买方双向自主选择,择优约定服务内容和形式,限制政府部门强制要求服务、指定服务等行政干预行为。
  引导小微企业、企业基础服务本土化,集群企业服务集约化,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效率。
  12.加强引导管理。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区域、行业实际,制定相关规则,规范服务市场从业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树立样板,发挥典型示范效应,引导安全生产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各地各部门要督促安全生产服务机构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委托合同的约定要求,完善质量控制体系,杜绝垄断收费、违规收费、指定收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资质要求的,服务提供方应在资质规定的范围内承接业务,严禁租借资质证书,严禁非法挂靠。承接服务项目严禁转包,鼓励服务机构视情购买专业服务。要加强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信用体系管理,建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信用、服务质量评价和惩戒淘汰机制,及时向社会公示相关信用状况和评价结果。
  13.规范服务机构。服务机构需经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办公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服务程序、服务档案、质量控制体系和服务人员档案,有与承接服务业务相应的机电仪、安全管理等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危化、矿山等高危行业企业服务的,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等服务人员。
  五、政府支持,加大政策推动力度
  14.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作为改进和加强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的重要举措,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积极开展试点,以点带面、示范推进。要充分发挥主流媒体作用,广泛宣传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的意义和典型做法,做好政策解读,提高社会认同度,营造理解支持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的良好氛围。
  15.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十三五”期间,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专项用于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推进工作,包括购买社会化服务、补助市属企业购买服务及补助“智慧用电”等。各县(市、区)要建立政府引导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投入机制,按照“企业自主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的原则,在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开展的初始阶段和推进过程中,对参与企业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同时,要将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列入鼓励创业的产业指导目录,在有关投资、科研等计划中给予扶持,对服务过程中需要突破的技术难题攻关,依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给予相应补助。
  积极引导、鼓励和支持规模小、安全基础薄弱的中小微企业主动寻求专业服务和“托管”服务。建立统一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信息平台,加速信息交流、要素集聚、市场融通,推动服务需求和供给资源的共享对接。
  16.坚持协调推进。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发改、经信、科技、财政等部门要加强配合,指导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及时组织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要根据部门职责权限研究完善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的精准政策措施,不断支持推动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产业发展和提升。
  17.本文自2017年1月22日起施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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