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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十三五”期间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关税[2016]69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16-12-29
实施时间: 2016-1-1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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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支持我国海洋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十三五”期间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我国海洋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指勘探和开发,下同)的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并直接用于开采作业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详见附件管理规定的附1《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以下简称《免税物资清单》),在规定的免税进口额度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本通知所指海洋为:我国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他海洋资源管辖海域(包括浅海滩涂)。
  三、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石油(天然气)开采项目项下免税进口的物资实行《免税物资清单》与年度免税进口额度相结合的管理方式(管理规定见附件)。
  四、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石油(天然气)开采项目项下暂时进口《免税物资清单》所列的物资,准予免税。有关物资进口时,海关按暂时进口货物办理手续。上述暂时进口物资超出海关规定的暂时进口时限仍需继续使用的,经海关审核确认可予延期。在暂时进口(包括延期)期限内准予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免税。暂时进口物资不纳入免税进口额度管理。
  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石油(天然气)开采项目项下租赁进口《免税物资清单》所列的物资,准予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免税,并纳入免税进口额度统一管理。租赁进口《免税物资清单》以外的物资应按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六、1994年12月31日之前批准的对外合作“老项目”与其他项目适用统一的《免税物资清单》。
  附件: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管理规定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2月29日

相关附件:
附件 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管理规定.pdf    
附1 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pdf    
附2 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项目及其进口物资确认表.pdf    
附3 项目进口额申报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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