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会计法规 >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 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省本级行政单位会计核算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库[2016]69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6-12-29
实施时间: 2016-12-29
法规类型: 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245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本级各行政单位:
  为实现财政资金预算编制、执行、会计核算和决算的一体化,实现财政资金可追溯,统一规范预算单位会计核算,提高工作效率,我厅统一开发了省级预算财务数据集中平台,并从2017年起在行政单位中分批试点(具体批次和时间另行通知)。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使用统一的会计核算科目体系
  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我厅整理了行政单位的会计核算科目体系,对所有一级会计科目和相关二级会计科目及以下科目编号进行了统一(具体会计科目体系见附件)。请各试点单位严格按照我厅编制的会计核算科目体系核算。对会计核算科目体系中已有的会计科目,单位不得自行修改;对会计核算科目体系中没有的会计科目,单位可以增加有关二级以下科目进行核算。
  二、辅助核算项目必须明细到末级
  请各单位严格按照财政部《201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的功能分类科目和经济分类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所有科目必须明细到末级。
  三、确保财政资金单据和会计核算凭证双向对应
  各试点单位应确保财政资金单据与会计核算凭证双向对应,相关信息既可延伸也可回溯。会计核算时,需在财政资金相关的会计分录辅助核算信息里注明所对应的财政单据编号及金额,如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的支付号、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的支付号、非税收入缴款书的编号、用款计划批复号等。
  四、财务数据集中方式
  各试点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下列方式之一,将本单位规范的财务数据集中到我厅统一开发的省本级预算单位财务数据集中平台。
  (一)直接在集中平台核算。
  集中平台提供了会计核算功能,试点单位可以免费使用。在此方式下,相关财政业务单据可以自动生成会计核算凭证,自动生成财务报表及相关决算报表,可以较好地解决预算编制、执行、会计核算、决算业务跨系统跨界面操作、重复劳动的问题,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
  (二)通过接口方式自动上传至集中平台。
  试点单位使用其他软件进行会计核算的,应根据以上规范对本单位会计核算系统进行改造,并按照集中平台接口规范,将本单位财务数据自动上传至集中平台。
  各试点单位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与我厅联系。联系人:国库处,凌秀云,83633375;信息管理中心,刘小松,83633281。
  附件:会计科目体系
  江苏省财政厅
  2016年12月29日

相关附件:
附件:会计科目体系.xls    
 
  • 加入收藏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