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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大数据应用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府[2016]197号
发文部门: 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12-28
实施时间: 2017-1-1
失效时间: 2020-1-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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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促进大数据应用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8日
  关于促进大数据应用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落实国家大数据战略,做大做强数字经济,推动《苏州市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有效实施,促进数据资源整合和共享开放,深化大数据开发应用,集聚大数据发展要素,建设大数据产业新高地,打造经济社会发展新引擎,带动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社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大数据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苏政发[2016]113号)文件精神,结合苏州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加强产业基础建设
  (一)完善信息化基础设施。加快“宽带中国”苏州方案实施,加大无线通信网网络、光纤宽带网、窄带物联网的建设投入,提升光纤网络覆盖范围、出口带宽和网络性能,形成“宽带、融合、泛在、共享、安全”的新一代信息网络。加强对传感器、摄像头、电子标签等物联网感知设备的统筹布局和共建共享,逐步构建城市感知物联网。
  (二)建设全市统一的政府大数据库。构建宏观经济基础数据库、人口基础数据库、法人基础信息数据库、社会诚信信息数据库、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数据库等五大基础库,并以此为指导方向,落实信用、交通、医疗、就业、文化、教育、科技、知识产权、环境、金融等重要领域主题数据资源的建设,保证基础信息的准确、完整、及时更新和共享。
  (三)建设苏州“城市云”。推进苏州市大数据应用,夯实大数据应用和产业发展基础,构建苏州“政务云”、“公众云”和“企业云”,形成面向政府、市民和企业全方位服务的“城市云”体系。通过建设“城市云”,将数据整合为城市核心系统的公共资源,形成集中、统一、共享的云平台。
  (四)建设苏州市政府数据统一开放平台。依托“城市云”平台,搭建政府数据开放平台,将各市、区已有信息平台接入总体平台,统一管理。按照国家对政务数据开放要求,各地各部门有序开放政务数据,按主题、部门、地区进行分类分级公开。通过政府和公共信息资源适度、合理的开放分享,指导和带动全社会数据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二、建设特色大数据产业集聚区
  (五)科学规划全市大数据产业布局。按照产城融合、因地制宜、各有分工、一园多点、虚实结合的原则,积极推进苏州工业园区(国际科技园)、苏州科技城、昆山花桥经济开发区等大数据特色产业园建设。引进一批国内外大型互联网企业和云计算、大数据骨干企业,汇聚一批大数据采集、存储、处理、挖掘、应用、展示等创新型中小企业,培育大数据发展新模式、新业态,规范深化大数据应用,争创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
  (六)支持大数据企业集聚发展。对在本市注册的大数据企业,需入驻大数据特色产业园区标准厂房和办公用房的,所入驻的特色产业园区可给予落户企业办公场地租金优惠或减免。优先推荐位于特色产业园内的大数据企业参加苏州市大数据示范项目和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评选。
  (七)保障大数据产业园区和重点项目用地。在安排土地使用年度计划时,优先安排大数据产业园区和大数据产业重点项目用地指标。支持符合条件的大数据产业项目列入省、市重大项目用地计划予以重点保障。对经认定的列入专项服务产业项目的新建大数据产业项目用地需求,适用《苏州市专项服务产业项目建设用地出让实施意见》。
  (八)鼓励优先利用存量土地发展大数据产业。对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文化创意、科技研发、众创空间、生产性服务业、互联网+等新业态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满后需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的,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三、大力引进和培育大数据企业
  (九)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提高服务业引导资金规模,增加到1亿元,把大数据产业作为支持重点。
  (十)支持大数据企业投资新建及改造项目。每年评定一批符合条件的大数据示范项目,给予投资补助,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对使用银行贷款的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十一)鼓励大数据企业为政府、公众、企业提供大数据行业应用服务。加快推进政府治理、城市管理、工业、交通运输、旅游、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领域的大数据应用,每年择优评定一批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对新入选的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进行表彰,并给予一定奖励。
  (十二)支持大数据企业做大做强。对营业收入首次超过3000万元、6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大数据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但不超过该年度企业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企业可根据自身发展实际,选择一个档次申请奖励,各档奖励不可兼得。
  (十三)支持社会资本投资组建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器培育大数据企业。根据市政府发展众创空间的相关政策,对市级认定的新建众创空间可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补,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认定的新建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可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十四)支持大数据企业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大数据企业为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大数据企业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依法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在2018年12月31日前依法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五)支持大数据企业创新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打造产业科技创新高地的相关政策,对大数据企业新建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企业研发机构,可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300万元和100万元的建设经费支持。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的大数据企业可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大数据企业纳入本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可给予最高30万元的研发费后补助。
