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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17年部分节假日纳税申报征收期限顺延的公告
发文文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12-28
实施时间: 2016-12-28
法规类型: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2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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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7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6]17号)通知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我省国税系统2017年部分节假日纳税申报征收期限顺延事项公告如下:
  一、清明节:4月2-4日放假,共3天。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文化事业建设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纳税申报征收期限顺延至4月18日。
  二、中秋节、国庆节:10月1-8日放假,共8天。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文化事业建设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纳税申报征收期限顺延至10月23日。
  若在上述申报征收期限内涉及民族节日放假的,以各地国税机关依法公告的纳税申报征收期限为准。
  特此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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