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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绍政办发[2016]110号
发文部门: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16-12-30
实施时间: 2017-2-1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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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绍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30日
  绍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维护公平竞争的招投标市场秩序,提高招投标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进入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投标活动及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进场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信息,需在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
  (一)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二)资格预审结果;
  (三)中标候选人;
  (四)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四条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需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同时在网站公开,并为投标人提供下载查阅功能。
  第五条 于资格预审结束后,资格预审结果备案前,在网站公示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结果公示内容包括:
  (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招标项目名称;
  (二)资格预审条件;
  (三)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响应情况;
  (四)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结果,未获通过的应载明原因;
  (五)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中标公示内容包括:
  (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招标项目名称;
  (二)开标时间、地点;
  (三)中标候选人及中标金额;
  (四)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七条 招标人应规范设置投标资格条件。投标人资质及项目负责人专业等级的资格条件一般应按《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有关企业承包工程范围及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规模标准设置。
  第八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一般采用资格后审,技术特别复杂或设计有特别要求的,依法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并取得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可以实行招标资格预审。
  第九条 资格审查活动由招标人负责,按照资格审查程序和要求实施,并接受相关招投标监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进场交易的项目开标评标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人(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职能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保障交易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合理调度交易场所,提供优良便捷的交易服务,协助招标人维护好交易现场秩序。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评标入围的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要求对进入评审的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证件进行核验。
  招标人要主持、维护好开标现场秩序。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要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力和履行自己的义务,做到独立评标、客观评标、公正评标。
  评标专家要遵守招投标的有关管理规定,服从现场监管人员的监督和管理,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过程的监督。各职能管理部门招标办要按照行政监管职责,做好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负责评标专家抽取、投标与开标现场、评标现场等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监督代理机构和相关人员规范操作,监督评标专家规范履行职责。
  各职能管理部门招标办应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依照规定做好调查处理和答复工作。
  第十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办公室应认真履行综合监督职能,对各职能管理部门履行招投标监管情况进行监督,监督各职能管理部门依法做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职能管理部门招标办未按相关规定受理或处理项目投诉、举报的,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办公室视情提出监督意见或发出督查意见书,督促其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电子交易平台应配备必要的音视频采集设备,对开标、评标等活动现场进行实时监控。
  第十七条 实行统一的电子招标投标平台建设标准,推动运用现代信息网络进行电子化招投标活动。
  电子招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采用电子招投标的项目,投标人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和提交电子投标文件。
  第十九条 电子招投标因系统故障造成无法正常开标、评标的,应及时排除相应故障后继续开标,对因故障重大,排除故障的时间较长或者难以准确预计的,应立即封存投标资料,另行确定继续开标、评标的时间。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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