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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财政资金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办库[2016]7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16-1-15
实施时间: 2016-1-15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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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不含大连)、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
  近年来,随着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各级财政部门逐步建立起规范的财政资金运行管理机制,有效提升了财政资金运行效率和安全性。但也要看到,一些地区未能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深化改革、强化财政资金安全管理、建立内控制度的文件规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疏于管理,给财政资金安全带来隐患,甚至酿成风险。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安全管理,全面查堵管理漏洞,财政部决定2016年上半年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全面开展财政资金安全检查工作,边查边改,以查促改,切实抓好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切实健全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按照《财政部关于全面开展财政资金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216号)要求,省财政厅将组织开展全省财政资金安全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和依据
  本次检查的内容包括岗位和人员管理、账户管理、财政资金收付管理、会计核算管理、会计集中核算向国库集中支付转轨、财政预拨及借垫款管理、新《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落实情况等七个方面。
  (一)岗位和人员管理方面。
  1.主要检查内容。是否按照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原则进行岗位设置;是否交叉、重复设置岗位;是否足额配备岗位工作人员;是否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岗位职责分工;岗位工作人员是否具备岗位所要求的资质条件;岗位工作人员是否有不良生活情趣或违纪违法行为记录的;岗位工作人员是否按规定实行回避制度;是否建立规范的AB角替岗制度;工作人员离岗是否按规范程序办理交接等。
  2.检查依据。《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辽财办〔2011〕387号)、《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的通知》(辽财库〔2012〕155号)、《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国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库〔2013〕464号)、《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国库管理内部控制规范的通知》(辽财库〔2015〕96号)等。
  (二)账户管理方面。
  1.主要检查内容。是否按照规范程序开立、变更、撤销和管理零余额账户;是否严格执行财政专户开立核准程序;是否严格按照财政部发文规定清理归并或撤销财政专户;是否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制定财政专户开户银行选择办法;是否与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是否将财政专户全部归口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是否将财政专户资金收付纳入信息系统管理等。
  2.检查依据。《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的通知》(辽财库〔2012〕155号)、《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库〔2013〕313号)、《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国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库〔2013〕464号)、《关于印发辽宁省乡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财库〔2013〕635号)、《转发财政部关于核准全省市县级存量财政专户有关情况的通知》(辽财办库〔2014〕112号)、《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辽财库〔2014〕642号)、《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国库管理内部控制规范的通知》(辽财库〔2015〕9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辽财预〔2015〕103号)、《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财库〔2015〕846号)等。
  (三)财政资金收付管理方面。
  1.主要检查内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是否已推进到位;资金支付流程是否规范;资金支付审核是否实行初审复审多岗审核;支付印章是否按规定启用、更换、保管和使用;资金收付相关票据和凭证是否按规定领取、保管、使用和核销;单据传递是否实行交接登记制度;是否建立资金支付动态监控机制等。
  2.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98号)、《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辽财库〔2011〕1081号)、《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的通知》(辽财库〔2012〕155号)、《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国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库〔2013〕464号)、《关于印发辽宁省乡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财库〔2013〕635号)、《关于印发辽宁省乡镇非税收入收缴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财库〔2013〕874号)、《转发财政部关于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辽财库〔2014〕666号》、《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国库管理内部控制规范的通知》(辽财库〔2015〕9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辽财预〔2015〕103号)、《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辽财库〔2015〕386号)等。
  (四)会计核算管理方面。
  1.主要检查内容。是否采用信息系统进行账务处理;是否及时审核原始凭证,据此生成记账凭证,复核无误后登记相应的会计账簿;是否按规定保管会计档案,是否配置了保险柜、专用档案室等会计档案管理设施;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对账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内部国库机构与业务管理机构之间,上下级财政部门之间,财政部门与本级预算单位、与征收机关、与同级人民银行国库、与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及其上级单位是否按规定对账等。
