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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监管局关于做好2016年第二批北京市政府置换债券定向承销发行相关事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国库[2016]2405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监管局 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时间: 2016-11-14
实施时间: 2016-11-14
法规类型: 债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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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相关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2015年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5]102号)及《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6]22号)等文件精神,做好2016年第二批北京市政府置换债券定向承销发行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各相关金融机构认真贯彻执行。
  一、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是国务院的一项重大决策,对稳定金融市场、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各相关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并认真落实有关要求,确保完成存量债务的置换工作。
  二、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2015年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本地区存量债务中银行贷款部分对应的债权人均作为各地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债的承销团成员。按照要求和北京市存量债务中定向置换债务对应的债权人情况,现组建2016年第二批北京市政府置换债券定向承销发行承销团,并确定主承销商和簿记管理人。
  三、按照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债券置换的尚未偿付的存量债务,在债券发行前到期的,与银行商定,在符合银行内部风险管理的前提下修订合同期限,适当延期,待债券发行后及时置换。
  四、各相关金融机构要认真核实并确认定向承销政府债券对应贷款。按照规定簿记建档时间,积极参加2016年我市政府置换债券定向承销发行工作,并按核定一致的额度和商定的利率区间进行申购。
  五、簿记建档结束后下一个工作日,各承销团成员(即原债权人)根据实际配售额度,及时与北京市财政局、原债务人和原债务人同级财政部门共同签订债权解除协议。
  附件:2016年第二批北京市政府置换债券定向承销发行承销团名单
  北京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北京银监局
  2016年11月14日
  (联系人:宋景棉;联系电话:88549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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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016年第二批北京市政府置换债券定向承销发行承销团名单.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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