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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计划生育投入机制的意见
发文文号: 内财非税[2016]2109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6-12-20
实施时间: 2016-12-20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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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财政局、卫生计生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卫生计生委:
  根据《财政部 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社[2016]16号)、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财政投入政策等有关规定,为支持做好我区全面两孩政策实施、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完善等工作,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现就进一步调整完善计划生育投入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构建家庭发展支持体系,提高计划生育治理能力,实现人人享有计划生育优质服务,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主线,以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由控制人口数量为主向调控总量、提升素质和优化结构并举转变,由管理为主向更加注重服务家庭转变,由主要依靠政府力量向政府、社会和公民多元共治转变为支撑,按照建立多渠道筹资机制,健全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财政体制,统筹整合专项资金,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等要求,建立完善科学、稳定、长效的计划生育投入机制。
  (二)基本原则
  明确责任、分级负担。建立健全职责明确、分级负担、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政府计划生育投入机制,加大对困难地区支持力度。
  多方筹资、加大投入。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计划生育事业,推动建立计划生育公益基金。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投入水平。
  规范整合、保障重点。清理、规范、整合计划生育专项资金,兼顾供需,分类、重点支持生育政策调整与服务管理改革完善。
  转变机制、提高效率。改革完善补助方式,促进计划生育服务机制转变和效率提高,健全考评体系,建立考评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
  (三)主要目标
  2016年底,加强制度建设和政策统筹,初步完成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前后计划生育投入政策之间的衔接调整;2018年底,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建立科学、稳定、长效的计划生育投入机制,为新形势下计划生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切实资金保障。
  二、调整完善计划生育投入机制的主要内容
  为支持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各地要进一步明确投入主体,突出投入重点,改进投入方式,落实投入责任,加强投入管理,不断调整完善计划生育投入机制。
  (一)加大扶助保障力度。继续实施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以下简称“三项制度”)。三项制度在国家确定的扶助金标准内,所需经费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共同承担,补助资金按照目标人群数量和人(户)均标准、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分配。以2015年补助数为基数,对增支部分(包括自然增支和提标增支),中央财政按80%的比例给予补助、自治区财政按20%的比例给予补助。三项制度自治区扶助金标准超出国家扶助金标准部分所需资金,自治区财政按各地人均可用财力分类分档给予补助,一类地区补助30%、二类地区补助50%、三类地区补助70%。
  严格执行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卫计家庭发〔2015〕259号),统一年龄段条件,调整提高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特别扶助金标准,同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不断完善特别扶助制度扶助金标准。逐步统一城乡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探索建立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扶助支持政策。
  根据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自愿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农牧民家庭,不再实行一次性的奖励政策。
  (二)加快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制度改革。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政策,对所需经费由自治区、盟市、旗县财政继续按3:2:3的比例分担。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实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等政策。
  (三)统筹整合经费使用,支持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继续实施向已婚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药具政策,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探索将农村牧区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与有关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整合,所需资金通过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统筹安排。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调整计划生育事业费使用方向,重点支持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加强出生人口监测预测、实施新家庭计划、创建幸福家庭、提升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能力、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加强基层计划生育人员培训、落实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等工作。同时,支持做好常住人口(含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优生优育、技术服务、养老照护、宣传教育、信息统计、计划生育协会等工作。
  (四)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建立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投入计划生育事业,鼓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基金。积极运用项目合作机制,吸引区内外资金。
  三、工作要求
  调整完善计划生育投入机制,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级财政和卫生计生部门要从全局出发,提高认识,加强协调,统筹安排,扎实工作,切实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一)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各级财政和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统筹规划、制度建设和工作落实,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位、协调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推动计划生育投入机制调整完善有序有效进行。盟(市)财政部门要会同卫生计生部门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自治区财政厅、卫生计生委将加强对调整完善计划生育投入机制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二)健全分担机制,确保投入到位。各盟(市)财政部门要会同卫生计生部门制定完善本地区各级财政经费分担办法,统筹考虑与相关部门政策和制度的有效衔接,充分利用医疗卫生资源,调整支出结构,加强预算安排,确保各项计划生育投入真正落实到位。要切实保障旗县卫生计生部门和基层计划生育机构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所必须的各项经费,促进提高计划生育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
  (三)完善考核办法,强化资金管理。各地要将财政投入纳入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财政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执行管理和财务管理,确保资金分配和使用及时、规范、安全、有效,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和自治区财政厅将会同卫生计生部门加强资金监督检查,实施绩效评价,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和考评结果,在安排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转移支付资金时给予奖惩。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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