  2.检查依据。《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的通知》(辽财库〔2012〕155号)、《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国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库〔2013〕464号)、《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国库管理内部控制规范的通知》(辽财库〔2015〕96号)、《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通知》(辽财库〔2015〕876号)等。
  (五)会计集中核算向国库集中支付转轨方面。
  1.主要检查内容。会计集中核算机构是否按规定实行转轨;资金支付是否按照规范化要求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是否恢复预算单位会计核算权和财务管理权;仍然保留核算中心为预算单位代理记账的,是否明确界定预算单位与核算中心的委托代理记账关系和双方职责;代理记账员是否与财政部门国库集中支付机构资金审核、支付岗实行岗位分离等。逐笔检查代理记账的国库支付中心(会计核算中心)与预算单位2012年1月至2015年12月底资金账是否保持一致等。
  2.检查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7号)、《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辽财库〔2011〕1081号)等。
  (六)财政预拨及借垫款管理方面。
  1.主要检查内容。预拨经费是否列入2016年预算;借款对象是否符合规定;借款期限是否超过一年;2015年新增事项中借款是否经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等。
  2.检查依据。《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辽财库〔2014〕642号)、《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通知》(辽财库〔2015〕876号)等。
  (七)落实新《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方面。
  1.主要检查内容。是否按照新制度规定设置会计科目;是否将原预拨经费及暂付款科目余额按新制度规定对接到相关科目;是否按照新制度规定核算政府股权投资等资产情况;是否按照新制度规定核算地方政府债券债权债务情况;是否按新制度调整完善了账务核算系统,并开始记账;是否按要求登记2016年度期初余额等。
  2.检查依据。《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通知》(辽财库〔2015〕876号)、《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新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辽财库〔2015〕901号)等。
  根据上述检查内容,省财政厅制定了《财政资金安全自查工作表》(见附件1)、《财政专户处理意见落实情况表》(见附件2)、《存量财政专户情况表(不含乡镇级)》(见附件3)、《乡镇级存量财政专户情况表》(见附件4)等检查报表,需各市财政部门自查时填列。各市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有关检查内容进行细化、量化,进一步完善检查内容。
  二、检查方式和步骤
  本次检查采取各级财政部门自查和上级财政部门核查相结合的方式。检查分为四个阶段:
  (一)各级财政部门自查阶段(2016年1-2月)。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和上级财政部门的部署开展自查工作,要做到边自查、边整改,自查中发现问题的,应立即落实相关责任,确保问题得到及时彻底解决。要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听取广大财政干部对财政资金安全管理薄弱环节的意见和建议。对反映资金管理岗位人员有不良生活情趣或违纪违法行为记录的,一经核实,应立即履行相关程序,调离资金管理岗位。各市财政部门要组织全地区如实填列相关检查工作表,将汇总的《财政专户处理意见落实情况表》、《存量财政专户情况表(不含乡镇级)》、《乡镇级存量财政专户情况表》电子版和纸质版(加盖财政局公章)于1月31日前报送省财政厅国库处,将市本级、县(区)级《财政资金安全自查工作表》电子版于3月5日前报送省财政厅国库处。
  (二)上级财政部门核查阶段(2016年3月)。省财政厅对各市级和省管县财政部门进行全面核查,并对各市所辖县(区)分别按20%的比例进行抽查,对每市至少抽查1个县和1个区。同时,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全面下查一级,对下级所有财政部门自查情况进行核查,确保核查不留死角。核查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查看信息系统和相关账目等形式。核查结束后,检查工作组应出具书面核查报告,列出问题和整改建议,被核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在核查报告上签字。
  (三)整改落实和健全制度阶段(2016年4-5月)。各级财政部门对前期自查和核查有关整改意见予以全面落实。上级财政部门应对下级财政部门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确保有关问题彻底整改到位、不留隐患。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各级财政部门要组织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制度缺失的,要抓紧制定;制度不完善的,要尽快完善;制度与国家和省规定相抵触的,要立即废止。
  (四)总结上报阶段(2016年6月)。各市级财政部门要对全市财政资金安全自查、核查、整改及健全制度情况进行书面总结,于6月10日前报送省财政厅国库处。总结报告包括的内容:检查工作部署情况、自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核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整改落实情况、建章立制情况、进一步强化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的工作建议等。自查及检查发现的问题要详细列举,重大问题应单独说明。各市级财政部门自查报告、自查工作表和自查承诺书随总结报告一并报送省财政厅国库处。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组长、财政国库部门和财政监督检查部门牵头,财政相关业务部门参加的检查工作小组,制定检查方案,落实责任分工,扎实有序开展自查和核查工作。市级财政部门应统一部署全市检查工作,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检查工作的指导和督查。
  (二)真抓实改,完善机制。财政资金安全是财政管理的生命线,也是保护财政干部安全的屏障。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极端重要性,牢固树立安全管理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要把本次检查作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的重要契机,深入分析存在问题,全面查找制度和管理漏洞,以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为抓手,形成科学规范的管理机制。
  (三)强化责任,违规必究。各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级自查结果的第一责任人。自查报告应附有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报告内容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的承诺书(见附件5)。凡在自查中弄虚作假、敷衍塞责,有问题不查,查出问题不报、不处理的,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辽宁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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