  (十六)支持大数据企业享受总部企业鼓励政策。在我市新注册设立或新引进的大数据企业,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按照《市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苏府规字[2016]1号),享受相应补贴或奖励。大数据企业认定为跨国公司在我省新设立的符合条件的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的,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79号),可享受相应资金补助和便利化措施。
  (十七)对大数据产业重大项目和龙头企业,可实施“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由本市各级政府集中资源予以支持。
  (十八)完善政府采购大数据服务的配套政策,将购买大数据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
  四、优化投融资服务
  (十九)设立苏州市大数据产业发展基金。市级财政安排2亿元,分期出资,遵循“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原则,引入社会资本共同发起成立苏州市大数据产业发展基金,以投资基金模式扶持大数据产业的发展,同时积极鼓励各市、区参与和合作,共同引导支持全市大数据产业集聚壮大。
  (二十)推动重点创业投资企业加大对大数据企业和产业项目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大数据产业领域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按照其对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十一)支持符合条件的大数据企业上市。按照市政府关于金融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相关政策,对实现IPO的上市大数据企业可给予每家50万元奖励(注册制改革后的政策另行制定);对在“新三板”挂牌的大数据企业,可给予每家30万元奖励。
  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二)积极引进和培育大数据专业和管理人才。落实《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苏委发[2016]28号),推进实施各类人才工程,完善更加便捷周到的人才服务机制。支持大数据企业相关人才或团队参加“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海鸥计划”“姑苏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计划”、“科技创业天使计划”等人才评选,对经认定的各类人才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支持并享受相关待遇。
  (二十三)加大人才教育和培训力度。鼓励本地高校开设数据科学和数据工程相关专业,重点培养数据工程师等大数据专业人才。支持高校与行业企业、科研院所深度合作,为本市培养具有统计分析、计算机技术、经济管理等多学科知识的大数据复合型人才。支持有条件的大数据企业与科研院所、高校、职业院校在苏合作建立大数据公共实训基地,开展大数据技术研发、市场推广、服务咨询等领域人才的岗位技能培训。按照市政府进一步推进人才优先发展的政策措施,对新认定的市级公共实训基地可给予20万元奖励,省级以上实训基地可给予50%配套奖励。
  六、创新发展体制机制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各市区、各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苏州市大数据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市“城市云”建设和大数据产业发展和应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办领导小组日常事务,牵头负责全市大数据产业规划、数据整合、扶持政策、项目建设和企业管理等工作。成立苏州市大数据发展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全市大数据发展提供决策支持。成立苏州市大数据产业联盟,为全市大数据相关企事业单位及专家学者提供一个合作和交流平台。各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推进机制,共同推动全市大数据持续健康发展。
  (二十五)建立标准和安全体系。以国家已发布执行的大数据相关标准规范为基础,补充制定苏州地方性或行业性大数据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大数据交换和交易标准体系,指导大数据产业健康发展。加强数据安全保护技术攻关,完善大数据安全防御策略。建立网络安全监测机制,强化信息资源保护,保障信息资源共享安全。制定大数据环境下的安全管理防护体系,强化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
  (二十六)完善统计和考核。科学界定大数据产业范围,建立大数据产业企业名录,建设大数据产业统计数据库,动态监测全市大数据产业发展情况,为推动全市大数据产业发展确定发展目标、明确发展方向、检验发展成果提供数据支撑。制定大数据产业发展考核管理办法,将各地各部门落实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的情况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定期通报各地各部门推进大数据产业发展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研究制定大数据特色产业园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引导各地结合自身实际形成发展特色,充分发挥示范、试验的作用;对考核优秀的产业园区、地区及部门进行表彰。
  (二十七)注重培训和宣传。对全市党政机关干部,特别是负责推进大数据产业发展的主管部门,各市、区负责推进大数据产业园建设发展的平台管理和招商团队,进行有针对性的和系统性的大数据知识培训,培养大数据思维和新产业招商引“智”能力。利用各种招商平台,积极宣传推介我市大数据产业投资环境和政策措施。以应用示范带动大数据的宣传教育,举办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领域大数据应用优秀项目成果展,在全社会树立大数据意识。推进长三角区域合作,促进省、市及跨境的大数据产业和应用共同发展。加强与国内外相关组织的合作,组织相关机构和人员到国内外进行大数据学习交流。
  七、附则
  (二十八)根据苏州大数据产业发展现状和发展方向,本政策意见重点扶持围绕大数据产业链(数据源、数据采集、数据存储、数据处理、数据挖掘、数据应用、数据展示环节)提供相关数据服务业务活动的企业,以及提供“大数据+行业”(大数据应用在政府治理、城市管理、民生服务等领域)应用服务的企业。
  (二十九)本政策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三十)本政策意见由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与我市此前出台的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新、从优、从高”的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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