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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做好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医保发[2016]16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发文时间: 2016-6-15
实施时间: 2016-6-15
法规类型: 生育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457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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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各用人单位: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新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精神,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近期出台了《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6﹞99号),要求本市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在申领生育保险相关待遇,或因分娩办理住院手续时,应当出具《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确认服务单》等证明材料。
  按照《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规定,为做好本市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工作,现将《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离休统筹医疗费用审核结算规范(试行)>的通知》、《关于规范医疗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及《关于北京市生育保险参保职工持社会保障卡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3﹞34号)中规定定点医疗机构、用人单位申报医疗费用需提供的材料,增加《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原件)、《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复印件)、《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复印件)、《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复印件)。
  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工作,及时做好对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和用人单位的宣传工作,严格按照生育保险有关规定审核结算生育保险医疗费用。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16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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