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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绍政办发[2016]114号
发文部门: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16-12-28
实施时间: 2016-12-28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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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的《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资源有效整合的服务管理体制,全面推行全员登记、依规领证、凭证服务、量化供给的新型居住证制度,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0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贯彻实施新《条例》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居住证管理
  (一)居住证申领
  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1.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指流动人口在绍兴市区、县(市)范围内自申报居住登记之日起连续居住半年以上。
  2.合法稳定就业。指满足以下其中一个条件:
  (1)参加居住地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
  (2)持有居住地颁发的工商执照6个月以上;
  (3)与居住地用人单位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6个月以上;
  (4)与居住地集体(单位、个人)签订并履行农业生产经营承包合同6个月以上;
  (5)符合合法稳定就业的其他情形。
  3.合法稳定住所。指满足以下其中一个条件:
  (1)在居住地依法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房屋;
  (2)居住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且用地规划、建设审批手续齐全的居住地用人单位集体宿舍;
  (3)居住在具有合法产权且符合安全条件,并已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出租登记的房屋;
  (4)符合合法稳定住所的其他情形。
  各类车棚、车库、违法建筑以及存在严重消防、建筑安全隐患的居住出租房屋,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居住场所,或者与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但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居住场所,视为不符合合法稳定住所条件。
  4.连续就读。指在居住地全日制中小学或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流动人口属于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投资创业、引进人才的,申领《浙江省居住证》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二)居住证签注
  《浙江省居住证》实行每年签注制度。居住证签注是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年限的证明。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自证件签发之日起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居住证持有人办理签注手续时,应当交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住证以及就业、居住、就读等证明材料。持有人的就业、居住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领条件的,不予签注。
  (三)新老居住证件衔接
  新《条例》施行后,我市全面实施IC卡式居住证。首次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或者补领的,按规定收取证件工本费。办理居住登记、变更登记和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原发放的纸质居住证,在证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持证人要求换领IC卡式居住证且符合申领条件的,应予以免费发放。各地要主动为符合申领条件的持证人提供换领IC卡式居住证服务,在2017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换证工作。
  二、保障居住证持证人权利
  《浙江省居住证》是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以下权益和公共服务:
  (一)劳动就业。免费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就业服务;免费享受政府部门组织的就业技能、劳动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维权意识等方面基本常识的培训;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享受政府提供的职业技能培训补助。
  (二)社会保险。享有与本地居民相同的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的权利和义务;参加养老保险的,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可根据有关规定和本人意愿,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保留养老保险关系或随同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非自愿性失业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义务教育。符合入学条件的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统筹安排到指定学校就读,享受与当地学生同等教育待遇;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初中毕业后可在居住地报考普通高中或中职学校。
  (四)卫生计生。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享有与本地居民相同的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免费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随迁子女享受居住地卫生院计划免疫基础疫苗免费接种;患有结核病、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的流动人口,可根据政策减免相关检查和治疗费用。
  (五)文化体育。与本地居民同等享受电大、夜大等教育资源及科技馆、图书馆、博物馆、体育馆、公园等科教文体娱乐公共服务设施;按规定享受“绍兴人免费游绍兴”政策。
  (六)证照办理。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等手续。
  (七)住房保障。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按规定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八)公共交通。按照规定办理公交卡、公共自行车卡,享受市民优惠政策。
  (九)社会事务。参加居住地各类评选表彰并享受相应待遇,申请加入工青妇等组织,参与居住地村(社区)管理。
  (十)法律服务。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的法律援助待遇和其他法律服务。
  (十一)社会救助。所在家庭符合居住地相关社会救助条件的,可享受相应的社会救助政策。
  (十二)户口登记。符合居住地户籍准入规定条件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申请登记为常住户口。
  (十三)其他待遇。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服务和便利。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部署,明确工作职责。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新型居住证制度各项工作。各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牵头组织,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确保相关工作有序推进。公安机关是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居住信息采集和IC卡式居住证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也可依法委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从事相关工作。各级发改、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社保、建设、交通运输、文广、体育、卫生计生、旅游、综合执法、公积金管理、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落实居住证持有人可享有公共服务和便利的配套政策,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保障居住证持有人权益。各地要把IC卡式居住证工本费、功能对接费等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强化属地管理责任,按照规定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相关工作。村(社区)要协助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和居住证持有人权益保障等工作。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夯实基层基础,加强居住登记。深化“以房管人、以业管人”,按照“谁出租、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原则,抓住流动人口居住、就业两个关键环节,强化部门联动合力和属地管理责任,创新落实社会化管理举措,压实村(社区)、用人单位、物业服务单位、中介机构、房屋出租人主体责任,依法落实消防、安全、登记备案、信息报送义务。按照不低于上年度登记流动人口数800:1的比例配备流动人口协管员,有效整合基层力量,建立健全基础信息常采常新和长效管理机制。
  (三)突出工作重点,增强政策实效。各地要按照新型城镇化以及“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优质公共服务梯度化”要求,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公共财力和资源承载能力,完善适合本地实际的居住证制度配套政策,提供“一体化、一站式”便民服务,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根据《关于实施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绍市委办发[2015]41号)精神,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挂钩的公共服务和便利提供机制,坚持存量优先,妥善解决进城务工人员的权利保障问题。做好IC卡式居住证实施工作,积极拓展IC卡式居住证功能应用,加强与市民卡(社保卡)等卡证功能的对接,提高居住证“含金量”。
  (四)推进平台建设,促进信息共享。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数据共享平台,将各部门(单位)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流动人口信息数据统一汇入流动人口综合信息平台,促进信息互通和业务协同,提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数据的权威性和完整性,为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撑。健全完善流动人口信息申报采集方式,继续深化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移动采集系统应用,拓展手机客户端、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进一步提高申报采集工作实效。
  (五)加强宣传培训,营造良好氛围。通过各种媒体平台广泛宣传新《条例》实施的重大意义,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着力提高社会公众对政策的知晓率,增强流动人口、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引导流动人口主动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为新《条例》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要加强对从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正确掌握政策内容,依法依规、积极主动做好服务管理工作。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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