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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采购[2016]810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6-5-18
实施时间: 2016-6-18
法规类型: 会议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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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级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区财政局:
  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节约会议费开支,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财行[2015]1号)和《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京财预[2014]2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现将《北京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特此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2016年5月18日
  附件:北京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
  北京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节约会议费开支,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财行〔2015〕1号)和《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京财预〔2014〕2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是指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一定数量的宾馆饭店或专业会议场所作为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场所(以下称会议定点场所)的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举办的会议,除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以及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部会议室、礼堂等举办的外,应当在会议定点场所召开。
  第四条 北京市财政局统一负责北京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按照“管采分离”的原则,具体招标工作由市采购中心负责。各区财政局负责本区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采购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 本市确定的会议定点场所在本市及全国范围内实行资源共享,各级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共同使用,执行统一的会议定点场所目录和相同的协议价格。
  第二章 会议定点场所及协议价格的确定
  第六条 会议定点宾馆饭店应当具备保证会议所需要的住宿房间、会议室、餐厅以及相关设施。
  专业会议场所应当具备会议所需要的会议室等相关设施。
  第七条 确定会议定点场所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数量适当。会议定点场所的数量以能满足党政机关会议需要为宜。
  (二)布局合理。会议定点场所的分布要合理,交通便利。
  (三)档次适中。兼顾不同地区和不同级别党政机关会议的需要,确定不同档次的会议定点场所。
  (四)价格优惠。宾馆饭店、专业会议场所对会议的收费给予优惠。
  (五)公开公平。对各类宾馆饭店、专业会议场所等应执行公开、统一的政府采购标准。
  第八条 会议定点场所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应当依法报本级财政局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的内容包括住宿房间价格、会议室租金和伙食费。住宿房间价格按标准间、单人间和普通套房三种类型确定。会议室租金按照大会议室、中会议室、小会议室三种类型确定。伙食费标准按照每人每天确定。
  北京市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采购控制价格按照不高于北京市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开支标准确定。
  第十条 具备本细则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宾馆饭店、专业会议场所可以参加会议定点场所招投标。
  第十一条 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市采购中心通过政府采购确定会议定点场所后,应当与会议定点场所签订协议书,并督促会议定点场所在规定时间内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上注册。
  本市各区财政局可以共享市级招标结果,也可以自行组织招标。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及时将本区政府采购的会议定点场所及协议价格报市财政局备案。市财政局汇总北京市政府采购的会议定点场所及协议价格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章 会议定点场所的变动调整
  第十三条 会议定点场所实行动态管理,两年调整一次。
  第十四条 会议定点场所在协议期内不得提高协议价格。
  第十五条 会议定点场所在协议期内,由于名称、法人代表等信息发生变动的,由会议定点场所提出书面申请,经市采购中心同意后,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上重新注册,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北京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指导和协调北京市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工作,负责本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完成本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公开招标,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的管理与运行维护,组织本市会议定点场所注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十七条 各区财政局负责对本区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 党政机关在会议定点场所举办会议应当严格执行定点协议,不得要求会议定点场所虚报会议天数、人数、开具虚假发票等。
  第十九条 会议定点场所有权拒绝党政机关提出的超出协议的服务项目和要求。
  第二十条 对会议定点采购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依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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